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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道德风险与改革思路

2019-12-25

关键词:道德风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

高 传 胜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在保险领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仍然还有进一步深化理论研究的空间,尤其是在中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一方面,早期研究过多地集中于抽象的理论层面,侧重于一般性分析,而深入到具体保险制度与财务模式的分析较少。仅以社会保险为例,其基本财务模式有现收现付制、完全积累制和二者相混合的各种创新模式,不同模式下的道德风险问题是有所区别的,需要具体分析。另一方面,现有研究对商业保险研究得较多[1],对社会保险研究得较少,而社会保险涉及的主体较多、关系复杂,不仅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作出损害其他方及制度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且同一方中不同主体之间亦有不同的败德动机,这些方面的研究都比较缺乏。再者,在社会保险领域,主要集中于更多强调近期风险横向分散的医疗保险[2-4]、失业保险[5]等险种,而较少深入研究更强调远期风险纵向分散的养老保险[6]。此外,养老保险还存在着基金积累、保值增值和投资监管等基金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涉及很多的委托-代理关系,风险点较多。综合而言,养老保险比医疗保险要更加复杂,而且中国当前迫切需要深化改革的正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此,为了加快“十三五”时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优化与定型,必须深化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并结合中国国情,探索更具有理论创新和政策远见的改革思路。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可忽视道德风险问题

在新的发展时期,党中央适时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抉择,作为社会事业重要方面的社会保险亦进入改革议程。特别是在国际国内环境错综复杂多变、国内经济面临新一轮下行压力的情况下,“五险一金”中名义缴费率最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而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新管理体制亦为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相关的改革内容主要包括: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7]。对此,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则作了进一步拓展与细化,在基础性制度层面最核心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精算平衡,完善筹资机制,分清政府、企业、个人等的责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8]。党的十九大报告则强调: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9]。无疑,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

为此,学界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改革声音,并先后形成了两次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争锋,分别为2014年12月底郑秉文教授研究团队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向名义账户制转型》引发的关于名义账户制的讨论①和2017年5月由郑秉文教授在深圳的学术报告②再次引发的关于个人账户问题的讨论③。其中,争锋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对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是否要坚持精算平衡、是否要并如何健全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实现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但其背后的学理内核则在于是否关注并重视制度本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并着手积极应对和有效处理。如果忽视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则将影响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而难以保证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会影响民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而且制度的社会功能亦将难以充分实现。毕竟,不同于重在通过横向方式分散近期大病风险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重在分散远期长寿风险,而且纵向分散方式理应重于横向分散方式。

正因为养老保险制度分散的是远期长寿风险,因而,如果新时期的改革不能解决好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则不仅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还会通过预期机制使养老保险制度陷入不良发展境地。在现行统账结合型养老保险制度下,社会统筹部分占比较大,并采取经典的现收现付制无偿互助方式,而个人账户占比较小,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与大个人账户下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此外,人口老龄化持续深化,劳动年龄人口数量、比例均已持续下降数年,这些都不利于民众对保险制度形成良好预期。民众对现行制度预期不稳、不佳,对参保缴费就会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因而会通过各种方式或明或暗地逃避参保缴费,一些地方政府、企业与职工甚至还会形成某种默契,降低缴费基数和费率。再者,在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不畅、难以得到有效保值增值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还会造成基金贬值。可见,保险制度自身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对基金筹集、偿付和投资等环节的作用,既直接影响制度可持续发展,又会通过预期作用进一步加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二、“道德风险”溯源及其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表现

研究显示,道德风险一词可以追溯到17世纪,19世纪末则已被英国保险公司广泛使用,但那时其带有欺骗、不道德行为等负面涵义[10]。20世纪60年代,道德风险成了经济学的研究主题,但主要用来描述风险转移或不能充分评估时的低效率,而不是相关方的伦理或道德行为[11]。经济学界认为,这种低效率是由于参保双方的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而导致参保者的行为难以为保险方(如保险公司)完全观察到,因而参保者会作出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保险方的行为[12]。受此影响,保险方提供的保险服务量要小于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应有水平。当然,保险市场的低效还与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问题相关,只不过逆向选择是由事前隐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所致,而道德风险则源于事后隐藏行为(hidden actions)[13]。因此,在保险领域,道德风险发生在投保方并不承担自己行为改变而带来的全部成本,却让保险方承担更高成本的情况下[14]。比如社会医疗保险领域,由于保险方难以完全监控患者和医疗服务提供方的行为,因而医患双方有多检查、多开药,或使用高精尖设备、价格较高的药品材料等行为倾向,因为这些行为引起的成本将由第三方即保险方来承担。为了抑制医患双方败德动机,保险方通常会设置起付线(deductible),采取共同支付(co-payment)或共同保险(coinsurance)方法[15],并不断改革创新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有的甚至还将医疗服务方纵向一体化。尽管如此,亦难以完全规避道德风险问题。

