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精神健康保险在我国发展
2019-12-25张庆茹
张庆茹
2017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该纲中指出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到2030 年,更深入发展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同时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重点提到了,要考虑重大疾病治疗药物,重性精神病的常用药品基本被纳入了药品目录或谈判药品范围。这表明在全国范围内,精神疾病越来越多,人们也更重视精神疾病预防治疗,说明精神疾病风险满足了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人的健康不但包含人身健康,还包括精神健康。所以在“健康中国2030”的大目标下,更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理应重视和开发精神健康保险。
一、精神健康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的心理压力加大,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我国精神疾病呈高发趋势,其发病率出现了较快增长。并且精神疾病的社会负担已经是我国疾病社会负担中最高的病种,约占1/5,到2020 年这个数字预计将上升到1/4。然而我国开展精神健康问题的治疗工作却没有很成熟。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社会有61%的人欠缺心理健康方面知识,46%的精神障碍患者遭受不公平待遇,另外有70%的患者没有在精神疾病医院得到专业治疗,仍在综合医院就诊。在我国,不仅大众缺乏对精神心理卫生知识的了解,大量医务人员也不具备对精神健康方面的了解,特别是基层医务人员。许多精神心理障碍患者被当做患有身体疾病来治疗,没有深入探寻以往病史,又没有分析病情变化,也没有做排除性诊断,结果疾病不仅没有康复,还有可能越来越严重。更有甚者,因为没有对症下药,造成药物中毒,并引起身体其他疾病。精神健康问题不是只涉及生理因素,也和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和精神因素有密切联系。因此为了解决精神问题,需要从社会中探索解决方案。发展精神健康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图1 精神疾病导致的经济损失计算
二、精神健康风险属可保风险的分析
本文根据可保风险的理论依据对精神健康风险进行分析,可以得到精神健康风险在我国也是属于可保风险的。
(一)精神健康风险是纯粹风险
当精神健康风险导致一个人患上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时,这将给当事人带来很多困扰和损失。不但有医疗费用的负担,同时会有工资损失。在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精神健康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减少了劳动力。该风险的发生只会带来损失而不会产生收益,因此是纯粹风险。
(二)精神健康风险具有不确定性
如今,没有科学权威对目前精神疾病的发病原因做定论。郝演苏认为精神类疾病的发病是多种因素作用结果。首先,从医学角度看,没有医学证据证明它是由遗传因素导致。而且老年人的精神健康问题也日益凸显,这是行为人体器官随年龄增长而衰老,导致老年人记忆减退,痴呆、焦虑等等精神方面的问题。第二从心理因素的角度出发,20 世纪一个发现指出个人的心理因素也是影响精神疾病的重要因素。第三社会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生活应激事件通常会促使人产生比较强烈的心理应激反应,从而引起情感障碍、抑郁等精神疾病。
(三)精神健康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
即精神健康风险的发生不是必然的,不是被保险人故意引起的风险。精神疾病发病率仅仅表示精神健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不代表某人一定会患上精神疾病,这一点与躯体性疾病一致。而当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就是针对部分躯体性疾病的一个保险品种。所以就意外性这一条件来说精神健康风险是可保的。
(四)精神健康风险具备大量标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除了个人自身慢性疾病、体质的因素,当前不断发展飞跃的经济和随之带来的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生活压力、利益冲突等等外部社会因素给当代各个年龄层的人带来越来越大的精神压力。这也导致了患不同程度精神障碍的人群不断扩大。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数据,发现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已超过在1 亿人,并且带来的经济负担也在增大。
(五)精神健康风险带来的损失是能够用货币来进行计量的
因为保险赔偿是采用货币的形式,所以这就要求风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否则就无法承保也无法赔偿。就精神疾病来说,当前无法用货币等形式的经济指标进行衡量的是该疾病给本人及家属带来的心理折磨和煎熬。但是精神健康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负担还是较为容易测算的。比如直接的治疗费用、因病损失的工资、减少的生产力等。当下可以先狭义定义该损失为经济损失。进一步细分如图1所示。
