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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激励研究

2019-12-25

新营销 2019年12期
关键词:捐赠人慈善机构善款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慈善捐赠一直被认为是继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之后对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让国家遭受重创,人民财富遭遇重大损失,随后引起了民众的捐赠热潮,最终社会慈善捐赠总计达上千亿元,为灾后重建奠定了丰厚的资金基础。随后2010年西南旱灾、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引发了社会上的大额慈善捐赠。可见,慈善捐赠作为对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能够弥补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部分空白。

关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方面的法律条文一直在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2017年人大审议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其第九条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系列条例的出台表明我国的慈善捐赠制度在逐渐完善,政府也越来越重视对于慈善捐赠这部分的激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而税收优惠是慈善捐赠激励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制定好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其重要。虽然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较为滞后,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中国慈善事业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每年的慈善捐赠额也在不断提高。企业捐赠是我国第一大慈善捐赠来源。

然而,现行的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后于慈善事业的发展,由此会阻碍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分析现今中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符合现今经济发展的因素,加以改正或者进一步完善,建立一套适宜中国慈善捐赠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弥补政府空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以及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现状

(一)慈善捐赠金额及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中国慈善事业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每年的慈善捐赠额也在不断增加,而企业捐赠是我国第一大慈善捐赠来源。

(二)企业慈善捐赠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层次低,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

至今出台过的关于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规定,只有零散分布于财政部或者国务院的通知、部门规章,甚至各种批复文件中,立法的层次较低。虽然2016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规范了企业慈善捐赠享受的税收优惠,但是相关的法律条款还是不够完善具体。我国的慈善捐赠很多时候都是对于突发性的灾难的援助,相应的税收政策会临时改变,这样新旧政策会出现前后内容不一致的现象。例如,对教育领域的慈善捐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实施部分才可以扣除,而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出台的文件中写明的是税前全额扣除。

2.物质性捐赠不能抵扣税收

根据现今的税法,纳入可抵扣的企业慈善捐赠通常都是现金捐赠。对于物质性捐赠,税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一般都将企业物质性捐赠做销售处理,这是极为不合理的。例如,在自然灾害下,受灾地区往往最需要的是粮食、生活用品、饮用水、相关机器设备等物质性援助,相比较而言,企业的现金捐赠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并且现金捐赠很不容易受到监管,对于其是否真正用于捐赠者想要援助的地方,很难进行追踪。

3.慈善组织内部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

慈善捐赠体系具有不透明性,捐赠者不能追踪善款的去向。慈善机构内部也缺少监管。近年来,捐赠善款被慈善组织贪污挪用,导致收款数额和捐赠数额存在出入被新闻媒体相继爆出,社会舆论纷纷,导致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用度产生质疑。企业和个人捐赠是出于社会责任,是本着善意和良心来进行捐赠,对于善款被挪用问题的升温,最终会导致进行社会捐赠的人或者企业越来越少,严重阻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根据我国的现状,捐赠事业常由政府发起并主导,许多慈善组织依托政府建起并长期依赖政府的扶持,这样致使捐赠事业行政色彩较浓。捐赠与行政挂钩,会出现效率低下、过程不透明、相互勾结私吞善款等问题。

三、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形成系统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捐赠税收优惠的立法层次

除去新出台税法的部分规定,我国关于捐款的税收条例分散于各类法律效力较低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部门通知中,种类杂乱、内容反复、钩稽复杂,导致税收行政效率低下。并且许多公司面对种类繁多的税收条例,会感到混乱和无法理解。对此建议,政府成立专门的法规整理小组,对关于慈善捐赠部分的条例重新梳理、归纳;去除过期的、不适应现今社会发展的条例;厘清存在钩稽效应的法规,将所有条例重新整合成一部系统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慈善捐赠是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的领域,政府需要提高这部分法规的法律地位,让企业因为慈善行为而获的激励能得到真实的保障,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企业愿意提供慈善捐赠。

(二)允许现金捐赠以外的捐赠方式进行税收抵扣

前面提到过实物捐赠不可抵扣税收会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实物捐赠等非货币性捐赠具有许多现金捐赠所没有的优点,减免其税收,允许其能够进行税收抵扣具有重大的意义。为此需要建立一套针对非货币性捐赠的估价体系,并由专门的估价团队负责。当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相应的估价团队会对其捐赠物资进行估价,从而公益性组织可以根据捐赠品的估价证明开具规范的抵扣发票,企业由此可以享受相应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

(三)缩减退免税相关手续

提高行政效率既能方便办理者,也能减少相关的人力或者资源等成本。企业需要票据来证明自身的捐赠行为,而如今中国并没有设立统一的机构来办理,许多慈善机构也不可以开具证明,导致最后企业无法获得捐赠的税收优惠。同时我国企业慈善捐赠办理退免税的程序烦琐,需要各种手续,效率低下,增加了企业慈善捐赠的运作成本。税务部门应该简化企业办理此类业务的流程,针对企业制定出一则慈善退免税须知,将企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清楚地写下来,让企业办理起该类业务更加有条理,同时节约了税务部门和企业双方的成本。

(四)加大对慈善的监督力度

加大对慈善的监督力度,首先,加强捐赠人的捐赠意识,需要开拓更多透明的渠道,让捐赠人确认自己的善款确实运用到了被捐赠的项目中。其次,对于慈善机构,需要逐渐去政府化,让其成为能够独立运营的机构。最后,对于慈善机构的监管问题,可以设立独立于慈善机构和政府的第三方的监管机构,实时查看慈善机构的运作过程,检测出善款去向,确认慈善机构的正常运营;加大对捐赠信息的公开力度,建立信息披露准则,让捐赠人能够查看捐赠的动向,有效防止慈善机构内部私吞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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