事实上,不只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而且比前者更加复杂。一方面,不同于重在横向分散近期大病风险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主要是纵向分散远期长寿风险,因此,养老保险对制度的存续期要求更长,制度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民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有着很大影响;另一方面,相较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环节更多,涉及主体亦更多,这不仅会产生更多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各环节的相互影响会使关系更趋繁杂。除了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的保费筹集与费用偿付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还包含前者并不涉及的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资监管等内容,这两个环节管理得好与坏会影响民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和参保者能够享受到的养老金水平高低。具体到现行统账结合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存在的道德风险不仅体现在缴费者、受益者、经办者、投资管理者和监管者等多个相关方面,而且在同一类主体(如缴费者或受益者)中不同特征的主体间亦存在着不同的道德风险问题,如缴费单位与个人、离风险远近不同的个人(特别是老年人与年青人)、有单位缴费的个人与灵活就业人员、人口净流入和净流出的不同地区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的地区等。各自利益追求不同,动机有异,因而存在着不同的道德风险可能性,而现行保险制度与管理状况又为此提供了实现条件。

首先看缴费者。经过制度建设与整合,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类。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决算数据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更像是社会福利而不是社会保险,因为其保险费收入占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例一直不高,且自2011年以来总体呈下降趋势,已由2011年的36.16%下降至2016年23.07%④,尽管保险费收入总量仍然呈现不断增长态势。即便在财政补贴占比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城乡居民离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仍有一定距离。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计算,2016年农村户籍人口为8.13亿人,扣除2016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0.59亿人,尚有7.54亿人,而截至2016年底,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5.08亿人⑤,可见,农村约有2.46亿人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城镇居民了。究其原因,至少包括:居民对养老保险不甚了解、对保险制度不感兴趣或缺乏信任,抑或是政府对社会保障承担兜底责任引发了逆向选择行为。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决算数据计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尽管也有政府补贴,但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2016年社会保险费收入占保险基金总收入比例是历年来最低的,仍然占到78.57%④。该制度的道德风险包括:单位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方式降低缴费基数、费率而减少缴费甚至偷逃费,职工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减少缴费甚至不缴费(如一些农民工宁愿将保费折成收入亦不愿缴费),部分地方政府支持甚至保护企业降低费率而减少缴费,以期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来吸引投资,等等。

其次看受益者。少缴多取是参保者道德风险的主要动机,关键在于现行制度是否为此提供了实现条件。在统账结合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取决于个人在工作期间的缴费加上利息,在停止缴费后,总额主要因利息而变化。个人账户养老金产权归属十分明晰,领完为止,如有余额则可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是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应计发月数决定,应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即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退休年龄)×12,因而,随着本人实际退休年龄由低到高,应计发月数则由高到低而递减,每月领取的金额会因此改变。尽管如此,由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和产权都是明确的,因而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比较小。与此不同的是,基础养老金的产权是公共的,月发放标准是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具体数值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状况调整),体现多缴多得。基础养老金不仅产权归公,而且可以一直领取到老人过世,其领取的时间还可以提前。因此,受益者道德风险在基础养老金上发生的可能性较高。结合具体实践,有的是想方设法提前退休并较早领取养老金[16],这样可以从社会统筹中领取更长时间、更多的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账户基础养老金的公共产权属性使其管理不善会有发生“公地悲剧”的风险;有的则是老人去世后,家人继续冒名领取养老金,全国各地都爆出不少这样的案件[17]。更有甚者,则是通过各种方法在低缴费地区办理退休手续,到待遇较高的地区领取更高水平的养老金[18]。

最后看经办者与管理者。养老保险基金涉及费用收缴、基金偿付、投资和监管等主要环节。原来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依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两种征收方式。如果相关部门与从业人员具有职业精神并有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减小这一环节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程度。问题在于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不像企业那样追求营利目标,这给绩效评价与考核带来很大难度,激励约束机制往往不够健全有效,因而懒政怠政、缺乏公共部门职业精神是这一环节存在的最大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养老金偿付主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承办,由上述诸多案件可以看出,给付环节受到人为因素与信息共享、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不健全和跨部门管理不协调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会出现审核不严、操作失误等有损社会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的道德风险问题。偿付除了包括给付之外,还包含宏观层面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管理问题,这涉及制度设计、改革与实施的全过程。有的设计理念与看法忽视了保险制度的本质内核,不利于制度可持续发展。再者,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也会影响制度功能充分发挥,进而影响制度吸引力与可持续发展,重在分散远期长寿风险的养老保险制度尤其如此。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已经开始运作,其中涉及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每一个委托-代理环节都有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而且,遵循严格限量监管还是审慎性监管原则,对此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三、社会养老保险及其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探源

