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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秩序变迁与模式构建

2019-12-21

关键词:网络空间国家

李 传 军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问题的缘起

2013年“棱镜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安全的高度关注,网络安全甚至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2011年5月,美国政府发布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2011年7月和12月,美国国防部和国土安全部分别发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和《确保未来网络安全的蓝图》。美国将互联网与军事、外交等方面进行了有效整合,提出了网络空间治理与安全的战略目标。2015年4月,美国国防部发布《网络空间战略》,更加强调国家安全,该报告甚至认为俄罗斯、中国、伊朗和朝鲜四国是对美国及全球网络安全产生威胁的潜在对象,公开宣称要将防御性网络行动战略转型为进攻性网络行动战略,首次明确军方在网络空间中的重要作用。

网络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我国也非常重视网络安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来看,我国必须强化网络空间的主权意识,应当从法律层面强化国家网络空间主权。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等内容,该法的制定正是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

在当今网络世界,国家安全与人的自由之间也存在着某种悖论。世界的多元化、全球化发展趋势,为人的自由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实现信息的分享与使用是人类获得自由的重要途径,也是互联网及相关技术迅速发展的动力,然而,追求人的自由并非意味着不需要国家治理,相反,为了实现人类的最终解放,国家恰恰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

在商业利益的垄断和裹胁之下,互联网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互联网巨头,如谷歌、微软、苹果以及中国的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全球性的互联网公司,它们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但是,这些公司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垄断,也导致科技创新能力与意愿的下降,而且,这些产品和服务也固化了人们的行为,限制了人们选择的可能性。因此,全球网络空间的治理,必须打破互联网巨头对市场的垄断,仅靠市场的力量只能强化市场垄断,打破市场垄断的希望只能是国家与政府[1]。

互联网拓展了人类活动的范围,创造了人类生存发展的新空间,将世界连接成一个“地球村”,国际社会也成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治理网络空间,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共同福祉,就成为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2]。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体及其博弈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主体

在过去20年里,互联网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这一背景也促进了全球化的进程,但是,从全球范围来看,互联网的发展也在另一方面加深了国与国之间的鸿沟,因不同的利益主张形成了不同的阵营,各国在全球治理的权力争夺更多体现在网络空间中。

国家和政府对网络空间治理的深度介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商业和市场主体也不甘示弱,至于最早介入互联网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乃至个人也在网络空间寻找到各自的定位。各网络行为主体由于利益取向的差异,从而分化、组合成不同的阵营。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分化组合方式有四种,即利益共同体、竞争共同体、身份共同体和风险共同体[3]。

如果说在人类社会早期曾存在着“丛林现象”,那么,网络所开辟的虚拟空间则再现了这一现象。尽管中国、俄罗斯等国曾在国际社会倡导“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但是,美国凭借着国家实力和网络先发优势,牢牢把握了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主导权,美国的主要盟友与美国的立场基本一致。

网络空间治理主体阵营分化的根本原因是治理主体对网络空间治理现状的不满以及对于网络全球治理所持立场的分歧。究其根本,网络空间治理主体阵营分化的原因还在于各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利益较量。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络空间相关领域问题的全球治理,如经济、文化和安全等;二是网络空间自身的全球治理,如信息基础设施、网络行为规范等。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ICANN主导了网络空间的资源即对域名和IP地址的分配,互联网工程任务组则负责网络空间产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此外,不同领域在网络空间也要受到本领域相应国际组织的影响,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决定了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各国国内法对于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从技术层面来看,是市场和社会融合的产物。目前网络空间运行的标准仍然是基于30多年前的标准(如TCP/IP),但是,从政府治理角度来看,则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各国政府通过国内法对网络空间逐步实施管控,同时谋求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

美国的霸权不仅体现在现实的国际关系中,而且也体现在网络空间中。美国一方面利用其网络空间的特殊霸权,另一方面还利用其特殊的网络攻击能力推广其价值观。甚至,当美国的资本力量掌握了其他国家的网络媒体时,话语权就完全被其把控了。虽然美国政府自身并不拥有或运营电信公司,但“棱镜门”事件所披露的美国政府与几大网络公司的深度合作充分证明了美国对网络空间管控的事实。

尽管网络空间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但总体来看,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世界各国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参与的方式和介入的深度各不相同,然而,国家作为网络空间治理主体是不可或缺的。也有人认为,网络结构已经由最初形成的去中心化的分散结构向等级体系结构发展。

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的深度介入必然会引发市场、市民社会和其他力量的抵制,但是网络空间治理本质上倡导政府是重要的治理主体,而非唯一主体。只不过在特殊情况下,政府这一主体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事实上,政府自身不可能有能力完全主导网络空间治理,特别是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出版家”,政府自身很难控制信息源头和信息传播的渠道,甚至,当某些网络媒体被外国资本所控制时,政府能否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信息控制都是存在问题的。

