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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万历年间的通倭案

2019-12-23

关键词:走私船只贸易

潘 洵

(浙江大学 外国语言文化与对外交流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中日关系始终是令大明王朝头痛的一个问题,前期是倭寇问题,后期是走私问题。隆庆开海以后,尽管准贩东西二洋,但对日贸易仍然在禁止之列。因此,遏制通倭走私活动是明代沿海卫所的主要任务之一。虽然抓捕案件不少,但流传下来的记载却不多。据笔者所知,今天能看到的仅有王在晋的《越隽·通番》与刘一焜《抚浙疏草》等寥寥数篇。

王在晋,字明初,号岵云,江苏太仓人。明万历二十年(1592)进士,历任中书舍人、兵部侍郎、南京兵部尚书、兵部尚书等职,早期曾参加东南沿海的备倭工作,后又经略辽东,是明代难得一见的军事家,有《越隽》《三朝辽事实录》《海防纂要》等著作传世。万历三十八年(1610),王在晋任浙江右参政佥事,参与了整顿海防的工作,抓获并审理了一批走私通番者。《越隽·通番》较为详细地记载了四件浙闽商人走私通倭案(1)四件通倭案分别指“欧梓等劫掳通番案”“严翠梧、方子定纠合浙人通倭案”“林清、王厚等造大船通倭案”“周学诗等借资通番案”。的过程,是对这次整顿、审理工作的一个总结,也是研究中日贸易史难得一见的珍贵材料。1980年谢国桢先生将之收录于《明代社会经济史选编》,1988年傅衣凌先生出于保存资料的目的,将之刊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关于王在晋《越隽》中的海商贸易资料,我已在《从一篇史料看十七世纪中国海上贸易性质》(载《文汇报》1962年11月2日)一文中加以引述。事过二十余年,《越隽》一书更难获见,为了保存资料,爰就我当年所抄转载于此,以供同好们更好地分析这篇资料。”(《明清福建社会经济史料杂抄(续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由这段文字看来,傅衣凌先生在发稿之前应该没看过谢国桢的《明代社会经济史选编》一书。,1997年北京出版社将之纳入《四库禁毁书丛刊》。其史料价值之高,于此可见一斑。

刘一焜,字元丙,号石闾,江西南昌人。万历二十年进士,以右佥都御史巡抚浙江。《抚浙疏草》是他任浙江巡抚期间所呈奏疏的汇总,也是研究明代浙江社会经济史的重要资料,原本现存于美国国会图书馆。

迄今为止,明代万历年间通倭案的相关研究并不多。据笔者所知仅范金民发表过《明代万历后期通番案述论》一文,该文重点论述时人对通倭行为的态度[1],而对案件本身没有进行深入讨论。为进一步发掘明代走私贸易的全貌,笔者拟从三方面展开讨论。一是通倭的特点。尽管《明实录》等正史也多次涉及通倭案件,但大多是点到为止,语焉不详。《越隽》《抚浙疏草》则不同,对很多关键细节都有记载,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明代后期走私已经呈现许多不同的特点。二是中日间的船只贸易。胡宗宪、王在晋都曾提及船只也是走私商品之一,但迄今为止这个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三是通倭贸易的平均利润率。据史书记载,通倭贸易之利为十倍,林仁川、范金民等则认为是三倍。笔者认为,他们的计算都没有将贸易成本计算在内,其结果值得商榷。

