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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地方实践与创新

2019-12-21郭玲玲HARDMANAlun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供给主体机制

郭玲玲,HARDMAN Alun

(1.武汉体育学院体育教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2.英国卡迪夫城市大学,英国 卡迪夫 CF244JN)

为了解决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中的种种实际困境,通过建立健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有效提升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实现青少年基本体育权益的主要途径。但随着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结构多层次、多样化、特色化的差异性特征日益明显,我国现有的政府资源范围内还没有能力实现对其全覆盖式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供给。新时期我国政府提出的“供给侧改革”就是着眼于创造有效产品和服务的体制机制改革,要适应新时代青少年体育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领域进行有效供给侧改革:一方面,要提高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端的质量、效率和创新,使其更贴近青少年的体育消费需求,做到满足广大青少年发展的体育服务需求;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展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结构,扩大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丰富、多元的体育服务资源和服务模式。

1 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构建

1.1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构建原因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实质是在供给中的资源配置方式,是指由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供给方式等构成的供给体系,以及由该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决定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运行机理和运作效果。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主要解决服务由谁供给和如何供给的问题,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供给主体、供给方式、供给模式、供给运行机制(或制度安排)等多个方面。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皆能在一定程度上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但每一个独立的供给主体都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增长的青少年公共体育需求,在对青少年群体进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各有其独自的供给优势和适宜范围。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理论学术领域中经常讨论的一种观点,任何一种供给机制都会存在一定的不足,也就是俗称的“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社会志愿失灵”,这是可以明确的现实[1]。市场失灵和社会志愿失灵都是与一定程度下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或者服务产品识别的范围有偏差,两者在一定情况下有相同的困境表现,而这些造成的效率低下,政府都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政府作为核心供给主体,必须转变观念,实现职能转移、权力下放[2]。

如果把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问题放在公共选择理论框架下来讨论,在现实政府与现实的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三者之间,可以尝试利用服务资源的合理化配置、服务交易成本最优化方案,来建立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找出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的一个重要均衡点。

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和社会供给作为当前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基本提供方式,每一种供给都会存在一定的适应范围优势和供给效率的部分缺失[3]。单独的某一主体运用单一的供给机制并不能完全高效完成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所以构建一种多方参与、多元主体的复合供给互补机制,有利于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来满足青少年的公共体育需求,实现青少年群体的公共体育服务权益。

1.2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建立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三种供给机制并不是完全独自隔离,应加强三者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三种供给机制各自的比较优势,建立政府供给、市场供给与社会供给优势互补的制度框架[4]。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作为层级最高的供给主体,是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核心关键负责人,市场可作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承接基层主体,让一些企业(营利性组织)以市场化原则来运作。政府可以通过转移部分权力,进行职能转变,改变政府全能选手的身份,让其他供给主体参与进来,相互之间有效整合资源,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5]。政府及事业单位(包括学校)所提供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定位于大多数青少年的基本公共体育需求,追求普遍性。在青少年生活场所的另一个重要阵地(社区),大量的社会组织(包括民间体育社会组织)根植于社会,自下而上的青少年体育服务需求的反馈通道可以通过社会组织传递给供给服务的决策者,实现服务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平衡,有效提高供给效益。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中,多中心供给主体,不仅会大大增加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资源,而且一定程度的主体竞争状态会有效提升各种供给主体的供给效率[6]。通过构建以青少年体育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协同合作的复合供给机制,在新型合作关系的导向下,发展多中心主体的多方协作、共同参与,扩大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全覆盖,为我国广大的青少年群体提供高效、公平的公共体育服务(图1)。

