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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库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2019-12-23杨柳

新西部·中旬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公民权利三峡库区

杨柳

【摘 要】 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三峡库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构建:以环境法制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基本权利体系;以环境司法构建生态文明的权利保障体系;以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监督体系。

【关键词】 三峡库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当中,党已经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人类未来,社会发展及人民福祉的千年大计,同时也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长江中上游乃至全国重要生态屏障,三峡库区受制于地理条件、社会历史等因素,因此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和落后。长期以来,库区的自然条件较为恶劣,对生态文明建设带来较为严峻的自然挑战,同时库区人多地少的矛盾又加剧了环境的污染,造成了水土流失等自然灾害。加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既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战略需要,也是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战略、绿色发展库区生态经济的现实需要。在此,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和法治构建三峡库区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从而助推三峡库区绿色经济发展。

一、以环境法制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基本权利体系

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就等于一纸空文,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当事人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权利救济。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法制建设就是重要的一个方面,需要加以重视。当人类所处的环境发生危机时,公民能够从中获得相应的救济的权利。有部分学者将环境权理解为环境权是公民的私权利。他们认为人类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是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因素,从而对部分民事主体的权益造成损害。从权利和救济的关系来看,这种观点就是权利先于救济。要想避免损害的发生就要以立法的形式来确定救济,然而生态环境中的侵犯行为正好针对的就是民事实体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观点已经逐渐被社会大众所边缘化。因为社会大众逐渐认识到,生态环境并不是某一个人所拥有的,他是人类所共有的。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对社会大众公共权利的侵犯。从这种角度来看,环境权不仅具有公共权利而且还有私权利的特点。在当今环境保护的时代大背景和要求下,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救济措施已经无法满足环保的要求。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重新认识环境权,环境权是每个公民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是法治国家中赋予公民的人权。因此,一些学者提倡将环境权纳入到宪法的体系当中,同时就环境权在宪法层面上的效力进行了阐述。

还有部分学者将环境权理解为物权,由此实现环境的权利化,公民可以根据这种物权化的环境权对那些侵害环境的人提起诉讼。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这种诉讼并不是解决环境纠纷的唯一有效渠道。比如,如果物权人的一处不动产遭受了另一处不动产的环境损害,则不动产的物权人可以运用相邻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救济并非适用于每一种情况。一旦不动产影响的不是公民个人而是影响到某个公园的采光,那么到这个公园进行锻炼的人就不能用相邻法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因为他们只对这个公园有使用權,而并非是公园的物权人。

我国在环境立法和相关理论研究方面起步较晚,部分学者开始反思环境权的属性,环境权中的部分属性对解决环境立法过程中的部分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经过立法机关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目前有法可依的状态,但是还不能完全谈的上法治。法治所强调的法是能既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又能解决实际问题。当法治进行到比较成熟的阶段,立法质量就会被提高到更高的水平。生态法治的切入点很多,但是要想将生态文明观贯穿进去,就需要从环境法律基本权利开始。

二、以环境司法构建生态文明的权利保障体系

权利和救济是紧密相连的,如果只有权利没有救济途径,再冠冕堂皇的权利也不是真正的权利,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保障公民的权利,立法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一旦公民的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犯,有效的救济措施才能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权利的即得感。在法治社会,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就是司法,公正司法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

1、以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提供复杂的环境权救济

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一旦产生了环境上的纠纷,就有可能既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又有可能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两种关系的重叠就有可能让当事人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提起诉讼。因此,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呼声就越来越高,这种需要也逐渐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采纳。然而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作为环境司法的一种必然趋势,还需经过更多的修订和完善。但是伴随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日渐成熟,环境司法的基本体系已基本形成。

2、以环境司法的体系化精细化构建全方位保障体系

(1)以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保护公民环境私权利。在众多的环境侵害案件中,最为有效的救济制度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然而法律诉讼并不是一告了之,往往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判决多以赔偿为主,而其他诉讼请求多不被采纳。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原告在拿到经济赔偿之后,并未对环境进行实质性的修复。这种诉讼在环境治理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难以震慑那些违法犯罪者,因此需要通过其他司法救济加以补充。

(2)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公民环境公共权利。通过诉讼解决了公民私权利受到侵害的之外,并没有涉及到公民环境公共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这就会引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虽然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不多,问题还很难提出,但是这种救济渠道也正在逐步完善。

(3)以环境刑事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的底线。当经济利益和违法成本不成正比时,许多组织和个人为了私利就顶风作案,做出一些侵害生态环境的犯罪事实。这就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对那些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惩罚。在实践过程中,我国也在加快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进度,有效地打击了部分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分子。

三、以行政监督与诉讼监督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监督体系

1、以行政监督构建内部监督机制

广义上的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体系和方式,狭义的行政监督权仅指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体系和方式。自我监督和专门监督构成了内部监督。自我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专门监督是指本级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等构成的行政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一般监督和主管监督主要用于环境行政领域。自我监督主要就是对环境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种考核评价。

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我国的各级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因此环境治理模式有明显的权威性。一方面,政府是环境政策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实施措施也是政府牵头落实的,而治理的结果又是他们进行自我考核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由此带来的负面效应就导致了行政权和监督权的混淆。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正在形成,创新专门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建立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检查体系,从而对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2、以司法监督构建外部监督机制

如何对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有效监督,简单依靠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有失公平公正的。为此,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应运而生。行政公益诉讼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确保权力不会被滥用,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实施时间较长,但是使用范围具有局限性,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意义不大。2015年國家相关部门已经着手在南方省市开展了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试点初步取得了成功,根据试点的效果,国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带来的是公益诉讼也成功地被纳入到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当中。作为独立的机关,人们检察院在司法监督过程中能够有效地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对现有监督制度的激活。

四、结语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三峡库区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所发挥的影响作用,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能够为三峡库区的建设提供足够的理论和实践支撑。生态文明建设一旦离开法治保障,就会失去外部屏障,也就难以将两者融为一体。因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力量,法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抓手,是我们今后工作中需要大力开展的。良好的生态观念需要贯穿于整个生态文明建设,只有思想上重视,才会从行为上进行落实。首先我们要树立环保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其次,加强环境司法机制创新。再次,加大环境司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确保人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进而扩大环境司法的社会影响力。最后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重点做好环境司法队伍的建设,确保环境司法与人民群众的环保需要相适应。尤其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我们更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发展理念,在发展过程中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确保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求保护,坚决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在法治建设中不断满足人民生存发展需求、顺应群众热切期盼,推进生态环保善治德政进入新境界,加快实现遵循经济规律的科学发展、遵循自然规律的可持续发展、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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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伶俐.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J].党政干部学刊,2017(06)26-29.

【作者简介】

杨 柳(1985—)女,重庆万州人,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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