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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竞合:法的价值分析
——读拉德布鲁赫教授的《法学导论》

2019-12-21王萱萱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新商务周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导论拉德法学

文/王萱萱,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背景下,研究法哲学和优秀法学家思想对于法治建设和我国法学品格的塑造显得尤为重要。法哲学追问式、批判式、开放式的哲学思考,让我们更好的理解法和法学的精神气质。拉德布鲁赫教授以其相对主义的方法论观点和对于法律价值的选择给我们法学思维带来了思考和价值。

1 从法学学习经历说起

本文是一个致敬,是对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律思想家、哲学家拉德布鲁赫教授的致敬。拉德布鲁赫教授的诸多思想和著作对于后世的法学研究和法律人的成长具有深远和长久的贡献。研读拉德布鲁赫教授的著作即是出于敬佩,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责任,让诸多的法律学习者更能体悟到其法学思想,让不同时代的人们,以这些优秀的作品为媒介,虽未曾谋面,亦心有灵犀。大学四年主修法学专业,经过司法考试的洗礼和法律知识的储备,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总是感觉还不入门。在学习法律期间一直很困扰一些基本的问题和职业的规划。在这期间,翻阅了拉德布鲁赫教授的《法学导论》,其关于法律知识的论述,不仅仅是机械的重复法律知识,而是加入自己的理解像一位“理性人”一样讲述其见解,娓娓道来以及其优秀的文笔以读者最能接受的方式传情达意。让我对于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有了系统的认识和全新的见解。正如拉德布鲁赫在该书的序言中提到,写作此书的目的恰恰是他30年以前就想读的书,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即人们有理由期待的一部导论,一部法律科学的理论。

2 拉德布鲁赫教授说了什么?

《法学导论》是拉德布鲁赫教授传世经典著作,全书12章节,每一章的逻辑主线围绕着每一章的标题展开。全书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讲述的是法律,由于德文在表达法律的含义的时候包含着比中文更丰富的意思。在中文翻译时有时候译作法权。第二部分讲述的是国家法和私法,拉德布鲁赫首先讲述了国家法的起源以及意义。在国家法的基础上,拉德布鲁赫引入了私法的概念,并对私法和公法进行了比较。第三部分主要讲各个部门法,其中包括商法、经济法和劳动法、刑法、法院组织法、程序法、行政法、教会法、国际法等。提及《法学导论》不得不说其最精彩的关于“法权”亦或者“法律”这一部分的论述。拉德布鲁赫系统的介绍了习惯、法律、道德的关系。在拉德布鲁赫看来习惯、法律和道德是规范社会和个人的应然规则。人类社会的发展最先开始的是习惯,习惯的发展产生了法律,在法律的规定中出现了道德。拉德布鲁赫从哲学的二元论为出发点强调了法律的概念。他强调法律应该强调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这和习惯与法律的强调重点不同,与法律和道德的主张亦不相同。关于法律的渊源的论述中,拉德布鲁赫论述了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他认为习惯法和制定法是对立统一的,当法律习惯在一定条件下上升为法律规范。习惯法和制定法一脉相承,延续着法律的存在。

3 拉德布鲁赫教授的贡献

在阐述了拉德布鲁赫教授的作品的主要内容之后,必须回应的是,拉德布鲁赫教授思想的闪光点和法学思想理论贡献。笔者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拉德布鲁赫公式”。二战结束以后,关于对德国国内纳粹战犯如何审判问题,成为当时德国学界、实务界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而问题的实质在于对于纳粹法律合法性如何认定?当时接受审判的纳粹军官辩称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之规定,是执行命令执行法律的行为。这个问题在当时德国司法界、实务界讨论极为热烈。拉德布鲁赫在其《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这篇文章中提出了如下“公式”:首先,所有的实在法都应当体现体现法的安定性,不能够随意否定其效力;其次,除了法的安定性之外,实在法还应当体现和目的性和正义。第三,从正义的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学界广泛的讨论起了催化作用,也激起了二战之后自然法学家思想的复兴。

其二,拉德布鲁赫教授用自己的著作和法学思想对于法律的新的定义。在20世纪经济发展和武力扩张的社会形势下,战争与杀戮可以称为时代的主题。拉德布鲁赫教授提出对军人而言,命令就是命令,而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法律就是法律。然而,当军人懂得执行一项命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犯罪或者进行杀戮的时候,作为一个自然人有义务并且有权利去中止执行。法律之所以称为法律是因为其有效性,能够保护公民和合法权益和预期利益。即凡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律。拉德布鲁赫教授对于法律的新的概念和内涵中除了正义,还包含了公共利益。确实,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价值,然而如何评判一部法律是一部“真正的法律”这就是考问这个时代,考问这个时代的法学家们,不能因为一部法律的不公正性或者有害性,而否定其法律的本身,要从公共利益这一不可忽视的角度出发,去衡量“真正的法律”,那些不公正的,社会危害性大的法律,从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它们的效力,它们的法性必须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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