网络空间“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各种犯罪现象是无法通过网络自身、市场或社会的力量加以解决的,这进一步论证了网络空间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当然,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最终尚需构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合作治理模式。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主体之间的博弈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进程伴随着治理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各主权国家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根据各国网络发展程度的不同,可以将主权国家分为网络发达国家、网络发展中国家和网络不发达国家,这种分类与根据经济发展程度进行的分类(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基本重叠,但是经济发展程度并非唯一决定因素,网络发展程度主要参考指标是各国掌握的网络技术、网络能力和网络使用度等,故而,可能会出现两种分类方式并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博弈首先表现为网络发达国家与网络发展中国家的博弈,二者博弈的焦点在于网络空间的关键基础设施和网络技术。在互联网治理的早期,美国作为网络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先发优势,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互联网的国际技术标准、互联网行业和产业规范,而网络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学习、借鉴阶段,所以,网络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联合国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包括2003年日内瓦会议和2005年突尼斯会议)上,联合国、网络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欧洲国家要求美国交出互联网关键资源(主要包括互联网域名注册和解析及其与此相应的13台根服务器的控制权、互联网协议地址分配等),但是遭到了美国的拒绝。进入21世纪后,以中国为代表的网络发展中国家在用户人数、注册域名数等方面已经超过了网络发达国家,但是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代表性不足,因此,对既有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2011年,中国、俄罗斯等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主张联合国应当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与此针锋相对,由美国、英国主导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会议在伦敦召开,强化既有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合法性。网络发达国家和网络发展中国家争议的焦点转变为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还是“主权领域”,治理主体是政府主导还是非政府行为体主导,治理文化是西方主导的“一元文化”还是各国协商参与的“多元文化”。2013年“棱镜门”事件后,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又转移到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通过“棱镜门”事件,各国均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安全问题并非哪一个国家可以独立解决,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需要各国的共同参与,由此,网络空间治理中的合作因素开始增加。

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过程中,政府与企业、市民社会之间也在网络安全、公民隐私等问题上展开博弈。“棱镜门”事件曝光后,微软、谷歌、脸书(Facebook)等企业纷纷起诉美国联邦政府,因为这些企业曾被美国国家安全局要求开放数据库以接受监控。市民社会也起来反对美国政府所进行的大规模数据监控。另外,“棱镜门”事件也引起了其他国家对与美国政府合作参与数据监控的企业的强烈不满,各国纷纷采取相应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网络空间安全。比如,中国政府从法律层面强化了网络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均增加了与网络安全有关的条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些措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无疑是极为重要的,但是这也必然会增加信息通信技术企业的技术成本,因此,美国有关企业游说美国政府向中国施压,要求中国取消上述规定。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过程中的博弈还表现为复杂的结盟博弈。美国与其国内的企业、市民社会结盟并与其他国家就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归属问题展开博弈。由于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这些资源一直由美国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下属的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负责管理。国际社会对美国垄断互联网关键资源的做法表示不满,希望用政府间机构或全球性机构来接管互联网关键资源。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所谓的网络自由主义者转而为美国辩护,允许其控制和主导互联网[4]。

三、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秩序变迁

(一)网络自由主义的兴起与发展

从国际范围来看,网络空间治理处于一种无序、失衡状态,加剧了国际上自冷战开始以来的紧张关系。在全球网络空间中,由于信息技术发展水平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差异,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数据资源和拥有能力的差异,与此相应,形成了不同的网络空间治理战略[5]。

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排斥国家的介入和干预,这种认识的理论基础是网络自由主义理论。网络自由主义思潮可以追溯到计算机产生之初的“黑客伦理”。早在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最早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的高校中,痴迷计算机的学生反对恪守规章制度的教学管理人员对学生使用计算机的限制,认为对计算机的访问不应受到任何限制,这就是“黑客伦理”的雏形。IT行业最早的从业者由此形成了“所有信息都可以自由获取”的理念,甚至认为人们不应为软件付费。1997年,美国黑客埃里克·史蒂文·雷蒙德提出了开放源代码的概念,此后开启了开源(Open Source)运动。

20世纪60年代,阿帕网(ARPANET)将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计算机连接起来,形成了互联网的雏形,提倡系统的分权管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互联网最早的一批支持者坚信信息是自由的,匿名获取信息是最基本的权利。互联网固有的技术特性助长了网络自由主义思想的萌生。阿帕网创立之初即设想构建一种草根形态的通信网络,即不存在一个控制中心,以确保在最恶劣的战争情况下通讯联系的畅通,因此,互联网的信息流动性比身份验证更为重要。

21世纪初,福山的“历史终结说”在西方国家大受追捧,人权高于主权的观念大行其道。在此背景下,2007年1月,时任美国国会议员的克利斯·史密斯提出《2007年全球网络自由法案》[6]。

