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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一年两次人代会需提升认识

2019-12-22卢鸿福

人民与权力 2019年1期
关键词:职权人代会人民代表大会

■卢鸿福

在一次县乡人大干部培训班分组讨论会上,一名乡镇人大主席提出,乡镇人大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是多此一举,没有必要,除了例会之外,人代会怎么开、开什么内容,都不好把握。令人遗憾的是,该人大主席的意见还引起大家的共鸣,认为这样的要求不切合乡镇的实际。

2015 年,中央18 号文件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这意味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已经从实践层面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在此之前,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如重庆在乡镇人大推选季代会制度,即每季度召开一次人代会。

然而,全面实施乡镇每年两次人代会,在一些地方还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认为乡镇人大机构不全,职权不清,召开两次人代会没有必要;有的对新增会议如何开、如何确定议题,心中茫然,不知所措;甚至有的认为增开乡镇人代会的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作用不大,效果不佳。

众所周知,乡镇没有常设机构,之所以未设置,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乡镇是我国政权的最基层,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直接,群众对乡、镇政权的工作也最了解、最关心,因此,乡、镇政权应当有更多一些民主,应当更多地发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能够更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不宜层次过多。二是乡、镇的管辖范围相对较小,人大代表数量较少,召集人大代表开会比较方便,凡是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条件召集人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三是乡、镇政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需要由乡、镇人大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对较少。

透过立法原意,我们不难看出乡镇人大职权的行使、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形式来实现。为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根据中央18号文件精神,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一些职能,如每年选择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是,主席团这些职权是有限的,是辅助性的,是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服务的,重大事项的决定决策只能通过乡镇代表大会才能实现。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都强调,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大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权力上,有着最基础的、最直接的、最现实的作用。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调动乡镇人大代表的积极性,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统一起来,这既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制度的需要,更是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待。因此,对一年召开两次人代会,必须提高站位,提速认识,敢于担当,不辱使命。这不是想开与不想开的问题,而是必须开好开出成效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毋庸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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