图1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多中心主体合作

1.3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多主体效应分析

1.3.1 多主体的互补替代效应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中,每一供给主体在进行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时,都显示出自身的优点和局限性,而且还存在各供给主体的功能边界范围,在各自有效供给范围之内,各供给主体利用自身的供给优势,实现最高效的供给目标[7]。面对青少年群体日益增加的体育需求,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政府主体的供给目标是面向全体青少年群体,提升整体性、普遍性的高效供给,有效供给的目标是让全体青少年都能享有基本的公共体育服务[8]。政府重点关注的是青少年整体性服务质量的提升,市场主体大多数关注青少年个体差异化体育需求的满足,市场营利性组织供给服务则是对青少年消费群体细分的一种反映,可以很好地满足部分个性化的体育服务需求。而在涉及某些弱势群体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的志愿供给带来的延展性服务补充也至关重要,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个体志愿供给,就是一种公民强烈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其供给性质类似于非营利性组织的功能,虽然没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只是个体以非制度化参与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却具有强烈的组织志愿供给适应性,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其他供给机制不足的补充(表1)。

表1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主体及服务范围

1.3.2 多主体的约束制衡效应 在探索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多中心复合供给的过程中,三个服务提供主体都需要以青少年的体育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供给过程中彼此相互补缺,反映为相互约束的状况[9]。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开始过程,根据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情况,政府回应进入服务供给的决策环节,通过发布服务供给公开透明的信息,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互动关注,使得政府部门的服务供给决策信息,畅通快速地传递给拥有服务供给资源和能力的其他供给主体(市场和社会)。然后,政府作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安排者,可将部分适合市场(营利性组织、私营部门)来提供和生产的服务产品进行责任转移,但是政府须行使监督职能,通过制定相应的问责机制,比如签订服务合同来具体实施,保证市场供给的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符合青少年的公共利益,实现服务的有效供给。

政府和社会(非营利性组织)之间也存在着相互制约效应[10]。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关于服务信息都需要坚持公开透明的方式来履行各自承担的职责。比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产品项目的供给决策、体育活动参与的安全保障信息、青少年享有服务的必备条件信息等,要求服务提供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并且也要求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营利性组织(profit organization)、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之间都与政府部门签订责任规制合同,直接对青少年消费公共体育服务时的反馈态度及时作出调整。

在实施问责机制的过程中,可通过“长途问责机制”和“短途问责机制”两种形式来实现。在长途问责机制中,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使用合理的规制合同可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进行问责,同时也可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负责。另外还可以形成一种“短途问责机制”,在避免政府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垄断供给的基础上,促进服务提供者竞争格局的形成。短途问责机制通过在相互竞争的提供者中进行选择以及不同主体(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参与提供服务的管理过程来实现。而对政府本身的问责,则通过青少年群体的公众民意表达实现。各主体相互制约,可以更好地提高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实现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平供给(图2)。

图2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多主体制衡

2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可能运行模式

模式是反映一种事物标准化、具体化的形式[11]。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是指能够满足不同社会经济水平、需求结构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典型或范式。在复合供给机制框架下,可按照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两两对应关系,将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细分为政府主导型供给模式(government-dominantmodel)、市场主导型供给模式(market-dominantmodel)以及社会志愿主导型供给模式(social-dominantmodel)三大类,在每一类供给模式中,政府(G)、市场(M)、社会(S)三大主体彼此也可有效联动(表2)。

表2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复合供给机制的可能运行模式

2.1 政府主导型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政府主导型的G-G模式,其提供的应该是纯青少年公共服务和产品,如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政策法规、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制度性文件、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整体性供给环境治理等。这些服务产品都是由政府直接生产供给的,但这些政策法规制定的决策和实施供给也需要考虑市场和社会的因素,不能变成政府单方面的想法[12]。此外,还有政府委托市场(G-M)和社会组织(G-S)供给型模式,如青少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部分缺乏的体育师资力量、大型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规划组织供给等,可能都需要政府委托市场的专业体育协会或体育企业来参与供给。