一、走私案件的特点

隆庆开海以后,准贩东西二洋,但对日贸易仍然在禁止之列。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官员认知的差异,海禁政策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所以万历年间的通倭走私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呈现不同于以往的特点。范金民指出,万历后期通番下海地点“由福建转向浙江”,通番者“渐由闽人转向浙直之人”[1]。除此之外,材料中还有一些新的特点,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第一,走私主体大多数是中小商人。资本是从事贸易的必备条件。明代还是农业社会,筹措海外贸易所需的大宗资本实非易事,所以走私商人的资本来源也各不相同。例如:欧梓、洪贵等做的是无本买卖,他们在中国沿海抢劫,然后到日本贸易;方子定案中的王如宝是“领税官黄宇本银贩货下海”[2]499;韩江则是 “卖房二间,置缎五十,药材四担”[3];周学诗的蛤蜊班缎匹借自赵子明。再看林清船上的人员构成,“有买纱罗、釉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等货者”[2]497,一艘船上集中了这么多不同行业的人,足以说明基本都是中小商人,没有大资本存在。可见,王直集团覆灭到郑氏集团兴起前的百余年间,中日间的走私贸易都是小资本在操作。这就决定了走私贸易的脆弱性,经不住风险的考验,使得贸易主体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第二,走私团伙的临时性。方子定引诱郑侨、林禄等买得毡毯同往定海,蒋昂纠合惯熟倭情的李恩、杭地谭富及诨名“千斤教师”的孙五等数十人,林清则招来各贩,满载登舟。将这些史料相互印证就会发现,走私人员是临时召集的,船只与走私人员之间也没有固定联系。这说明万历年间的走私团伙明显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与嘉靖年间的许栋、王直集团,以及后期的郑氏集团,显然不同。另外,从方子定、蒋昂、林清等人临时就能建立一个通倭团伙的情况来看,当时通倭是个很普遍的现象,有比较广泛的社会基础。正如刘一焜在沈文案中所说的那样,“杭之人通国而思贩”[3]。

第三,庞大的走私链已经形成。越洋走私同陆上边境走私不同,涉及船只制造、报关过关、远洋航运等诸多环节,没有庞大关系网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方子定案最为典型,我们以此为例略加说明。首先是地方隐瞒。李茂亭的船原是卫所旧船,需要修理,而李翠梧、薛三阳的船由胡山打造。修理、打造双桅大船都是大型工程,不可能掩人耳目,但地方不报,致使官司不闻。其次是结通关霸。王在晋指出税关存在“督税有官而任关霸之把持,凭埠头之买放”[2]500的情形。从“如宝等领税官黄宇本银贩货下海”来看,似乎可以断定官商勾结是关霸横行的根本原因,所以才有“汪主薄验船含糊”[2]497。再次是官军私放。李翠梧、薛三阳等打造艚船,诈称进香,乘夜偷关至普陀,遇到哨官陈勋等驾船巡哨。但陈勋等索得缎绢布匹等物之后,即纵之使行。这种情况正如王在晋所说的“众商以倭为市,而众兵以商为市”[2]497。此外,还有舵工、牙侩、银匠乃至译者均参与其间。由此可见,一张庞大的走私网络已经形成,不仅有广泛的民间社会基础,而且税关、卫所也参与通倭走私活动,涵盖面之广可想而知。

第四,走私商人的专业化程度高,分工明确。受利益最大化原则制约,船上的每个人都要承担一定的工作。清人黄叔璥对走私贸易的人员构成有详细的记载:

通贩外国,船主一名;财副一名,司货物钱财;总捍一名,分理事件;火长一正、一副,掌船中更漏及驶船针路;亚班、舵工各一正、一副;大缭、二缭各一,管船中缭索;一碇、二碇各一,司碇;一迁、二迁、三迁各一,司桅索;杉板船一正、一副,司杉板及头缭;押工一名,修理船中器物;择库一名,清理船舱;香公一名,朝夕焚香楮祀神;总铺一名,司火食;水手数十余名。[4]

陈伟明认为这种配置“基本上是按岗定位,各司其职,内部人员的层次与分工体现了完善配套的特点,有效地保证了海上运作活动的顺利进行”[5]。虽然黄叔璥描述的是清代的情形,但这种细致的社会分工不是短时间内能形成的,笔者认为明代的情况应该也差不多。

实际上,林清、王厚船上的人员配置也基本体现了这条原则:“郑松、王一为把舵,郑七、林成等为水手,金士山、黄承灿为银匠。李明习海道者也,为之向导;陈华谙倭语者也,为之通事。……六月初二日开洋至五岛,而投倭牙五官、六官,听其发卖。”[2]497林清、王厚的船上除了专业的航海人员,还有银匠以及日语翻译等,配置之完整令人惊叹。

二、船只贸易

明清之际,很多中国商品都深受日本消费者的欢迎,《越隽》中王在晋也提到中国海商贩卖的货物,“有买纱罗、釉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等货者”[2]497。现代学者如木宫泰彦、林仁川等曾对走私商品进行系统的研究,认为商品结构复杂,种类繁多,但其中生丝、纺织品、瓷器、蔗糖等是大宗商品,其余不计其数。但不知什么原因,他们都忽视了船只走私问题。