网络自由主义理念形成体系是以2010年时任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发表关于“互联网自由”的演说为标志的。2010年1月,美国谷歌公司宣布退出中国大陆市场,希拉里就网络自由发表演说,全面阐述了美国关于网络自由的思想。2011年2月,埃及政权更迭后,希拉里再次发表“网络自由”演说。这两次演说拉开了美国所谓网络自由的大幕,在2011年的演说中,希拉里提出了互联网是21世纪的公共空间,具有公域属性,互联网自由的基础是连接的自由。

2011年5月,美国政府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2011年7月,美国国防部公布《网络空间行动战略》,这两份文件构成了美国互联网国际战略体系的整体框架,这一框架的基础就是强调互联网全球公域属性的网络自由主义理论,其中,《网络空间国际战略》明确提出美国将确保互联网的公域属性的益处,支持互联网自由,反对将互联网分裂为国家局域网。

网络自由主义理论形成后,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官方的意识形态,被视为无可争辩的所谓普世价值,借助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话语体系的强大传播力,基本上主导了此后多年关于互联网问题的研究和讨论。

(二)网络空间主权化的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扩展,互联网所带来的安全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主权国家纷纷强化了对网络空间的管理。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60个国家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网络空间主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向网络自由主义发出了挑战。

网络空间的军事化是网络空间主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随着网络战争由观念形态转变为现实形态,各国纷纷强化了网络作战能力。据统计,世界上已经有近50个国家组建了网络部队。早在2008年,北约就构建了网络战防御中心。2010年,美国成立了网络司令部。2014年美国国防部发布的《四年防务评估报告》中提出,到2019年建设133支网络任务部队[6]。

出于规范和控制网络空间战争和军事行为的需要,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属性逐渐受到关注。2013年北约发布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战的塔林手册》中明确指出网络主权是存在的,而且网络主权与传统主权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在西方学术界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

随着美国军方对网络主权观的认同,世界各国共同促使联合国层面对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承认。2013年,美国、中国、澳大利亚、印度、日本和印度尼西亚作为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成员国,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认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及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适用性[6]。

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进程推动了网络空间主权化的发展。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指根据一国国内法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网络空间实施司法管辖,实现依法治网的过程。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法治网就是让网络空间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网络空间法治化的主体是主权国家,2001年,欧洲制定了《网络犯罪公约》,该公约肯定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存在。2013年,北约发布的《国际法适用于网络战的塔林手册》中也明确了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的司法管辖权。现在,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6]。

美国是世界上对互联网立法最多的国家,共有超过300部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6],其中2001年颁布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为美国情报界开展网络监控提供了法律支持。美国一方面宣称网络自由,排斥其他国家依据国家主权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依据其国内法对网络空间进行监控,这种“美国例外论”实质上是双重标准。在执法层面,美国政府并未秉持其“自由价值观”,例如美国就将“斯诺登事件”定性为叛国行为。近年来,世界各国均将网络空间司法管辖权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美国、巴西和德国等国均频繁要求谷歌删除敏感信息并提供用户数据。因YouTube网站的视频中含有国家安全、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争议内容,而被伊朗、泰国和印度等国封禁。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无疑提升了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地位。

互联网是由局部的信息网络连接而成的,近年来,由于受政治、经济、军事和数据等方面的影响,国家边界日益成为区隔互联网的界线。出于政治安全的考虑,各国纷纷对互联网设置过滤机制和互联网内容审查机制,对网络接入和访问进行管控,这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比如,2011年埃及骚乱期间,政府就命令关闭了互联网服务。从经济发展层面来看,对于网络技术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而言,如果完全开放互联网,其所带来的结果就是网络发达国家的互联网企业的繁荣和强大,而如果采取国家局域网措施,对互联网进行区隔化处理,则会保护和扶持本国互联网企业,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从军事安全角度来看,在发生网络战争的情况下,具有国家局域网特征的国家抗网络攻击的能力更强。一国通过互联网区隔化,能够构建更加有效的网络空间防御体系,一旦网络战争爆发,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防御,包括断开与外部互联网的连接,从而具有更大的安全优势。从数据安全的角度来看,2013年“斯诺登事件”之后,一些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始加强自身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以防范美国借助互联网所实施的监控。比如,德国与法国协商建立了独立的欧洲通信网络,土耳其为本国公民提供本土化的电子邮件服务。

随着网络空间主权化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网络自由主义理论及其有关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域的属性定位对现实世界的解释力越来越弱。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互联网并没有成为超越国家主权的力量[6]。