政府委托市场供给G-M模式是指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向一些优质的企业购买一定范围的公共服务[13]。现阶段部分地方政府在向青少年群体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过程中,就采用向各个体育企业招标、通过向优质的企业来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这个方式来完成整个供给过程。这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公共开支,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市场私营企业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增强了成本控制意识,并整合利用市场的资源,增加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通道,提高了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和供给效率。如随着北京冬奥会的成功申办,广大青少年对参与冰雪项目有很大的需求意愿,但由于学校受到场地和师资力量的限制,仅仅依靠行使政府职能的学校不可能大面积开展相关冰雪项目活动,短期之内,也没有充足的资源来满足广大青少年群体的这一体育需求,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通过选择具有优质服务能力的冰雪运动俱乐部和冰雪体育场馆进行合作,政府使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中小学生就近到冰雪运动培训机构进行训练。这种通过政府委托市场供给的模式,可以将市场企业的优质资源提供给青少年,也会有效提升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质量。

政府委托体育社会组织G-S模式提供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主要指先由政府部门通过一定的决策,确定提供给青少年某种公共体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提供的数量、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等);然后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布,面向体育社会组织招标,各个体育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投标工作;最后政府按照预定标准,选择合适的体育社会组织为青少年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政府转变职能方式,通过选择合适的供给合作伙伴减轻政府部门繁重的工作负担,利用国家资金、政策支持体育社会组织在服务供给中发展壮大,同时在整个服务供给中还需要进行监督[14]。如从2014年开始上海市体育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上海市青少年十项系列体育竞赛的举办权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吸引了上海市多家市级单项体育协会的申报,最终选择符合资质的若干体育社会组织,签订上海市青少年体育赛事举办合同,有效激发体育社会组织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参与活力,上海市体育局通过管办分离、简政放权等一系列改革,极大创新了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机制(2015年5月基层实践调研)。

2.2 市场主导型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中,如果完全由政府供给最终可能会导致青少年群体需求的服务产品不足和供给范围缺失,市场供给机制就出现了可能的必要性。

2.2.1 市场独立供给M-M模式 市场独立供给MM模式主要是指私营企业独立生产、采用纯市场经济运营特有的服务产品,政府只进行必要的法律监管,不会介入行政力量干预。如根据部分青少年群体超前、超额的体育服务产品需求,由私人资本通过投标取得政府特许的专利经营权来生产与供给。这种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具有以下明显优势:1)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更多的社会力量来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扩大青少年的选择范围,青少年群体能够享有较高质量的公共体育服务产品;2)生产者具有相对充分的自主权,以盈利为其经营目的,能够确保服务供给生产者在政府允许范围内获得合理利润;3)生产者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生产者不仅具有提高投资效率的内在动力,又有竞争的外在压力,使其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来改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

由于此类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具有一些特殊特点,M-M模式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此类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私人性强,政府可以通过与私人资本签订合约,将专营权授予私人资本,私人资本取得专营经营权,从而可以享受特许权的规模经济,避免过度竞争;2)它具有收费性和公共性特点,其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情况调节,不需要政府批准;3)政府要通过合同明确界定私人资本的义务,必须达到一定的服务标准,为青少年提供优质公共体育服务,保障青少年的消费者权益。

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下,对于一些暂时还不能普及的体育运动项目,因为需要消耗的物质资源比较高,即使部分青少年有强烈的需求,但政府也很难提供这种服务,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利用企业丰富的物质资源,可以有效解决问题。例如,北京七棵树高尔夫训练基地通过中国高尔夫协会批准,成为首批中国高尔夫协会认证的“青少年高尔夫训练中心”,除了承担相应青少年高尔夫运动员的若干工作外,针对普通青少年群体,开展青少年高尔夫爱好者的技能培训和举办相关赛事活动,回应服务需求。

2.2.2 政府补贴下的市场供给M-G模式 在某些青少年群体急需的体育服务产品范围,如青少年课余体育活动场所资源、体育运动技能培训、专门性的体育俱乐部等,政府一般可采用补贴的形式合作供给,其常见的补贴内容主要有给予青少年公共服务经营企业一定的资金补贴、促使相关企业资本积累、改善企业运营投资环境、促进相关体育服务企业的良性发展运营、更好提升企业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技术水平和供给效率。