保险是风险分散与分担的管理工具,社会保险自然也不例外。保险有风险横向分散与纵向分散两种基本方式:前者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散,发挥的是社会互助功能,在财务模式上采取现收现付制(pay-as-you-go system,PAYG);后者则在同一主体生命周期的不同时期进行风险分散,发挥的是自我保障功能,在财务模式上采取完全积累制(fully funding system)。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partially funding system)模式:社会统筹部分是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形成的,所占份额比较大,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由职工按工资的8%缴费形成的,所占份额相对较小,采取的是积累制,并且余额是可继承的。目前国内对此制度改革的争论焦点在于个人账户是扩大还是缩小,主张扩大个人账户甚至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的主要理由在于:该财务模式可以形成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增强制度吸引力、调动民众参保缴费积极性;主张缩小甚至取消个人账户的主要理由在于:个人账户缺乏社会互助功能,不利于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他们甚至认为自我保障不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功能,因而认为应该取消或转为补充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甚至可以实行完全的社会统筹。实质上,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改革主张,其背后涉及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核是否科学理解和对不同制度模式中隐藏的道德风险问题的认识程度。

如前所述,其一,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的风险类型有着根本不同,不同的风险类型是否一定要采取相同的分散方式,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二,也并非任何风险都需要别人来分散分担,自己能够承担得起的小风险便没有必要通过保险来分散分担。其三,风险承担责任有一个主次先后次序问题,无论是医疗方面还是养老方面,如果自己对亲人能够负担得起的责任都不愿意承担,还能指望他(她)去分担别人的风险?总体而言,医疗保险更适合采取横向优先于纵向分散风险的方式,养老保险则更适合采取纵向优先于横向分散风险的方式。因此,主张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功能在于社会互助是有失偏颇的,毕竟,养老保险不同于以财政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与老年福利,既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养老风险的特征及其需要的合理分散方式。如果像部分学者所主张的那样,基本养老保险取消个人账户而完全采取社会统筹,则会削弱个人的养老责任意识,滋生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实质上,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即在于社会统筹的财务模式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包括基金产权的公共性、互助方式的无偿性以及缴费与待遇之间的精算联系不够紧密而导致的激励约束功能低效。与此相反,个人账户不仅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规避内生性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机制创新(如取消余额的继承性)发挥社会互助功能,而不是像批评者所说的那样只有自我保障功能。

进一步而言,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根源在社会统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部分。社会统筹采取的现收现付制,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不仅会加剧代际冲突,弱化青年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使得社会保险基金面临可持续发展挑战,而且基金产权的公共性和互助方式的无偿性,容易造成大家都想多取少予,前文所述的缴费者、受益者的各种道德风险表现的根源即在于此。再者,尽管现行制度下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多缴多得原则,但这与完全个人账户下极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现行制度下个人账户所占的份额太低,严重影响其激励约束功能的充分发挥,然而,这却成了一些批评者反对社会保险制度要遵循精算平衡、多缴多得原则的一大论据。对于那些“一叶障目”的片面言行,如果不结合实际背景加以深入系统思考,既可能误导民众,使之产生非理性的不负责任行为,还可能误导政策改革与优化,带来更加深远广泛的负面影响,这些都会加剧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决不能仅仅体现在互助共济及其客观上所起的程度有限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上,更应该内含在制度理性、统一和公正上。只有合理的制度,才能有效抑制内生性道德风险行为,充分调动各方自我保障的责任心与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而客观上“鼓励”各方少予多取道德风险动机的不合理养老保险制度,既无公平性可言,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难以给民众可持续发展预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能实现其养老风险分散与管理的社会治理功能?