四、全球网络空间的合作共治

(一)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不同主张

作为互联网发展的领先国家,美国提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张,即“多利益攸关方”模式。鉴于互联网发源于美国,美国掌握了根域名服务器、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关键资源的控制权。2011年,美国政府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强化了其在网络空间治理中的霸主地位。美国根据与其关系的远近亲疏,将其盟友以及与其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视为同一阵营,构建了所谓的“多利益攸关方”,试图阻挠其他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利用制度化的方式打破美国独霸地位的努力。美国这一做法的目标指向非常清晰,即通过互联网强化其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固化其网络特殊利益。美国政府支持本国互联网企业通过市场优势地位抢占全球市场,对全球互联网实施垄断经营,同时,借口“网络自由”“网络安全”“网络管制”等攻击非盟友国家[7]。

从世界范围来看,网络与现实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科技等领域不断融合,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空间也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四个疆域之后的“第五疆域”,世界各主要国家围绕网络空间制网权展开激烈的竞争。鉴于网络空间的无疆界特征和技术中立的逻辑,即使是互联网最发达的美国也无法完全把控网络空间治理的话语权,不可能仅凭其一国之力而让全世界的政府、企业和网民接受其所制定的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原则与规范。要实现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必须在联合国框架下,发挥国际互联网治理组织或会议的作用。这些组织或会议主要有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世界信息社会高峰会议(WSIS)、世界互联网大会(WIC)等。通过上述组织或会议邀请世界各国共同参与,秉持合作共赢的理念,协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有关问题。唯其如此,才能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

当下,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要想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方面争取话语权,就必须积极参与构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中国自己的网络空间治理理念和主张。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的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应该坚持的“四项原则”和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8],受到了各国的高度赞同,已成为构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参考。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

全球治理是全球化、后工业化的必然要求,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才能顺利开展[9]。然而,尽管国际网络空间已经存在问题多年,但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体系迟迟未能建立,其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基于既得利益不积极,而有些发展中国家对于网络空间主权丧失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发展中国家有“搭便车”心理。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网络技术发展在国家之间的平衡。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换言之,如果不掌握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就无从谈起。在国际网络空间中,谁掌握了核心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谁就拥有了“制网权”。网络发达国家由于对核心技术的垄断而获得了重要的“制网权”,其对其他国家推行网络殖民主义而获益,这又进一步强化了网络发达国家的优势地位。要使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达成,就必须打破发达国家对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垄断,实现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在各国之间的均衡发展,这是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实现的一个先决条件。

二是国家之间意识形态的求同存异。合作要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正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从而形成对网络空间主权认识的分歧。虽然各国意识形态不可能统一,但是应当秉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尊重各国意识形态差异的前提下寻求利益共同点,即便各国之间意识形态不同,但并不妨碍其和平共处。各国应当有同舟共济的意识,在推进人类共同福祉的前提下消除对抗,从而为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的共同利益足够大。国际合作以平等、互利和自愿为原则,主权国家政府也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即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是主权国家政府行为的基点,因此,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必须尊重每个主权国家的利益。要扩大国际合作,必须寻求各主权国家的共同利益,而且只有当共同利益足够大时,各主权国家才能有参与合作的动力。

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条件尚不完备,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虽然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条件尚不具备,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合作永远无法达成,因为网络发展中国家正致力于提高自身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另外,世界各国的交流也在不断加强,更重要的是,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的利益正在被人们所认识,因此,虽然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在短时间内难以达成,但是从长期来看,其达成的可能性仍然存在[2]。

(三)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世纪是一个激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发明就是互联网,它使人类由工业社会迈入信息社会,地球成为一个村落,地理疆域不再是人类交流的障碍,人们可以跨越国界进行信息交流。今天,我们正处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社会呈现了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这一条件下,人的共生共在主题被突显[10]。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互联网将人类联结为一个命运共同体,因此,构建新型的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模式要求各国秉持平等参与、共同利用和善意合作等原则[11]。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达成,当前,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谈判的基础是世界各国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跨国网络问题的困扰,都力图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是说,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国际合作方面存在初步共识。但是,由于既得利益的影响,网络发达国家不愿作出让步,因此,网络发展中国家的策略就是使网络发达国家认识到通过谈判来解决网络空间问题的迫切性和可行性,从而使网络发达国家愿意作出让步并自愿参与国际合作[2]。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要确保信息的互联互通、自由流动,必须打破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实现跨国、跨界的流动。然而,各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应得到尊重,国家安全应当能够得到有效维护,网络空间治理应当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网络空间全球治理是一种公共事务,应当发挥国家、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要平衡各方利益,不搞单边主义,更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实行网络霸权主义。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均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展开有效合作。网络空间存在巨大风险,需要由世界各国共同面对与分担,没有任何一国可以独立于世外,因此,推动网络空间的普惠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以及消除数字鸿沟等都应当成为各国的共同行动。世界各国只有坚持对话与合作,才能构建合作共治、和谐安全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推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体系的变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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