2.3 社会志愿主导型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

现阶段我国与一些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国内社会组织的总体存量不足,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处于发育状态。西方国家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共服务社会自愿供给模式,包括个体自愿供给、社会组织团体志愿供给等[15]。短期之内在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不可能成为一种主流模式,随着我国政府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国家纷纷出台很多政策鼓励,支持和培育社会组织的生长空间,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数量逐年增加,体育社会组织的社会空间和力量也在不断增强,这将是未来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不可缺少的力量之一。

社会志愿组织主导供给的S-S模式,即由非营利性组织和社会公众志愿者,单独或联合地自愿供给的模式[16]。这些社会志愿组织通过各种自筹经费途径(接受慈善捐赠、会费、服务收费等),在政府和市场机制之外的供给领域发挥自身作用,提供给部分特殊青少年群体公共体育服务。比如一些体育慈善组织团体志愿捐助专门针对贫困地区青少年儿童的公共体育服务工作。

社会志愿组织主导供给的S-G模式是指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合作[17],提供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非营利性组织会得到政府相关优惠政策(资金资助、享受免税等),但政府不会直接投资经营非营利性组织,只是作为 “资金或者技术的指导者”,通过这种形式来激励更多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

M-S模式和S-M模式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组织与营利性企业通过协同合作来发展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公益事业[18]。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以青少年体育为共同主题营销。非营利性组织与私人企业签订合作,共同解决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社会问题。企业参与非营利性组织举办的各类青少年体育类公益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培养企业成员志愿精神;另一方面,青少年群体作为一种青春、积极向上的象征代表,如果企业通过有形或无形投资于青少年体育类公益事业活动,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可以得到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这会是一种双赢的结果。

2016年设立的“伴你成长基金”,就是由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和贝因美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捐赠,双方达成长达10年的捐赠合作,主要针对中国青少年足球事业发展,促进青少年校园足球的推广运行,这也是社会志愿组织和营利性企业协同合作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资源的具体体现。

2.4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多主体GM-S模式有效供给分析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中,让政府、市场、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利用互动、协作、共享、沟通形成协同合作网络(图3)。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实际供给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主体合作方式的组合,并形成多种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模式。各主体之间不仅能够通过协同合作产生互补效应,而且各主体之间由于相互制约还会形成制衡效应,这些效应的实现会让各供给主体专长和优势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多主体G-M-S协同供给模式下,多元主体合作可以各自发挥优势,从而最大程度满足青少年群体的不同需求,即使是针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领域中的特定服务或特殊服务(青少年弱势人群)也可以实现,进一步保证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不同于一般人群的服务,要体现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在复合供给机制中,政府可能需要参与到每一种运作模式中。在服务供给的实践中,还应该根据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类型、区域社会经济条件、青少年体育需求的结构、各供给主体的优劣性比较等多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合理选择。该供给模式也因此具有更强的针对性,能够更好地完成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目标。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机制通过两两主体之间或三个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协同合作中利用合理分享公共体育服务信息资源、服务资源共通、供给资金互补等方式,实现有效互补、协同呼应的多方参与(G-M-S)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最终实现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公平和效率,满足青少年多元化的体育需求。

图3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有效供给

3 地方实践与创新:武汉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机制构建

近年纷纷出台的各种关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国家政策,显示对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视,有效调整了地方政府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激励机制,部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开始探索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供给模式、供给绩效评价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特点,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机制[19]。

3.1 政府主导型G-M模式的地方创新:武汉市青少年免费游泳服务供给项目

以往中国城市基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式主要为政府单一供给模式,近年来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参与、市场供给模式逐渐在各地出现并扩散。比如,湖北省武汉市近年来在政府向市场企业(营利性游泳馆)购买服务上进行了深入探索创新。2009年以来,武汉市通过“政府出资、政府扶持、企业参与”的运作方式,积极推行青少年暑假免费游泳项目的运行,就是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G-M模式的典型案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具体形式,一方面提供了青少年急需的体育场馆服务资源,利用财政补贴支持营利性游泳场馆的运营,整合政府之外的服务供给资源,扶持市场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也会产生良性的循环,让企业的供给服务资源越来越丰富,增加企业的运营能力,更加高效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实现多方共赢。同时,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广泛的社会组织和社会民众被激发起组织和个人的志愿参与服务精神,包括很多游泳技能指导员、义工队伍(救生员)等获得了参与服务的机会,社会组织也纷纷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呈现一种和谐的多元主体参与服务氛围。它不仅创新了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内容和形式,还有效提高了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提升了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增强了体质,促进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青少年群体的游泳需求社会满意度逐年提高,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2016年7月至8月的基层实践调研)。

