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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对图书馆借阅权限的问题思考

2019-12-20孙艳

卷宗 2019年33期
关键词:数字环境图书馆优化

摘 要:传统的图书馆传播方式也已经落伍。数字化环境下,信息发布与知识传递的速度更快,所以如何在传递信息时保障知识权利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图书馆如何避免版权纠纷与连带责任,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图书馆要采取针对性的对策,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数字环境;图书馆;借閱权限;优化

1 序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图书馆借阅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传统的借阅环境下,受到传统技术条件的限制,图书杂志的复制和传播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在公共图书馆,阅览者可以通过办理借书卡进行图书的借阅,但是在数字化环境下,作品的传播时间,空间和具体方式,借阅人数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2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借阅环境分析

1)数字化信息化明显。在互联网数字化时代,移动终端设备的普及,各种信息资源的传播空间得到了拓宽,数字电视,手机电脑,都成为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方法,所以很多信息资源不需要真的到图书馆借阅,部分图书可以从互联网下载,这种趋势发展日渐明显,分走了相当一批读者。如现在很多手机阅读类APP的普及,如微信读书,简书、百度阅读等等,都是比较有名的读书类软件。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直接转移了图书馆的读者,而且这种趋势日渐明显,图书馆借阅的人数也越来越少。这也给图书馆的传统运作方式提出了极大地挑战,图书馆应该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从服务技术与服务方式,服务手段等等方面都要积极的进行创新提升,以满足时代发展的新需求。

2)国内立法尚不完善。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运营还存在一个宏观的大环境,即国内关于图书馆管理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2017年,我国才刚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图书馆的相关法律规范,借阅行为等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起步晚,再加上信息化时代对图书馆管理带来的冲击,导致我国关于图书馆的法律目前还不够系统完善。在国际范围内,部分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就开始关注图书馆的权利,制定了一系列保证图书馆权利的相关法律规范,而且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如欧盟的最高立法机关欧共体理事会就在1992年就颁布了相关的指令,即《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出租权、出借权及某些邻接权的指令》,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借阅权,对图书馆借阅人的行为进行保护,对相关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3)数字图书馆存在版权纠纷。数字化环境下我国图书馆所面临的借阅环境还存在版权纠纷的问题。在数字化背景下,图书馆为了与时俱进,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手段,不断深化拓展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功能,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使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矛盾更加尖锐化,突出化。之前版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有出版发行机构和代理人与版权人的纠纷,但是近年来,图书馆与版权人的纠纷也逐渐增加,我国的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上海市图书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图书馆以及北京交通大学图书馆都曾经面临过被告法院的无奈。因为很多图书馆购买并使用数据库,但是这些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被滥用,导致版权问题突出,给图书馆也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加上缺乏法律的保护,使得图书馆并没有版权处理的能力。

4)数字环境下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在数字化时代,版权的权利人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英国学者统计显示,平均每一册图书被私人购买,就同时会有11册相同的图书被图书馆购买,这就意味着图书馆每册数外借的次数为6次,11册图书就有66次被借阅,这也意味着有50个左右的读者因为图书馆的存在而放弃自购图书。在过去,中国受传统理念的影响,普遍更加重视大众利益,而从权利人的观念出发,也更重视作品的传播次数和知名度,以此来体现价值,再加上当时技术条件落后,读者到图书馆借阅的频度和次数非常有限,但是随着数字化时代环境的到来,图书馆如果推出电子服务,那么作品传播的人数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所以这样的环境下,就对图书的权利人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损害。

3 现阶段我国图书馆借阅权限优化对策分析

1)合理使用借阅权。针对数字化时代的现状和特点,图书馆如何优化借阅权限,变得非常必要。图书馆的借阅权优化,应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如借鉴我国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是图书馆处于保存版本或者陈列的需求,可以不经过图书著作人的许可,亦不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但是要对作者的姓名和名称标明,并且不能够侵犯著作人的权利,进行合理使用。二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是在对某一作品进行评价或者说明时,也可以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是为了学校的课堂教学,或者为了学校的科学研究,可以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不能够出版发行。图书馆在数字化时代要合理使用借阅权,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借阅权,侵害权利人的基本利益。

2)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我国图书馆在数字化时代优化借阅权,还可以借鉴国外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公共借阅权就是作者按照图书馆中自己的图书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权税,这项版权费不是由读者支付,而是有国家政府统一支付。公共借阅权最早发展于德国,并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在丹麦首先产生并实施公共借阅权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共借阅权制度经过欧共体理事会同意通过,目前欧盟很多国家已经对公共借阅权实行统一的法律制度。中国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同样也应该考虑权利人的利益,逐步建立公共借阅权制度,政府统一支付公共借阅权制度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保护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建立科学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公共借阅权制度使用的范围,更倾向于对图书馆中纸质书籍的公共性质的无偿外借,但是图书馆对作品的数字化利用并不能够使用。再这样的情况下,随着数字化影响力逐渐增强,还要建立版权的补偿金制度。版权的补偿金制度同样创立于上世纪德国,补偿金制度目前也在很多西方国家普遍适用,如奥地利,日本、瑞典、丹麦、西班牙、美国等等国家,补偿金适用的范围主要是数字化的复制,网络化的传播,录像录音行为的复制等等。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种平衡,用以协调效率与公平,这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更好的行使权力,同时也对公众无限制利用作品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使得版权资源配置更科学合理,利益的分配也更加科学合理。

4)针对图书馆现状需要采取的措施。此外,数字化背景下,图书馆借阅权限的优化,还要针对图书馆的现状需求采取对应的措施,如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违法法律精神、遵守行政法规。同时要明确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不侵犯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图书馆应该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使用借阅权,如果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录音录像或者表演,或者通过网络形式向公众提供,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认同许可,并支付报酬之后,在合理使用。在数据库使用的过程中,必须要正确设置相应的链接,对数据库每天的下载量进行确定,形成制约和约束。此外,还要对馆藏的数字文献资源进行及时的清查核对,确定不同类型的文献资源是否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增强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数字化环境下,图书馆的借阅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我国图书馆借阅环境的变化需要我国图书馆借阅权限不断优化,采取针对性的对策,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更好的在数字化背景下为借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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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艳,女,本科,副研究馆员,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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