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探讨
2019-12-20苑霞谢殊曼
苑霞 谢殊曼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法律援助 合法权益
基金项目:本成果系四川省教育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一般项目的一部分。主持人:苑霞,项目编号:SQJZ201912。
作者简介:苑霞,宜宾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谢殊曼,宜宾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19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价值剖析
未成年人 是祖国的未来,事关家庭幸福和国家发展。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年龄迟缓、对社会有极大好奇、急需得到朋辈认可的敏感时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感化为主,而非一味的法律惩戒,要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其及时回到正常的社会状态中。对于被害的未成年人,要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和司法机关进行沟通,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价值的分析,势必会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极大的帮助。
(一)弥补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虽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介于其自身的生理特征、心理发育状况,并不具有较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对于某诉讼这一法律行为的行为能力是欠缺的。未成年虽有其法定代理人,但是诉讼是一项专门的精细程序,法律规定纷繁复杂,晦涩难懂,需要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熟悉诉讼程序,精准把握辩护技能的法律人,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在诉讼过程中,不管是询问阶段,还是出庭阶段,极容易受到不利于己的伤害。这样既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事后改造,也不利于抚平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伤痛。弥补未成年的行为能力,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一项重要价值,利于未成年人为自己的权益发声,维护自身权益。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未成年人是还未涉世的一类群体,他们的未来发展关涉到每一个人。未成年人作为这个社会的重要群体,尚不具有完整的自我保护体系,所以当其权利受损时,缺乏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常常会用武力来解决。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屡禁不止的“校园凌霸”现象,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的开展,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施暴者和受害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前者认为自己尚未犯罪,仅仅是同学间的打闹,而受害者多以忍耐处理,并未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若未成年人一旦触犯法律,其没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作为弱势群体里,他们更加需要相应的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保护;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就应该向不法行为亮剑,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其免受不良行为的侵害。法律援助是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的发展权。
法律援助制度是将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帮助放在重要位置,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来更好的关爱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同时,也是在践行未成年人优先利益的这一重要的法律价值。
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研究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法律帮助的制度,未成年人其生理、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而其合法权益又极易受到伤害,基于恤幼这方面的考虑,其获得相应的法律援助理所当然。根据中国知网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中文文献量和媒体发文量统计这两个指标与法律援助制度的进行比较,找到未成年法律援助的研究现状。
(一)中文文献的研究数量
1.有关法律援助的中文文献
图一
在图一中可以看出,从1990年陈启的《健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刍议》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1995已有7篇文章;1996年为31篇,1997年为68篇;1998年为45篇,1999年为52篇;2000年为36篇,其中包括2篇外文文献量;之后如上图所示,有关法律援助的文章呈上升趋势,2008年达到第一个小高峰,研究数量为198篇,2009、2010年有所回落,文章数分别为189和165篇;之后逐渐回升,在2015年达到第二个研究高峰,有270篇中文文献;之后研究回落,2016、2017、2018年分别为260、230、149篇文章。
2.未成年法律援助的中文文献
图二
在图二中,2000年王祥修发表的《律师应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一文开启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中文文献研究,2003年仅有陈娟的《民间法律援助与未成年人保护》一文,2004年周小萍和马爱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探索》和杨飞雪的《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两篇文章,2005年有陈晓晨的《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和王琼的《法律援助的政策规范与运作制度研究》2篇文章;2006年牛庆超《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2007年有刘学勤的《流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体系建设》,2008年有关未成年法律援助的研究达到一个小高潮,有6篇文章,其中有3篇关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问题,1篇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的探讨,两篇关于未成年法律援助政策的探讨;2009年仅有一篇有关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的研究文章;2010年为5篇;2011年为4篇,2012年开始激增到2014年,2012年8篇,到2013年10篇,2014年12篇;2015年热度减少,仅有7篇,2016年与2017年均为9篇;2018年均有7篇,2019年截止到9月份有8篇文章。
相比于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研究文章较少,并且与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数量呈正相关。对于未成年生活在校园里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施害者和受害者均是未成年人,两者的法律援助如何达到平衡,是空白的,同时,性侵害未成年人这一类的法律援助也几乎是空白的,可见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媒体发文量
1.法律援助制度的媒体报道量
图三
2000年开始报道,有14篇报道,到2003年有一个小高峰为66篇,之后回落到2005年的29篇,之后回升到2008年,出现第二个报道高峰,发文91篇;之后回落到2010年的28篇,到2016年出现第三个报道高峰,峰值为184篇,之后出现大幅度的回落,2018年仅有53篇报道。
2.未成年法律援助制度的媒体报道量
图四
2000年仅有光明日报的《让贫弱者沐浴法律的阳光》一篇报道;2004年2篇,一篇为人民法院报的《少年司法制度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一篇为法制日报的《法律援助制度:期待给未成年人更多保护空间》;2005年仅有淮南日报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网亟待搭建》;2007年仅有检察日报的《争取国家相关司法专项基金支持》;2009年6篇报道,其中太原日报的4篇、山西日报的1篇和呼和浩特日报1篇;2011年中国教育报的一篇《湖南九成学校配法制副校长》;2012年2篇,甘薯日报和云南经济日报均有报道;2013年上海法制报1篇《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2014年2篇,为天津政法报和广西法治日报的报道;2015年3篇,人民法院报、本溪日报和云南日报的报道;2017年德州日报的一篇。从媒体对未成年法律援助的报道来看,地方媒体已经有所关注,并且专业的法制报道有所跟进,但是总体来说媒体的关注在2009年达到一个小高峰之后逐渐疲软,这十分不利于未成年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