从武汉市政府与营利性企业(武汉市提供服务的游泳场馆)合作提供青少年免费游泳服务的具体状况来看,体现了一种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供给的局面(图4)。

图4 武汉市青少年免费游泳服务供给项目供给主体关系

从总体上看,武汉市政府在青少年免费游泳活动服务工作中是服务供给的主体,扮演着决策者、规划者、出资者以及制度设计者的角色。武汉市政府为有效推进青少年免费游泳服务工作,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将购买青少年免费游泳活动服务经费列入年度专项财政预算,按接受青少年服务的人数给各个游泳场馆补贴,对提供服务的游泳场馆进行一系列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包括水电费使用的优惠政策、场馆的运行成本等。在武汉市政府购买青少年免费游泳服务的案例中,政府承担了活动项目规划、政策制定、资金投入以及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最终责任承担者角色,还对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而活动项目的具体实施运营,包括对游泳场馆救生员的培训、服务过程中青少年意外保险以及青少年游泳服务中个体化、差异化的服务需求等职能则由服务生产主体——各个游泳场馆承担。

3.2 复合供给机制G-M-S模式实践运行:武汉市“四点半学校”青少年体育活动服务供给

城市基层社区志愿者主导参与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近年来发展较快,武汉市“四点半学校”就是典型案例之一。2005年,由武汉市青山区119社区10名老党员组成武汉市第一家“四点半学校”,向所在辖区的青少年群体提供免费、公益性的各种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学习活动等)。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武汉市青山区基本实现了辖区范围内所有社区“四点半学校”全覆盖,由最初开始的社会志愿者个体服务行为,逐渐演变为复合供给机制的多主体合作供给“四点半学校”的G-M-S模式。

最初青山区“四点半学校”就是一种由下至上的、真实反映基层社区青少年群体自身需求的一种自发性社会志愿供给,但随着供给进程的不断深入,供给主体逐渐演变成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社区、企业、社区对口学校、家庭以及广泛的社会志愿组织(志愿个人),而社区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主体性、基础性和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社区事实上承担供给者和生产者双重角色,在服务供给中还引入了市场主体来赞助,同时吸引了更多的主体,包括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社团、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志愿者个体(家长、专业体育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退休职工等)共同参与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服务工作(表3)。

武汉市青山区各街道社区办事处扮演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角色,超出政府预想。社区成立“四点半学校”不仅在资金投入上实现了政府单一主体投入模式向多元主体投入模式的转变,还激发了不少的社会志愿捐助资金,培育完善公民社会的志愿服务精神,实现了公共服务多元供给的良性循环。

3.3 武汉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机制探讨

本文所选取的两个案例各具其代表性,武汉市青少年暑假免费游泳服务案例(案例A)为G-M模式中政府与企业(营利性游泳场馆)合作,武汉市青山区“四点半学校”服务案例(案例B)为G-M-S模式中社区与政府、企业、志愿组织、民众等多方合作,分析中本文尝试把社区作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身份来讨论,虽然短期之内还不能完全实现,但这一定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一个方向。两个案例中,政府的合作伙伴一个是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另一个是企业,反映出差异性;同时提供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都是比较普遍的公共服务项目,具有普适性原则,两个案例的同质性和差异性也是探讨有效供给机制的重要依据(表4)。

