民意与司法关系理性探讨
2019-12-25胡月玫
胡月玫
摘要:我国法治建设在不断加强,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人们获得法律知识的渠道不断增多,并且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给予司法案件更高的关注度。很多的司法案件在不同的方面触动人们的神经。民众的观点和态度对司法案件的实践带来影响。通常将来自民众的影响因素称为民意。有多种因素导致民意与司法实践产生联系,第一个原因是国家对于民生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要求司法能够满足民生的根本需求,另外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因此更加关注司法案件。总而言之,近年来民意与司法案件联系越来越紧密。对民意进行概述,分析民意对司法的积极和消极的作用,阐述了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协调关系。
关键词:民意 司法 关系 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21—0082—0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本就具有复杂的特点,这类案件不但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媒体的曝光率也大幅增加。人们非常关注这类案件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并且民众对于这类案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或者质疑最终的审批结果。由此可见,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民意与司法实践联系越来越紧密,怎样在维持社会公平正義的同时不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并且能够悉数采纳民众的合理化建议,是国家和社会都应该思考的问题。法治体现出充分的理性化,虽然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难免会有影响审判结果的民意出现,但如果平民化思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过分增加,法官就会被当成民意的代表,不但法院的独立性无法体现,案件的当事人也会收到不公平的审判结果,因此,协调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十分重要。
一、民意的概述
1.民意的内涵
民意有着不同的分类标准,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是通过表达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的,我们将通过上访和请愿书或者填写问卷调查的方式所表达出来的民众内心想法称为直接民意,将通过上报纸或者网络媒介方式所表达出来的民众内心想法称为间接民意。[1]直接民意比间接民意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更高。司法案件中常常出现的联名求情的状况就属于直接民意。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压力在不断增加,互联网成为人们主要发表言论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表达民意的方式已经过时了,而是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人们表达信息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互联网这一渠道表达自己观点,导致现阶段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围攻现象日益增多。[2]
2.民意的形成与表达
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在发展过程中事物的不断变化,是民意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并且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过程中逐渐拥有相同或者是相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可以称为主流观点。民意的形成过程体现出复杂性。民意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的整个系统体现出互动性。民意的形成还与社会文化和历史的传承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出现新的社会问题的时候常常会有新的民意形成。形成民意的整个过程也可以概括为人们心理变化的过程。人们可以通过印写的字词表达民意[3],抑或可以通过握紧拳头和高举手臂表达自己此刻的态度,民众表达这些态度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自己的言行对政府的行动和政府的权利产生一些影响。
3.民意的采纳
司法机关在司法的过程中发现民意并且采纳。有多种采纳民意的方式,包括公开审判、人民调查还有就地调查和就地审判等,民意的采纳较为宽松。一些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民意采纳,这是一大不足。
二、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1.有助于弥补职业主义的不足
司法权的主要作用是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一些纠纷,其性质与裁决权类似。在审判司法案件的时候常常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经验作出最终的判断。从民主主义这一角度来说,司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广大民众,因此法治建设过程中不能离开民众。[4]司法具有职业化这一特点,结合语文知识可以将职业化概括为与社会化和平民化相背离的,一味追求职业化的司法实践,就难以实现司法民主化,通过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采纳民意,有助弥补职业主义的不足,使审判结果更加合理,更加具有公信力。
2.有助于行使司法权进行监督
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概括,包括这一职权本身的使用,还包括权利对司法权带来的一些影响。通常情况下,社会的舆论是民众内心最真实的声音,能够反映社会中的正义观念,社会中的公平正义可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联系司法与社会中的公平正义,能够帮助民众更广泛地参与到司法当中来,审判的过程中也能够有正义的概念,审判的过程也能够凸显出民主精神,这能够有效的避免司法权的专横。
3.能够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司法的可接受性是针对多个方面而言的,主要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当事人是否能够正确的认识司法,并且能够在这一基础上接受相关的结果,对于过程也能够接受。可接受性这一问题是法学界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司法的可接受性对于司法的权威性以及独立性都有非常大的影响,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法治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5]体民情知民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做到的,通过了解民意,调整相关的司法政策,满足民众对于司法的实际需求。一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都在强调审判的结果不但要体现出法律效果,还要重视社会效果的重要性,也就是要意识到采纳民意的重要性,以此来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民意对司法的消极作用
1.对司法的权威带来影响
司法权威的树立是经过时间的检验的结果,如果一味地采纳民意,案件就需要一遍一遍进行重新审判,这不但会导致司法的权威受到影响,甚至还会导致民众对司法不够信任。
2.对司法的独立以及公正带来影响
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权威的主要作用,不但要在流程上体现公正,在结果上更要体现公正,法律以及民意是判断公正标准的主要方式,过多的民意采纳会对司法的独立以及公正带来影响。
3.导致司法泛行政化
现阶段民意的互动并没有完善的机制,再加上诉诸权力渠道不够便捷。民意表达所希望的对象是相关的司法人员,在法治建设发展的过程中,党政领导方面的压力在不断的增加,导致司法泛行政化不断加剧。
四、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协调
在采纳民意的过程中,应该制定一定的规则,并且对采纳的场所进行划分。采集民意并不只是为了完善相关法律,最重要的是充分满足民众的需求,让执法机构或者相关的执法人员能够避免在执法环节出现不必要的纠缠。还要建立相关的陪审制度,也就是在审判的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其中,确保民意真正传达到法院当中来。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意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有积极的民意,同时也有消极的民意,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在确保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融入民意,充分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寒非,牟乃东.“大调解”机制中法院的角色定位[J].西南政法学院学报,2015,12(5):36-37.
[2]孙笑侠,熊静波,苏子敬.判决与民意——兼比较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政法论坛,2005,13(2):12-13.
[3]许志永,王家恒.民意干预司法独立了吗[J].中国新时代,45(3):56-57.
[4]舒国滢,石志安,马明宇.司法的广场化和剧场化[J].政法论坛,2013,17(6):89-90.
[5]苏力,盛文华,吕艳梅.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J].中外法学,2015(6):45-46.
责任编辑: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