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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分析

2019-12-22王更生

人才资源开发 2019年23期
关键词:工伤维权权益

□王更生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加之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升级,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逐步离开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浩浩荡荡地闯进城市淘金。每年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大规模跨区域流动,已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些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作为世代以农业为主的广大农民工,因受自身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市场因素和环境因素及职业限制等的影响,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大多从事一些低端的行业,这些行业大多具有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工作条件差、事故风险高等特点,如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和一些服务业等。由于受自身因素的制约和外部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他们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较弱,权益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因工受伤后,维权之路极其艰辛,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这种情况的不断出现,不但严重影响着农民工的家庭幸福,也有悖于我国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同时也给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潜在的风险。

那么,社会各界应采取何种策略使农民工工伤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让农民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已成为摆在劳动关系等相关利益主体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鉴于上述原因,本文试从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所表现出的特征进行分析,以此来丰富对农民工工伤维权现状的理论指导,为今后国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障体制、加强对农民工工伤维权提供一些参考与建议。

一、受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缺乏维权信心

很多从乡土社会中走出去的农民工,年龄结构多为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出生,他们大多由于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低、长期受我国乡土文化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骨子里形成了对城市的敬畏和心理上的自卑。加之远离家乡,举目无亲,势单力薄,很多农民工因工致残后,虽然也多少知道些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得到治疗、赔偿和康复,但受周围现实环境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消极的想法,易产生悲观情绪,缺乏维权信心。这些情况的出现,一方面系农民工自身因素的影响,不具备积极维权的主观条件;另一方面,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障体制的弊端、一些赔偿主体良知的缺失等,使农民工工伤维权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这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必然会使自己身心已受伤害且身处异地的农民工更加自卑,更加缺乏维权信心。

二、缺乏基本的维权知识

大部分农民工,由于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多来自于较为偏远和贫困的地区,外出打工经历很少,对新事物新知识了解少、关心少且接受慢。一旦发生工伤后,他们既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工伤的相关规定,也不知道如何去收集证据,更不知道维权的途径和程序以及自己能得到哪方面的赔偿。在茫然无助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错失维权的好时机。但恰恰是有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农民工的这一弱势,通过法律顾问等司法资源,设法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因工致残农民工在维权之路上举步维艰、处处受阻后,最后不得不转而降低自己的权利诉求,接受企业为掩盖事实而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补偿。有的甚至历尽千辛万苦,到最后还得不到一分钱补偿,不得不在自己的声声哀叹中终止自己的维权之路。

三、维权行为的无组织性

这里说的无组织性是指农民工很少加入党组织、工会等正式组织。其原因一是目前绝大多数农民工不是党员,党组织也很少在他们中间发展党员。另一个原因是大量使用农民工的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很少建立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组织,也不吸纳农民工进入组织。而现实中,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以及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也使农民工很难团结起来形成合力,形成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特别是其工伤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四、维权行为的非理性化

维权行为的非理性化,主要表现为因工致残的农民工有的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有的在通过合法维权途径得不到满意赔偿时,或者是无力承担时间和金钱的高成本时而采取的一些维权行为,要么终止维权行动,要么就怀着对社会和用人单位的极度仇恨而做出一些破坏整个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围堵政府或企业大门、拉横幅、自残或自杀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工致残农民工或其亲属缺乏维权法律知识,同时也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正如有些专家所言:“尽管法律规则作为正式制度安排对行为选择有重要影响——抑制或激励,但当权益无法通过正式制度获至适当救济时,人们其实不会太顾忌国家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因为个人寻求权益保障的需求压倒一切地胜于法规文本。”这种结果的发生,不仅对当事双方造成极大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会伤及更多无辜的人。

五、工伤维权执行难

很多因工致残的农民工,虽然通过漫长的仲裁或诉讼后,其工伤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还要面临执行难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于工伤职工应长期享受的待遇,对于身在他乡的工伤农民工来说,更是难以保障。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规定,看似对农民工工伤权益进行了充分保障,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因为,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一般是远离家乡,到较为发达的地区务工,且流动性大,一旦受伤之后,因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可能留在当地,只能回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而这种待遇的享有具有不稳定性,因为单位一旦社会责任缺失或经营出现困难,随时有可能拖延甚至停止支付这部分待遇,这种现象的存在,对于远在家乡的农民工来说具有极大的风险。法的生命在于法的实现,执行是保障因工致残农民工维权的最为关键的环节,也是最后的司法程序,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法院不能执行,那么农民工因工受伤的所有维权努力都是白费的。廉价出卖胜诉判决书的情形还将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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