表3 武汉市青山区“四点半学校”青少年体育活动供给主体

表4 案例中供给机制相关要素比较

3.3.1 供给机制各要素分析 在两个案例中,提供给青少年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和体育活动都属于青少年普遍需求的公共体育服务。案例A中的供给主体主要有政府和市场企业(若干家营利性游泳馆),政府属于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而企业属于生产者。案例B中的供给主体是多元的,社区(社会组织)在项目中承担了提供者和生产者双重的角色,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辖区内公民、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都参与到了服务项目中。从供给主体的角度来看,两个案例中都不是由单一主体直接供给,可见随着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和现实性,大部分的公共体育服务都需要多元主体来参与,即使是作为纯公共服务性质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政策法律制度性服务供给,也需要政府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到政策实施中其他可能参与主体的权益。

案例A的供给方式是政府供给。在具体的供给运行中,案例A是政府通过引入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机制中购买服务的具体形式,进行部分职能转移,让企业来承接部分服务工作;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市场企业合作供给模式(G-M)。案例B的供给方式是社会志愿供给。在项目开展之后,因为社区资源的不足,包括政府部门、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到服务供给中,但这些参与主体并没有直接接管项目,而且通过多种支持措施、手段参与供给,这是一种多中心、多主体的供给模式(S-G-M)。在当前国情下,现有的社区组织还不是完全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带有官方的身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政府行政力量的部分控制。本文讨论的社区成为完全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是我国未来发展的趋势,这种社会志愿供给方式将会成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领域中不可缺少的一种。

3.3.2 供给机制运行的制度供给 1)激励机制。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运行保障中最重要的制度供给就是如何通过激励机制,以及建立供给主体的行为规范制度,让各主体积极参与供给。

通过对以上两个案例实践的比较分析,在选择进入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过程中,案例A中若干家营利性游泳场馆企业参与服务供给,并不是被动地直接接受政府授权,整个项目是政府与企业双方的选择,参与服务供给的各个游泳场馆进入服务项目的激励主要是利润(经济利润和社会利润)追求,各个游泳场馆必须要有足够的实力参与服务的供给,其中就包含了对各个参与主体的激励机制,在服务的供给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也会大大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案例B中武汉市青山区各社区最初是在几个志愿者的倡议下,作为一种贴近基层的社会组织,真实了解民众至下而上的需求反映后,自发地提供给辖区青少年公共服务,激励主要来自于社会组织自发的志愿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但在案例B中,项目实施的后期,可能因为国内的社区现在并不是一种完全自治的社会组织,随着社区内部可供服务资源的短缺,政府相关部门投入政策、资金支持指导后,同时案例中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属于政府工作人员性质,社区平时的运营经费来源都来自国家政府财政资金,而刚好社区组织提供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这种职能正是政府预期想要社区来完成的。虽然在案例中呈现出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相互合作,提供给青少年包括体育活动在内的若干公共服务,但慢慢显露出国家行政的权威和对服务供给资源的掌控。从最初开始的组织使命感和志愿精神自发的内部激励,会变成另外一种状况,那就是内部激励变成外部激励,其主要来自政府行政权力考察下的绩效评估。

2)供给主体的行为规范。案例A和案例B中,不管是政府与企业合作提供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还是非营利性组织(社区)与政府合作,政府对合作伙伴都有很多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案例A中,政府对每天游泳的人数、时间的保证和服务的环境都有明确的要求,供给过程中,供给主体双方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其依据来自预先签订合同的条款,这是符合市场机制的一种普遍表现。

但在案例B中,政府更多的是以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武汉市青山区关于在全区开展“四点半学校”的实施意见》《武汉市青山区“四点半学校”管理办法》等文件。围绕这些文件具体实施的一系列行政手段,短期看,可能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力增加了可供服务的资源;但从长期看,政府权力过多干预,不利于社会组织自治、独立的良性发展,其实是违背了社会志愿供给机制的规律,从而会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

在作文教学中,找准写作切入点,就能打开作文教学之门,将学生引领到一个全新的写作天地里,有效突破作文教学瓶颈。

在以上两个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案例中,政府作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顶层责任人,对供给中的合作伙伴都存在行为规范的要求,不论是通过市场机制还是行政权力,这都是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项目保障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值得反思的是规范制度运行下的多方合作供给主体,如何保持各自自主性发展的平衡点。

