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研究
2019-12-21肖晓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文/肖晓,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涵义的界定
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问题,理论界从未停止对其的讨论。通过比较分析学者的有关理论研究后,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既是一种许可,又是一种限制。简单来说,就是谁可以成为原告一方参与到行政诉讼过程呢中来,成为原告的一种可能性。值得注意的是,它与原告有所不同。原告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一种法律地位,而原告资格是一种法律能力。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即就具有了原告资格,而只有案件经过受理后,才能真正成为事实上的原告,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不可相互混淆。
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满足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
在现代社会,由于公民的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人选择运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究竟谁可以提出诉讼的问题,如果原告的资格认定不够明晰,会导致行政诉讼无法顺利进行,导致当事人时间的浪费和金钱的消耗。因此,亟需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来更好解决纠纷,为当事人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促进诉讼经济原则的实现。
2.2 适应社会多元发展的趋势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社会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呈现多元化的状态。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了一些社会矛盾的出现,诉讼案件不断增多,案情复杂。一个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利害关系人提起上诉的情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需要明确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达到行政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价值。
2.3 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如何处理好司法资源的严重缺乏与大量审判需求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当下亟需攻克的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探讨,使原告能够按照此标准确定自己有没有资格,减少不必要的负担。法院也可按照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不但能够能够规范诉讼程序,引导人民群众的诉讼行为,还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3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3.1 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对于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散见于两个条文之中,都有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予以支撑。因此,导致学者各抒己见,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利害关系”标准和“合法权益”标准。这两种标准的差异性,导致在实务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不具有操作性,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3.2 原告的主体范围狭小
通过审查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原告诉讼资格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一个问题,即原告的主体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涵盖社会中发生的各种情况。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涉及,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行政裁量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对原告主体范围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3.3 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不健全
我国新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原告资格的转移,这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问题在于对原告资格转移的限制相关表述不够明确,范围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 。导致有些问题解决没有确定的途径。如是不是所有的原告资格的都可以转移,多位亲属在实践中同时主张原告资格的转移应当如何妥善解决,上诉的问题都需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来进行完善。因此,原告资格转移制度的解释和完善需要是我们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4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完善建议
4.1 统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问题是研究行政诉讼原告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在前文中已经论述,对于如何认定原告资格,理论界存在两种标准。综合考虑,笔者更倾向于“利害关系”标准,并建议进一步进行完善,以便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现实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统一标准时,应该具有前瞻性,与未来的发展趋势相一致,一些发达国家在认定原告的标准上有先进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参考,以便更好地对该标准进行细化和认定。
4.2 扩宽原告的主体范围
笔者通过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现法律没有明确的对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予以确认。这种把应当作为原告的行政机关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利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完善。近些年,随着国民整体法治观念的提升,“民告官”的案件越来越多,亟需法律对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进行确认,以便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故此,笔者建议,将行政机关纳入到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范围之内,扩宽主体范围。
4.3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在我国最新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但是这种制度仅仅还停留在初级阶段,我国应该在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有关完善措施,明确相应的实施细则。只有这样,当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受损时的情形,才可以真正通过诉讼这种方式予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有的制度优势。
5 结语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满足了社会的需要,虽然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一些局限性和困境,但是笔者相信随着法治工作的推进和立法技术的提升,此制度将在实践中进行不断完善,并且显示出强大的活力,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