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振兴人参产业新天地的金钥匙
——人参应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2019-12-24武伦鹏康辰凯郭德山
武伦鹏,康辰凯,郭德山
(国家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延吉·133000)
2019年1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9]5号),明确了人参产业振兴的战略重点,将人参产业上升到战略新兴产业的高度,这对我省人参产业发展是极大利好,人参产业振兴的关键在加工业,而制约加工业的关键在人参产业政策,下面就人参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谈一下看法。
我国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 《食品安全法》对于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调整,在保留原有保健食品国家注册制度的同时,对于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加工制造的保健食品实行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国家目前陆续分批审核发布保健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这种制度调整对于进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产品将大大降低保健食品审批过程的制度成本,对于产业界无疑是极大利好,眼下产业界和学术界无不高度关注并翘首以盼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出台。
人参被誉为“百草之王”,是我国传统中医药宝库中的明珠,在我国中医药发展和中华文化史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传统中医药理论中人参属上药,归属药食同源类。东汉时期的中医药经典著作《神农本草经》记述,上药“养命以应天,无毒,多服久服不伤人,欲轻身益气不老延年者,本上经”。“多服”、“久服”说明人参不仅可以进入方剂治疗特定疾病,而且可以用于保健养生。在我国出于保健养生的目的食用人参的传统源远流长。著名的满汉全席中,人参被列为“山八珍”之一,传统悠久的北方参鸡汤,南方红参煲汤,长江流域的人参药膳等,在我国大江南北一直传承,广为流传。
中国中医科学院陈可冀先生与故宫博物院合作整理出版的清廷档案《上用人参底簿》和《慈禧光绪医方选议》中分别详细记载乾隆皇帝和慈禧太后服用人参(野生人参)的记录。乾隆帝“自乾隆62年12月初一始,至乾隆64年正月三日止,皇帝共进人参359次”,每日约进5g之多。慈禧太后“自光绪26年11月23日起,至27年9月28日止,共噙化人参2斤1两8钱,……皇太后每日噙以人参一钱,按日包好,俱交总管郭永清,太监秦尚义伺候”。根据清廷档案记录,我们可以评估当年乾隆,慈禧服用人参是属于保健养生,按照现代说法是为了“补充和调节人体生理机能,非特定疾病的治疗”。在清朝封建专制制度下,御医们如果没有确切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不可能给皇帝开出上述方子。
以实证科学为基础的现代科学层面上,国际国内学术界早已证明人参是低毒性物质。我们应该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在学术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人参的半数致死量(LD50)。半数致死量是毒理学中评价物质毒性的主要指标。比如,食盐的LD50是3.6g/Kg,比如体重50Kg的人一次服用180g食盐就有一半人死亡的危险。大蒜新素的LD50是6g/Kg,八角茴香的LD50是0.275g/Kg等。根据文献查询,福建农林大学和潍坊科技学院以100g/Kg极限剂量进行过人参毒性实验,结果受试体(老鼠)无一死亡,即100g/Kg剂量还没有达到人参半数致死量。100g/Kg实验剂量相当于50Kg体重的哺乳类动物或人一次人参服用量达到5Kg。
2009年吉林省政府为了推进人工种植人参进入新资源食品,成立了吉林省人参安全性评价专家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系统的人参食用安全性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对红参、生晒参、鲜人参(4、5、6年)、人参膏、人参果、人参花及人参茎叶总皂苷等10余种供试品进行了 “急性毒性试验”、“亚急性毒性试验”、“大鼠 30 天喂服试验”、“致突变”、“致畸性”、“致癌性”等研究,包括试验剂量为实验条件许可的最大剂量。试验结果表明,所有受试体的试验结果全部正常,受试体活动自如,毛色光泽,尿便正常,饮食正常,体重增长正常,未见其他异常反应,受试体无一例死亡。试验后期解剖受试体,受试体各脏器未见异常。在试验中,剂量、浓度均已达到最大限度,也未能得出人参的半数致死量。例如,6年生鲜人参急性毒性试验中采用的剂量为40.8g/Kg,相当于50Kg体重的人日服用量2.08Kg。根据世界粮农组织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必须是安全的,全方位调节的,无依赖的产品。人参符合上述要求。
实际上原卫生部于2012年颁布的17号公告,已把人参(人工种植)规定为“新资源食品(后改称新食品原料)”。在该公告中还规定人参日服用量为3g以下。该公告属现行有效国家法规。在日服用量3g以下的规定框架下,人参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存在任何公共安全风险。诚然,据一些文献资料报道,存在个别个体服用人参存在不良过敏反应的个例。这是个别个体特殊差异引起的。人们日常食用的普通食物,如桃子,西红柿,花生,鸡蛋,虾蟹等,在一些个别个体同样存在不良过敏反应。小麦粉是全世界消费量最大的食物之一,但在个别个体中也存在不良过敏反应。人参在个别个体的不良过敏反应不影响公共安全风险管控。
在国际层面上,201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正式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人参制品》国际标准(CODEX STAN321-2015)。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粮农组织(FAO)及186个成员国正式界定人参为食品,正式认定人参食品安全性,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国。我国是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国及审议国之一。该标准还有一项规定,所有成员国在制定国内相关标准时应以国际已有标准为基础。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发现和使用人参的国家,人参的原创理论属于中国,人参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一部分,人参在中医药理论和中医保健养生思想中享有特殊地位。现代科学也充分证明人参的食用安全性和人参的众多独特生物活性。人参理应而且应该优先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否则将成为匪夷所思的一大憾事。目前我国人参产量规模居世界之首,在我国已是相对独立的相当规模产业,是我国保健食品产业中的巨大潜力股,有可能造福于大众健康福祉。笔者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调整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宗旨也在于此。笔者呼吁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部门共同努力,务必将人参列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进而将我国人参文化发扬光大,激发我国在世界保健食品领域的比较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