据笔者所知,最早涉及这个问题的是胡宗宪,“其船皆造于外岛,而泊于内奥,或开驾以通番,或转售于贼党”[6]。也许是因为记载过于简略,史料没有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越隽》中有两处内容涉及船只的走私:一是“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2]498;二是“今奸商各船而往,并船而归,倭固有其船矣”[2]501。这两段文字虽然简单,但包含的信息很重要。它简要地向我们介绍了交易方式、成本、价格以及利润等问题。“各船而往,并船而归”的模式充分发挥了船只的运输作用,是最经济而且能掩人耳目的交易方式。

日本人之所以需要中国船只,是因为中国造的船只远比日本先进。李言恭、郝杰曾在《日本考》中对中日船只进行了对比:

日本造船与中国异,必用大木取方,相思合缝,不使铁钉,惟联铁片,不使麻筋桐油,惟以草塞罅漏而已。费功甚多,费材甚大,非大力量未易造也。凡寇中国者皆其岛贫人,向来所传倭国造船千百只,皆虚诳耳。其大者容三百人,中者一二百人,小者四五十人或七八十人,其形卑隘,遇巨舰难于仰攻,苦于犁沉。故广福船皆其所畏。而广船旁陡如垣,尤其所畏者也。其底平不能破浪。其布帆悬于桅之正中,不似中国之偏。桅机常活,不似中国之定。惟使顺风,若遇无风、逆风,皆倒桅荡橹,不能转戗。故倭船过洋,非月余不可。今若易然者,乃福建沿海奸民买舟于外海,贴造重底,渡之而来,其船底尖能破浪,不畏横风、斗风,行使便易,数日即至也。[7]

戚继光《纪效新书》也有类似记载:

夫福船高大如城,非人力可驱,全仗风势。倭舟自来矮小,如我之小仓船,故福船乘风下压,如车碾螳螂。[8]

由此可知,同中国船相比,日本船至少有三大劣势:一是造价高,形制小;二是平底,不能破浪;三是帆正,不能逆风行驶。这些劣势使得日本船在运输与海战中都处于不利位置,所以日本对中国船的需求很大。

《大明律·问刑条例》记载:

斩罪……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为首处斩。[9]

法律制度建设一般都落后于犯罪活动,只有犯罪行为较多且影响较大时,国家才会立法制止,这在今天是常识。据此可以断定,万历年间船只贸易应该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实际上,中国商人不仅对日本人销售船只,在东南亚也有销售。1688年海盗航海家威廉·丹皮尔(Willam Danpier)记载:

所有该城贸易的商人中,最著名的是中国人,他们有些人终年住在这里,有些人是每年自中国航行来此。来的时候约在六月,船只约有十或者二十艘,满载大米和其他若干商品,他们都住在城市尽头海边叫做华人区的地方,……同来的有若干工匠——木匠、装饰工、油漆工等,这些人一来就做箱、柜、桌以及各种玩具,做好就在门口出售,最后连船也愿意卖掉,……通常他们在九月底离此。[10]

清康熙年间,威廉·丹皮尔在第二次环球旅行期间确实到过东南亚,他的记载很可能是他亲眼所见,值得相信。

这种情况国内文献也有记载,康熙五十五年(1716)清圣祖说:“朕南巡过苏州时见船厂,问及,咸云: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悉卖在海外,赉银而归。”[11]这段话与王在晋的记载相印证,大致就是“各船而往,并船而归”,可见明清两代中国每年都有大量船只出口。

三、利润率

明代对日走私贸易的利润究竟几何,这既是热点也是难点。参与讨论的人很多,说法也不尽相同。明朝人大多数都认为有十倍之利,顾炎武认为有百倍之利,现代林仁川、范金民等认为是三倍之利。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没有考虑成本问题,值得商榷。

1.计算方式问题

明代很多典籍都曾提到通倭贸易有十倍之利,如郑若增的《筹海图编》、何乔远的《闽书》、俞大猷的《正气堂集》、王在晋的《海防纂要》、茅元仪的《武备志》《海澄县志》等。王在晋《越隽》中也有类似说法,“以数十金之货得数百金而归,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2]498。但这些记载究竟是作者自己的考证,还是互相转抄就不得而知了。