尽管现收现付制社会统筹部分是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源,但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坚持大统筹甚至完全统筹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是基本保险要保持互助共济性,并强调其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同时认为精算平衡、多缴多得原则是商业规则。其一,作为风险分散工具的社会保险确实应具有互助共济性,但互助共济则应建立在个人责任尽力尽职的基础上,不仅社会保险应该如此,世界各国正在推行的社会救助改革亦是如此,其目的就是为了克服无偿性互助共济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防止福利依赖,增强个人责任心与能动性。其二,坚持认为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没有社会互助功能,这是仍然停留在经典社会保险的理论窠臼里,实际上通过理论创新和政策设计是可以实现个人账户的社会互助功能,本文后面阐述的三种改革思路都有助于解决这一理论与政策问题。其三,指望靠基本养老保险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是认识不清、路径不准。即使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全部工资收入的20%、8%的名义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难以解决全部工资收入本身的差距,更何况,不少地区、单位和个人还并未按照全部工资收入这一缴费基数和上述名义缴费率来缴费。靠有限参保人群的有限替代率水平的养老金来调节全部收入差距,似乎有点痴心妄想。其四,社会保险仍然是保险,它是为了解决保险市场上逆向选择问题而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独立性基础制度安排,在没有转变为社会救助和狭义的社会福利之前,仍应坚持保险的基本原则,更何况,我国已经形成了体系健全并仍在不断完善的社会救助与福利体系。因此,不要指望社会保险来承担社会救助与福利功能,否则便没有必要建立这样一个独立的社会风险管理制度。

四、应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的三种改革思路

探索应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的改革思路,必须跳出经典社会保险制度财务模式的思维窠臼,积极借鉴国内外经验与政策实践,实现理论创新与制度优化。现收现付制基本养老保险财务模式尽管被不少国家和地区广泛接受,甚至被一些学者视为圭臬,但其存在的先天性制度缺陷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与根本解决,特别是容易引致道德风险行为的基金产权公共性、互助方式无偿性与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完全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财务模式具有明确的基金产权属性和有效的激励约束功能,有助于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但社会互助功能相对较弱,这是贫富差距仍然较大的当下备受一些学者诟病的重要制度缺陷。而将上述二者简单混合而非有机融合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财务模式,不仅并未解决上述两种基本制度模式的先天缺陷,而且由于个人账户在制度中所占份额较低,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激励约束功能。再者,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的现行政策设计,也不利于发挥短寿补长寿的社会互助功能。

由上可知,比起现收现付制制度模式,完全积累制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基金产权属性明确、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功能,更有利于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但是,需要解决完全积累制制度模式社会互助功能较弱的问题。我国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账户即因社会互助功能较弱而遭到很多人的反对。实质上,只要取消个人账户余额的可继承性,便可解决这一制度短板,进而发挥出短寿补长寿的社会互助功能。进一步延伸到完全积累制制度模式,只要采取类似的做法,即账户余额不允许继承,便可彻底解决其缺乏社会互助功能的先天性不足。如果要进一步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还可以从基金筹集与待遇支付两个环节作进一步改革,比如在基金筹集环节采取像个人所得税制那样的累进费率,在待遇支付环节无论是采取定额偿付制还是采取与缴费挂钩的适度累退比率偿付制,都可以实现更强的收入差距调节功能。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政策尚未有类似的政策设计。因此,有效规避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最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不允许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的完全积累制模式,并且可以通过缴费与待遇给付两个环节的参数设计增强其社会互助功能。然而,国内目前的争论都还停留在经典制度模式上,缺乏理论创新与政策探索意识。

如果不能完全接受上述改进型完全积累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名义账户制则是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模式,尽管这一制度模式当初是为了解决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向积累制养老保险转型的制度成本问题而设计的。撇开该制度模式产生的历史背景不说,名义账户制实现了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的有机融合而非简单混合,因而可以充分发挥现收现付制社会互助功能强和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综合优势[19]。进而言之,在名义账户制下,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名下,基金产权属性清晰,个人账户的缴费越多、积累越多,将来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越多,因而有助于充分调动个人参保缴费的积极性,并激励其监督单位缴费,这充分体现了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制度优点,同时,在职人员缴费形成的部分基金,用来支付已退休老人的养老金,这保留了现收现付制社会互助功能的制度优点。至于个人账户中是否有余额,则取决于保险制度是否有历史负债以及当期实际缴费率是否高于保证当期基金收支平衡所需要的费率。遗憾的是,目前国内争论的焦点并未集中于该制度模式在机制设计上的理论创新性与科学合理性等方面,而是过多地落在制度模式在国际上的接受程度与实施状况上,这实际上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