未成年的法律援助制度与法律援助的报道同步出现,但是其占比很小,最高的报道值才有6篇,这与未成年的利益优先相悖,不利于未成年的法律保护。
通过中文文献量和媒体报道量这两个指标的统计,可知,他们出现的峰值时间集中,这与国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一政策相关,与2003年颁布并实施《法律援助条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模式、2015年《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等有密切关系,这意味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在立法上是空白的。
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以及未成年犯屡见报端,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成熟,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仍存在不足之处。
(一)立法分散,不够细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为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之后,颁布并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均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规定,不仅要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而且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提前到审前程序,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关需要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但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而统一的立法,在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极易出现疏漏,如在审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为了提高办案效率,经常会在没有法律援助律师的时候进行审问;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也是参照成年人的司法程序进行,而缺乏对未成年人身心承受能力的考虑。
(二)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狭窄
《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行,当侵害人变成法定代理人时,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申请。”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六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见,未成年被害人并无独立的法律援助申请权,这就极易出现这样的一个法律窘境:一旦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也就是其父母监护失职,如江苏溧阳发生的两岁男童被亲生父亲及其女友虐待致死虐待的案件,这一惨痛案件的苗头发生之时,极不容易被外人所知,由于未成年人本身表达能力的欠缺,由谁来为权利受损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成为了空白。
(三)有关调查报告的配合衔接失当
调查报告,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进行的一个程序,司法机关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均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学习情况以及主观恶性方面进行调查,以便于诉讼中的审判。在这里有几个问题:(1)司法机关的调查报告和法律援助律师的调查报告由谁来主导调查,撰写报告,还是各写各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地和经常居所地不一致时,应由哪些机关来进行配合调查?(2)如果司法机关的调查报告和法律援助律师所做的调查报告不一致时,法院和检察院应该采纳何种调查报告?(3)在进行调查的时候,如何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如果出现偏私,谁来进行调查和撰写过程中的监督?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局及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未制定出针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协作机制,在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配合方面有欠缺。
(四)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保护不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保护的疏漏存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申请时间滞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以进行法律援助,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在侦查结束之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才可申请法律援助。第二,申请程序欠缺。当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无偿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并未有此规定。
四、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路径探讨
任何制度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也不例外。为了更好的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应针对其存在的不足对症下药,探讨改善之路。
(一)单独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进行集中立法
由于事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专门的法律援助,应将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进行专门立法;不仅可以将规定细化,也可以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开始被强制措施之时,法律援助及时介入,避免公安机关的诱导性办案,也有利于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的时候,让了解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工作人员陪同,减少司法环节过程中的二次伤害。
(二)扩大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
针对未成年法定代理人侵害其权益时,无人申请的困境,应当扩大申请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资格范围。赋予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共青团及所居住的社区相应权利,在学校、社区经常开展趣味性强,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普法项目,关心未成年人,及时发现不好的苗头,担当起相应的职责,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这些都会极大的降低虐童、伤童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可操作性的监督机制
未成年人的调查报告需要监督,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也应监督。在法律援助开始之前,对司法机关与审判机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与指定是否落实,指定的援助律师有无相应资质,有无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经验;在法律援助过程中,要对律师的援助活动进行监督,看其是否尽到了辩护人的辩护义务;这些都事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真正落实。
(四)扩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刑事案件中,为了达到相应的审判效果,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询问时未考虑到他们的心灵脆弱性,很容易在保护其权利的时候,让其受到二次伤害,不利于其从伤痛中走出来,尽快恢复。由于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后,其自身的心理和生理都会受到较大伤害,为了让未成年被害人能更好的表达案情,应当让法律援助律師及时介入,在和办案机关配合的时候,多考虑下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能有效惩罚犯罪,抚平其伤痛,让其健康成长。
注释:
本文的未成年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来源于中国知网数据统计。
来源于中国知网相关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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