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组织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
2019-12-22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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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司法部决定,自今年3月开始在全国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通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年。今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同时各种敏感节点多,风险挑战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面向群众,了解群众诉求,熟悉社情民意,在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挥重要作用。开展“大排查、早调解、护稳定、迎国庆”专项活动,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尽早解决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通过专项活动,以实战促提升,强弱项,补短板,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既要排查化解一般矛盾纠纷,又要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最大限度将矛盾风险消解于无形、防患于未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人民满意为首要标准,以防范风险、化解矛盾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方法,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不激化,保障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不断开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活动,主动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有效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开展专项活动为载体,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认真开展本地区(单位、领域)内矛盾纠纷排查,实现排查全覆盖。
1.普遍排查。要把排查作为常态性工作,落实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加强矛盾纠纷预测预警,加强舆情分析和风险研判。
2.重点排查。聚焦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特别是对易发多发、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要随时进行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二)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早发现、早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1.一般矛盾纠纷。对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村(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灵活采取多种方法,及时就地进行化解,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
2.重点矛盾纠纷。要把各类涉及民营企业、涉及退役军人和信访等矛盾纠纷作为调解工作重点,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3.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加大对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的化解力度,拓展在消费、旅游、环保、金融、互联网、知识产权等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4.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统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织专门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攻坚化解。
(三)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坚持强弱项、补短板、促提升,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1.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强涉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在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纠纷多发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各类商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注重吸收退役军人参加人民调解工作,打造一批老兵调解工作品牌。
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大力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规模和占比。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大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素质。建立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制度,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3.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机制。总结、提炼人民调解工作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导入处置、联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
4.创新人民调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调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广运用智能移动调解系统,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分析,提高矛盾纠纷预测预警水平。加强电视调解工作,推动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新的方式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调解服务。
5.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推动地方财政足额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明确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督促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
四、方法步骤
活动于2019年3月初开始,至11月中旬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初至3月中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动员部署工作,使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了解、支持并积极投身到专项活动当中,掀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热潮。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活动,使这项活动为领导所重视、为社会所知晓、为群众所支持,为活动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深入到村组、社区、厂矿、企事业单位,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纠纷问题多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委托移送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灵活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方式方法,及时、就地、依法进行调解。对有可能激化或引起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的矛盾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
(三)总结表彰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单位、领域)矛盾纠纷类型、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矛盾纠纷的意见措施,为党委、政府科学研判本地区社会稳定形势提供参考和依据。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力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对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在年底进行通报表扬。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活动作为全年司法行政的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活动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把专项活动纳入当地党委、政府整体工作部署加以谋划和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活动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一线了解活动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活动深入开展。要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各项资源,广泛发动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积极参与专项活动。要把开展专项活动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三年行动方案》《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意见》等文件结合起来,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三)营造社会氛围。要注重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大力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引导更多的纠纷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总结交流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成效,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专项活动各阶段时间安排,对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在各阶段结束后10日内报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
各地开展专项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