第三种改革思路即基金可借贷融通的家庭账户制。这是一种更具创新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因为它彻底跳出了经典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窠臼,而且相较于前两种改革思路,它可以更加有效地规避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生性道德风险。首先,这是一种基于家庭而非个人的记账账户。与个人账户类似,家庭账户的基金产权属性明晰可以发挥更强的激励约束功能,有助于规避现收现付制模式存在的内生性道德风险。与单纯的个人账户不同的是,实行家庭账户制,不仅可以将更多的人群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实现制度覆盖面扩大直到全覆盖,而且国家可以借此全面掌握每个家庭的民生保障状况,进而更好地承担最终的兜底保障职能。其次,家庭账户不仅有助于保持中国人重视家庭的优良历史传统,防止子女不养老,还能体现家庭成员在承担养老责任上的主次优先顺序。在家庭成员互助的基础上,再实现社会互助,也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多支柱建设的国际经验与趋势。再次,家庭账户的基金还可以像住房公积金制度那样,通过有偿性借贷融通,实现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增强社会保险的社会帮扶功能。有偿的借贷融通而非无偿的社会互助,可以更加有效地规避无偿互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清晰透明的账户记录便于明确和增强参保者的责任意识,而基金借贷融通则实现了社会帮扶与关爱,至于借贷融通的利率水平则可由国家相关部门综合多方面因素后再遵循非营利性原则而加以科学合理地确定。

五、结语与启示

中国不仅已经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而且迈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9],不仅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生水平大幅度提升的经验总结,而且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此新形势下,关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是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化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实现政策改革优化的现实需求。该问题应对得好,不仅可以实现理论创新与突破,而且有望实现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地发展。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一方面是因为不少人仍然还固步于经典社会保险模式的窠臼,不敢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过多地关注所谓的互助共济等公平问题,而忽视制度可持续发展等效率问题。殊不知,与分散近期大病风险的医疗保险不同,养老保险分散的是远期长寿风险,如果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制度吸引力与可持续发展,届时哪还有机会和条件来解决所谓的公平问题?实际上,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已经证明,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可以统筹兼顾的,养老保险制度亦可以通过改革创新来解决公平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比起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不仅涉及基金筹集、偿付环节,还包括基金保值增值和投资监管等环节,因而养老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不仅同样来源于参保者的少予多取动机,还可能来源于保险经办者的懈怠与不专业以及基金投资管理过程涉及的诸多委托-代理关系。除此之外,人口老龄化、少子化带来的人口结构双向不利变化动向,也使得养老保险中的代际冲突更加突显,更加剧了少缴与多取的双重动机。再者,一些地区为了增强招商引资的吸引力,政府、企业与部分个人都愿意降低缴费基数与费率,这对未来走向更高统筹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可持续发展也是不利的,尽管在基金保值增值渠道与体制原本不畅的情况下,这些地方的做法可以减少累积基金的贬值程度,有其理性的一面。具体到制度层面,现行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占比较大的社会统筹部分客观存在的基础养老金产权的公共性、互助方式的无偿性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的低效性,则是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的主要根源。

应对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必须跳出经典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窠臼,加强理论创新与政策探索。具体来说,有三种改革思路可供选择:第一种改革思路即实行余额不可继承的完全积累制个人大账户,既保留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制度优势,又通过余额不可继承来解决其社会互助功能缺失问题,同时还可以通过缴费与偿付环节的参数设计来增强制度的收入调节功能;第二种改革思路则是实行大名义账户制,即通过现收现付制与完全积累制的有机融合,而不是简单混合,来实现现收现付制社会互助功能强的优势与完全积累制激励约束功能强的优势的完美结合;第三种改革思路则具有更大的突破性,即实行基金可借贷融通的家庭账户制,一方面通过基于家庭成员的记账式集体账户来发扬光大个人账户的激励约束功能强的优势,另一方面通过基金有偿借贷融通来增强制度的社会帮扶与互助功能,而且清晰透明的家庭账户既有助于明确家庭成员的养老责任,又可以为有偿借贷融通提供实施条件。

上述三种改革思路,均解决了基金产权归属不明确、互助方式无偿性和激励约束机制低效等问题,因而都有助于破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尽管如此,要真正实现制度模式的顺序转型,还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其一,形成具体可行的改革实施方案。其二,改革思路要能够推行下去,还需要解决好转型成本的认识和处理问题,只要理论思考更加深入一些、政策视野放得更加长远一些,转型成本问题便不会成为一大障碍,更何况,我们不仅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一战略性储备,还有规模庞大的国有资本与收益可供利用。其三,中国如果能解决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生性道德风险问题,不仅是理论上的重要突破与创新,而且可以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保障舞台上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并造福更多的世界公民。鉴于此,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政策设计,后续都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供探索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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