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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来捍卫文化艺术从业者的收益

2019-12-25赵红革

中关村 2019年12期
关键词:改编权艺术品影视

赵红革

当今的文化艺术产业是以数字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精准营销、协同创新、网络共建等新的文化生产经营模式、文化业态和多元化经营模式为基础的。不断创新已成为文化艺术产业发展的新功能,促进了文化艺术产业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加快了文化艺术产业进入快车道,同时一系列法律问题也接踵而至。

如何防范文化艺术领域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何用法律捍卫文化艺术从业者的相关收益?北京泽盈律师事务所为您详解一二。

文化藝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首先,科技推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缺一不可。

1. AI——近年来,文化艺术产业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越来越受到关注,人工智能企业的融资总量占全球融资总量的70%,融资数量占全球融资总量的31%。截至2018年6月,中国人工智能企业超过1000家,居世界第二位。其中,北京已成为全球人工智能企业最多的城市。人工智能正从多方面推动着数字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在未来5G时代,数字创意产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红利期。

2. 互联网——在“文化互联网”的背景下,实现文化及相关产业资源与互联网要素的充分融合,借助互联网,促进文化艺术产业价值链整合和跨境经营。互联网平台和技术,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在创意创作、生产传播和营销服务等产业环节中具有“文化性”。提升价值,逐步构建以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创新为基础的新型文化创意生态系统。

3. 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是作者在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是文化艺术产业的核心资产,文化艺术产业的版权保护十分重要。这既是国家文化战略的需要,也是提高创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还是对个人创造性活动的有效激励。其中艺术许可是艺术作品著作权有效使用的重要形式,在很多层面和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专业深耕+网状布局,为产业插上腾飞之翼。

1. 服务要做专——做一份成功的事业,专业化一定是首要条件,文化艺术产业的专业化程度也应该精益求精。比如文化艺术交易策划的工作,就可以细分为舞台艺术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和制作各类广告等,每一项均可以开辟出一片蓝海。

2. 横向与金融资本融合——做艺术是大生意,未来10年最具增值潜力的艺术产业集中在艺术金融领域,其中包括5个艺术产业方向:艺术品质押融资、艺术知识产权交易、艺术资产管理、艺术品理财、艺术品银行。艺术品质押融资属于金融衍生服务,可以改变传统基金的运作方式,与艺术品基金合作。据中国艺术品市场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席牧介绍,艺术品衍生品和艺术品授权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艺术品金融和产业的发展。此外,“艺术金融产业与艺术电子商务的融合发展促进了互联网艺术金融的发展”。

3. 纵向做成产业链——连锁经营是世界上最好的商业模式之一。迪士尼、漫威环球、宫崎骏动画等国际超级IP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产业链经营思路,正是因为这种“贯穿全产业链、全业态链、全价值链的讲故事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够跨越文字、动漫、影视、游戏、周边衍生产品、文化创意旅游等各种形式、业态和生态,以“情”而不是“消费”为轴心构建“AI经济学”。

典型案例的启示

第一,影视业合理节税问题。

崔永元曝光了“阴阳合同”,范冰冰因“阴阳合同”事件被罚款8.8亿元。“阴阳合同”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影视行业税务问题的关注。影视从业者之所以千方百计避税,是因为影视产业的天价片酬。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可为之,但以下三种合理节税的方式可供参考。

1. 设立个人工作室——由于艺人收入极高,即须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成本高。基于此,艺人资本运作的一个基本配置“个人工作室”应运而生,相比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而言,同一笔收入,从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转变为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税率相差10%。但是以何种名义取得报酬,决定了纳税时适用的税率不同。而在艺人取得的报酬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由此产生的纳税争议案件不在少数。

2. 约定包税条款——是指当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税费所进行的书面约定,因此出现非纳税的义务人负担的缴纳税款的情形。包税条款不仅在影视行业中经常使用,股权转让交易中也较为普遍,转让方和受让方通常达成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包税条款约定的本质为履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一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纳税人已经履行其纳税义务。若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缴税款及时入库,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偷税行为,严重的还涉嫌构成犯罪。

3. 适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某些特定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纳税减半,甚至免税的政策。这些区域就是所谓的“税收洼地”。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也是影视行业避税的重要途径,比如霍尔果斯。

第二,文艺作品的改编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原作品、创造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近年来,随着IP热潮方兴未艾,改编权侵权案件有增无减:琼瑶诉于正案,于正的《宫锁连城》剧本侵害琼瑶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鬼吹灯》原作诉《九层妖塔》电影创作方等改编权侵权案件;中央芭蕾舞团关于《红字娘子军》侵权诉讼的改编权许可问题;《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改编权纠纷等案件,均是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都涉及文艺作品的改编权问题。

在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正确行使改编权之间,怎样才能达到平衡?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一种保护,著作权作品除了能够体现作者的主旨思想,更是作者人格和精神的一种外延,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著作权人虽然将作品的改编权利让渡给了第三方,但并未切断自身与作品之间的联系,著作权人有权利要求改编作品和原作之间体现逻辑上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即著作權人可以在授权完成后,对受权人的改编行为进行干预,排除有损作品声誉的改编行为,从而保护作品的精神内核。

然而在现实中,要求改编作品完全忠实于原作,实在有点强人所难。不同的艺术作品有其独特的呈现形式和表达风格,改编过程中需要对原作品的内容有所取舍,如果一味强调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可能并不利于优秀文化作品的传播与再创作。

因此,在对著作权人进行保护的同时,有必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使给予一定限制。只要改编作品未对原作品创作意图、表达内容等进行实质性颠覆,著作权人就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容忍和理解,认为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差异就是侵犯了自身权利,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三,影视业融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于2017年3月份开始实施,是我国文化艺术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该法不仅是对我国电影产业几十年法治发展经验的总结,而且为我国电影法制和电影产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行动方案和价值取向。

中国电影产业融资具有多元化、专业化、新颖性的特点。如何识别法律风险,选择正确的融资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电影产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以金融手段支持和刺激电影产业发展。

2019年已接近尾声,叫嚷了许久的“寒冬论”已渐渐平息,虽然资本撤离影视板块是不争的事实,但影视行业并不会停止或是倒退,它依然在稳中前行。从官方统计今年影视板块获得融资的案例看,截至目前,2019年影视行业仅16起融资案例,相比去年同期有了大幅下滑(去年共计79件融资案例)。

近年来,类似的影视金融纠纷事件多发。一旦出现纠纷,即使闹上法庭,赢了官司的一方也很难挽回损失。长期来看,这些乱象对于影视融资市场秩序和信誉度都是极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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