案例B中地方基层政府部门频频出台的行政文件来指导具体运行的工作,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当前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依然不是十分完善,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方面,并没有太多规范的国家法规来遵循,包括对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也迫切需要制定规范的法律法规,才能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合法运行。

通过以上分析,在武汉市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相关各主体间关系构建所需制度基础的特征和相关情况(表5)。

表5 案例中供给主体参与供给的激励机制和行为规范制度供给比较

上述两个案例显示,案例A中政府与营利性游泳馆的合作供给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双方供给主体边界范围清晰明了,政府很少干预企业的实际运营。而案例B中,现有中国基层社区组织的机构设立、工作人员和社区常规运营经费基本上都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依旧具有较强的“行政导向性”。

3.3.3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机制的实现 1)复合供给机制中供给模式的选择。尽管以上的案例仍然存在着是否具有普遍性以及可推广性等问题,但仍然可以从中看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合作领域的扩展性,不管是供给什么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产品给青少年群体,或者服务提供的供给主体性质是如何,关键是在复合供给机制下如何通过激励机制、规范制度等供给制度构建,实现整个运行体系的完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在服务生产环节和服务供给环节是可以分离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除了具有动态性发展,而且服务种类繁多,案例A和案例B只是选择了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部分内容,当前我国不同地域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资源均衡发展水平差异不同,各供给主体能力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任何一种统一的服务供给模式来提供全国青少年群体的公共体育服务都不可行。应该根据具体实际的情况,结合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类型和特点,考虑青少年体育需求的表达,在复合机制理论模型建构的基础上,构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模型,通过选择不同的供给模式,最终实现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图5)。

2)复合供给机制中有效供给的运行分析。在复合供给机制模型的理论基础下,探索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运行过程中(图6)众多子机制的运行规则,期待在实践中找到合适的供给机制,实现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供给。

图5 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选择模型

图6 多元协同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具体运行过程

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的运行过程中,首先要在需求表达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共同作用下确定所要实现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目标。在对所涵盖区域的综合情况(体育服务资源、地区财政水平、各个辖区青少年体育需求结构和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类型和属性)等相关影响因素进行科学分析之后,制定出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动态供给标准。以需求导向、差异化服务供给、体育资源合理充分配置等供给原则为指导,在政府部门作为最高层级责任主体的条件下,选择供给主体、供给模式、运行机制和供给内容等。

在多边复合供给方式中,政府依然是核心供给主体,是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最终责任主体;其他主体包括市场(营利性组织)、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在合作资格上与政府主体应享有平等地位,根据具体情况,与政府直接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并在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将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成功地融合起来,提供更多更优秀的服务产品,包括个体差异化服务产品和特殊人群的服务产品,让全体青少年得到高效的公共体育服务。

在服务供给过程中和过程后,要建立多方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负责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高效供给、规范供给以及满足青少年不断发展的多元化、个体差异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在收集接受服务的青少年满意度信息反馈之后,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的安排下,实现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循环。

4 结语

新形势下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创新,以服务型政府的思维建立政府与基层社会的新型互动关系,期望形成由政府、市场(营利性组织)、社会(非营利性组织)等多元主体采取多种方式供给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的局面。因此,应该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复合供给机制,构建规范的激励机制、健全规范的监督机制和第三方负责的绩效评估机制,确保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的高效供给和规范供给来满足青少年不断发展的多元化、个体差异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建议政府在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创新中,引入基于所有供给主体的绩效评估体系(包括政府本身),使得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供给信息对称和平衡逐渐实现;同时探索政府主导的多元参与模式,发挥有限政府资源的“撬动效应”,撬动更多的市场和社会资源,激发市场和社会力量更多的自主驱动热情,保障其供给质量的高效、供给内容的多样和供给规则的公平,有效提高我国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水平,实现供给的更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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