三、推行精神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至今尚未开办精神健康保险,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大众对精神健康问题认识不足
大众对精神健康问题认识不足,没有清除认识到精神疾病的严重性,以及精神健康重要性。对精神健康问题的认识、理解还比较有限,对精神健康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精神疾病所延伸出来的风险很难预测和控制
精神疾病可以认为是终身疾病,病程很长、花费高,在当下医疗水平下不能手术,只能依靠药物和心理治疗。
此外精神疾病所延伸出来的风险是很难预测和控制的。杨甫德指出:突发意外在精神疾病领域很常见。同时对国家、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时,很难赔偿,所以就这一点,商业保险很难去承保。这对商业健康保险来说定价就十分重要,定价较低就无异于进行慈善事业,定价较高,则恐难以被市场接受。
(三)精神疾病鉴定复杂
与一般的人身健康保险相比,精神健康保险因其较高的承保风险及较高的技术要求高,导致其容易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例如:诈病骗保问题、故意夸大精神疾病伤残的行为等,该类保险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比其它疾病更难核定。鉴定精神疾病所需的技术,实施难度高,比普通疾病鉴定更加困难,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具备承担精神健康保险风险的能力还不可知。
(四)推行精神健康保险,如何保证财务可持续是成败的关键
随着我国精神疾病问题的日益严重,精神健康保险将是我国政府不得不重视的社会项目,但也不得不考虑与之俱来的越来越沉重的支出问题,因此根据本国国情,充分考虑长期财政情况后,仍未推行精神健康保险。
四、政策及建议
如何分担精神疾病治疗所要求的药物、治疗以及护理费用,也就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转移精神健康风险,我们可以学习国际和国内的模式,取长补短。从国际看,发达国家的精神健康风险主要由税款、社会保障、商业保险等手段进行风险分摊和筹资。
在我国,精神健康保险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情况下,做好顶层设计,实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结合,使得政府,市场和家庭三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构建多层次精神疾病经济负担风险补偿机制,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循序渐进的推进制度建设,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增加精神健康保险产品的数量,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对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医疗卫生体系
首先,在现有的医疗卫生体系中加大对精神疾病防治的投入,包括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等,并且建立社区康复站。其次,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加大对精神疾病的保障、医疗报销。当前我国对于精神疾病的治疗主要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在国际上也是政府投入超50%。政府应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投入,提高医疗保险制度对精神疾病的补偿水平,以促进商业精神健康保险的发展。
(二)成立精神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
成立精神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市人社,财政,民政,第三方护理机构等部门派出各自责任人,日常工作的开展由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统筹,具体负责基金管理,监督指导,挑选精神健康保险照护办机构等,与第三方签订实施协议,制定第三方机构承办业务内容:负责精神失常等级评定申请,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由相关规定作出等级鉴定,并对之进行专业治疗,由人保部门定期结算费用。
(三)完善精神健康护理和精神问题鉴定
在推行精神健康保险过程中,选取出合适的精神健康护理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必须具有相关的医疗资质,是成功推行的根本,它决定了家属的满意程度,另外一个难题就是对精神健康问题的鉴定,鉴定难度大,而且由于鉴定结果与保险支付待遇挂钩,因此,这一鉴定环节非常重要。要保证申请,鉴定,支付等各个环节都真实且高效。如何有效防止道德风险,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四)挑选试点,强制推行精神健康保险
我国可以先挑选一些试点,强制性的推行精神健康保险,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引入第三方,实现委托第三方参与经办,政府部门参与监督管理的模式。
在试点内,精神健康保险的覆盖面应包括所有参与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资金来源于医疗保险基金,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再根据具体情况补贴,不会加重单位和个人的额外经济负担,启动资金由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