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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视野下的税收改革与财税治理

2019-12-22

人民与权力 2019年1期
关键词:事权财税法治化

2 张富利、郑海山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11期撰文指出

税收制度是国家宪法实施的最直观表象之一,也是实现依宪治国的重要媒介。财政税收关系着国家的治税权力的归属问题,在宪法理论下剖析财税治理的治理逻辑对大转型时期的财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从宪法文本出发,应进一步解释《宪法》第56 条,探讨我国税收立法权制约的法理依据;而现实实践中,法出多门、税收立法“越权”成为多年存在的顽疾。在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须遵循财税法治的基本进路,逐步实现税收法定主义入宪以及税收基本制度的法律化,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治理思想与依法治国的理政思维嵌入财税改革的全过程。税收改革“元规则”建构的路径可从如下几点展开:(一)财税治理下的权力配置。在国家治理的语境及追求良法善治的目标导向下,应从横向、纵向两方面进行财税权力配置与调整,应当采取防止道德风险的有效举措,依据宪法厘定央地权限,在纵深方向进行改革。(二)在法治现代化理念下推进事权划分。财政事权层面上的划分按照治理现代化的原则,关涉规范化与法治化两方面。事权划分的规范化,是要中央制定底线标准,地方有较大权力因地制宜;而事权划分的法治化,是要在宪法框架内依据宪法规定的事权划分原则,对央地财政收入的划分和转移支付科学立法,切实发挥财政预算的硬约束作用,从而实现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三)预算立法的调整与制度建构。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中,预算民主可以作为一个重要发力点和突破口。在具体的制度建构上,未来应细化、完善《预算法》,在合宪性上进一步强化税款使用,通过顶层设计来捍卫国家财税治理体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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