林仁川根据《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对比了当时台湾与日本各种货物的价格(见表1),认为利润是三倍左右。[12]其实只要稍加比较即可发现,不管是明朝的王在晋,还是现代的林仁川,他们都是以销售价减去收购价来计算利润的,但这个结果是毛利而不是净利。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定义,利润是指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是指净利而不是毛利。尽管正常情况下毛利高净利也高,但以走私为前提的对外贸易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支出,会使成本增加、利润减少,所以这种计算方式值得商榷。

表1 各种货物价格比较

王在晋指出:“众商以倭为市,而众兵以商为市。”[2]497用现在的话来说,这就是“寻租”。所以,我们只有将这些成本都计算进去,才可能得出正确的利润率。

2.不能以偏概全

其实明人所说的“十倍之利”基本都是指生丝。朱纨记载:“又有不知名宁波客人,哄称有湖丝十担,欲卖与番人,骗去银七百两,六担欲卖与日本人,骗去银三百两。”[13]郑若曾记载:“(日本)每百斤值银五六百两。”[14]从这两条记载来看,中日两国生丝价格的差别确实很大。

十六世纪后期,随着白银产量的增加,日本社会经济繁荣,丝绸需求旺盛,而中国作为一个丝绸大国却采取了对日本海禁政策,这就导致了中日丝绸价格之差高达十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商品都有十倍之利。明代中日贸易所涉及的商品很多,王在晋在《越隽》中就提到了很多种:“有买纱罗、釉绢布匹者,有买白糖、磁器、果品者,有买香扇、梳篦、毡袜、针纸等货者。”[2]497笔者认为不可能所有商品的差价都有十倍之巨,不加区别地统称“十倍之利”确有以偏概全的嫌疑。至于顾炎武说的“私造大船越贩日本者矣,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15],最多只是个例,说服力不强。

3.风险因素

海上走私贸易有很大风险,尽管不是每个人都会遇到,但为防范风险也会增加贸易成本。虽然很多史籍记载海上贸易有数倍乃至十倍之利,但笔者认为这种讲法难以成立。当时海上贸易环境相当混乱:一是海盗横行;二是官府稽查;三是造船、航海技术相对落后,难以抵御风浪。任何一次天灾人祸都可能导致小商贩倾家荡产,所以说获利的前提是不能遭遇天灾人祸。“数倍之利”是一种不均匀利益,只有幸运者才能得到,不是所有的走私商人都能受益。以王直为例,史载王直在广东时曾“致富不赀”,笔者认为这可能只是某段时间内的状况,而不是最终结果。据《筹海图编》记载,嘉靖二十四年(1545),王直投奔许栋做了“管柜”。此外,日本文献《铁炮记》记载:

先是,天文癸卯(1543)秋八月二十五日丁酉,我西村小浦,有一大船,不知自何国来。船客百余人,其形不类,其语不通。见者,以为奇怪矣。其中有大明儒生一人名五峰者,今不详其姓字。[16]

“五峰”就是王直。王直为何独自一人出现在葡萄牙人的船上,又为何要投奔许栋,目前没有发现任何资料涉及,也没有人讨论过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很可能是因为前期贸易失败,不得已而为之。结合中日双方的史料来看,王直可能是先依托于葡萄牙人,后改投许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合理的解释就是天灾人祸导致贸易失败,失去独立经营的可能性。

海上风险大致有三类。一是遇官。由于明朝对日本实行海禁政策,所以民间任何形式的对日贸易都属于违法的走私行为。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时,遇官的通倭商贩就会倾家荡产,《越隽》中的通倭案件就是例证。即使相对宽松阶段,走私贸易不合法的性质也必然为某些官员提供了寻租空间。正如王在晋所说的“兵以商为市”,卫所兵巡哨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寻租索贿,这当然会增加贸易成本。二是遇盗。明清之际中国沿海海盗横行,遇盗的风险很高,欧梓案就是一例。方子定案中的李茂亭、严翠梧等此前之所以没有通倭,就是害怕遇盗。三是遇风。尽管明清时期中国制造的船只性能优良,抗风浪能力较强,但遭遇台风时仍然无能为力,海商漂流事件时有发生,刘一焜《抚浙疏草》中沈文、韩江通倭失败都是因为台风。《巴达维亚城日志》记载:“惟郑成功及其党遣派前往日本的大戎克船二十六艘,竟然皆遇台风,受阻未能到达目的地,据说致他们受巨大损害。”[17]郑氏集团的大船尚且如此,小船的抗风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另一方面,由于资料缺乏,我们无法得知中日贸易船只遭受风灾的具体数字,更无法统计其比例。据《货币崛起》记载,1598年荷兰开往亚洲的船只是22艘,安全返回的只有12艘[18],成功率仅55%左右。荷兰的情况与中国不一定相同,但这也足以说明当时海上航行的安全系数并不高,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必然会大幅提高贸易成本。

