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功能与优化
2019-12-24
人民与权力 2019年4期
宋方青,王翔在《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撰文指出
立法审议是立法程序的核心环节。我国人大立法审议具有较为完整的制度架构,但制度的实际运行仍然未达到理想的状态。人大立法审议当前存在的偏差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会议议程的实际决定权偏移。实践中,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有权立法的地方人大的立法数量均大大少于常委会,前者似乎被放到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立法权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行使,这必将导致代表的提案功能弱化,立法审议内容的代表性和民主性可能有所下降。(二)统一审议中委员会功能放大。统一审议过程中,专门委员会仅起到辅助法律委员会的作用,法工委的职责反而更为关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委会审议的质量和影响力。(三)议事成员的实际议事功能较弱。在实践中,由于缺少辩论规则,代表之间缺乏有效的意见交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充分性。实际规范与功能之间的偏差可以通过应然的价值取向作为基准予以协调。立法审议应当具备公正、科学、民主和效率等价值基础,可以通过如下途径优化我国人大立法审议机制:(一)进一步明确统一审议的职责分工。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分工,可以避免审议问题重复、立法资源浪费以及立法效率低等问题。另一方面,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程序性规定。(二)强化立法听证程序。为了最大化听证会的民主价值,需要设置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加具体的议事规则。甚至需要设置一定的辩论规则,规定参会人员的发表时间、次序、步骤和礼节等,在协商过程中充实立法审议的正当性。(三)设置立法辩论程序。可以在立法审议程序中,将辩论制度引入代表团审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中,在有限范围内提升交涉性,促进不同意见的有序交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