4.平均利润率

明代中日贸易过程复杂,商品种类繁多,价格不一,再加上资料的缺失,想核算出相对准确的利润率,几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如果我们从现代经济学原理出发,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平均利润率规律也被称为“一般利润率规律”,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基本原理之一,指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各个生产部门不同的利润率通过部门之间的竞争趋于平均化。但笔者认为,自由竞争是这条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封建社会的市场经济中也有竞争,所以它也会发挥相应的作用。这就使得资源配置从低利润环节向高利润环节流动,最终导致各个环节的利润率趋向平均化。因此,我们可以抛弃复杂多样、难以统计的贸易商品,转而以单一的海上运输业为对象,来探讨明代走私贸易的利润。

从《越隽·通番》的记载可知,林清、王厚二人就是通过提供海运服务的方式来分享海上贸易利润。以平均利润率规律为依据,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之所以选择海运,是因为海上走私贸易各个环节的利润已经平均化,至少海运行业的利润不会低于平均利润。

据王在晋记载,在日本交易结束后,林清等人是“搭船先归”,这就是说林清已经将自己的船只出售。“以百余金之船卖千金而返”表明船只的成本是“百余金”[2]498,而“林清、王厚抽取商银,除舵工、水手分用外,清与厚共得银二百七十九两有奇”[2]497,则显示279两银子是净利,而不是毛利。由此可知,林清王厚两人以100两的成本获得279两,扣去成本纯利是179两,利是本的1.8倍左右。如果将这个利润率作为平均利润率来看的话,那么可以认定明代海上走私贸易的利润率基本维持在180%。

德国学者弗兰克在《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中提到,“1600年前后的一份葡萄牙商业文件显示,在中国沿海的葡属澳门与日本之间的贸易利润高达45%”[19]。弗兰克所记与笔者推算的结果相差四倍,之所以出现差异,原因有二。首先,葡萄牙人在中国沿海从事转口贸易,从中国收购生丝等货物到日本出售,所以他们需要将从日本得到的利润让渡一部分给中国商人。1635年葡萄牙史学家博卡罗说:“葡王陛下在这个(澳门)城市,除了日本航海商税,别无其他收入,因为澳门是在中国皇帝的领土之内,他拿走了其他一切收入。”(3)参见博卡罗《1635年的澳门》,转引自汤开建《澳门开埠初期史研究》,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25页。中国皇帝究竟拿走了多少,博卡罗并没有说清楚,笔者认为合理的额度应该是一半,葡萄牙人45%的利润率应该是中日直接贸易平均利润的一半。也就是说,如果葡萄牙人能够从事中日直接贸易的话,他们的利润率将是90%。其次,中国商人的计算方式与葡萄牙商人不同。当时中国主要从日本进口白银,白银在中国是货币,中国商人是以白银计价的;而在葡萄牙人看来,白银是货币,也是商品,他们是以黄金计价的[20]。中国黄金与白银的比价大概为1∶6,而葡萄牙为1∶12左右,黄金计价的90%换成白银计价应为180%,所以说这种差异是金银比价不同所致。总体来看,弗兰克记载的45%与笔者推算的180%之间没有矛盾,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综上,笔者认为前人十倍、三倍的计算方式没有将成本计算在内,结果有较大的误差,中日间直接贸易的利润率应该在180%左右。当然,笔者的依据是理想化的理论模式,林清、王厚等人的运输业利润与实际平均利润是否相当,则难以断言。

《越隽·通番》是王在晋对明代浙江地区通倭案件的综述以及评论,《抚浙疏草·题覆漂海韩江等招疏》是相关案件的政府间往来文牍,可能是因为量刑的需要,或者对量刑轻重的议论,所以很多环节都交代得非常细致,让我们能了解到通倭活动的主要特点。但总体而言资料仍然十分匮乏,我们难以得见万历年间通倭贸易的全貌,进一步的研究则有待于新资料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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