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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身体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承担

2019-12-20王立军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0期
关键词:沈某冯某公交公司

王立军

近些年,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小汽车已逐渐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为现代家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小汽车确实给我们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还有一种出行工具不但方便了我们的出行,也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就是公交车。提到公交车,我们每一个人并不陌生,都有乘坐公交车的经历。公交车也是大多数人上下班及日常出行经常选择的交通工具,而且不管是过去、现在或将来,公交车都是我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也正因为如此,在乘坐或上下公交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如乘坐公交时出现盗窃、打架、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上下车时被车门夹伤等。如果在乘坐公交车时身体受到伤害,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应当承担,又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18日8时许,冯某在乘坐300路公交车时,因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熊某突然急刹车,冯某在强大惯性的作用下摔倒。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期间,冯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进行“踝关节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实际住院3天。冯某还多次复诊。医院为冯某出具“全休”“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三月”医嘱。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冯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180日、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冯某出院后在与司机熊某、公交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诉请熊某与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36.8万元。

庭审时,司机熊某辩称:其作为公交公司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驾驶公交车导致冯某受伤属职务行为,如果有责任也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

公交公司辩称:冯某在乘坐公交车时,虽然是司机熊某急刹车导致,但系冯某因未能握紧车扶手,导致摔伤。在乘坐公交车时,如果冯某能紧握扶手,即使急刹车,也不会摔倒,说明冯某自身存在过错,如果公交公司有责任,也应减轻责任。

熊某和公交公司的答辩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律师分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熊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为工作状态下,是为执行工作任务,属职务行为。因此,司机熊某急刹车给冯某造成伤害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二、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不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首先,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客运服务合同关系,该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合同成立后,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就应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就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该乘客的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本案中,乘客冯某在乘坐公交车时,是因司机熊某在行驶过程中突然急刹车导致冯某受伤,不存在冯某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伤害。因此,公交公司的答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从另一个角度,冯某由于乘坐公交车造成人身受到伤害,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亦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司机熊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突然急刹车导致冯某受伤,本应由熊某承担该侵权责任,因熊某属于职务行为,故司机熊某急刹车给冯某造成伤害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在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冯某也可对公交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由于司机熊某急刹车导致冯某受伤的行为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受害人冯某既可以追究合同相对人公交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侵权为由追究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

为逃避监控执法买假牌车主被罚5000元拘留15天

北京交管部门启动“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以来,东城交警通过日常执法数据记录,对管界内存在的高发违法、重点路段、存疑执法数据等进行逐一分析后,截止10月23日,25名“心存侥幸”“胆大妄为”的涉牌车辆驾驶人被东城交警查获并处罚。

10月14日早7时许,正在东城区沙子口路巡查违停车辆的协管员突然看到了一辆已经找了好多天的套牌黑色帕萨特轿车——此时它又胡乱地停在路边。协管员连忙与天坛大队指挥室联系,正在巡逻的民警快速抵达现场,并通知拖车赶来。看到车要被拖车拖走,车主沈某赶到现场并向民警解释了自己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理由:因为乱停车被多次查处,罚款已经交了3000元,觉得受不了了。于是弄了個报废车的牌子,认为被贴了条、拍了照也罚不到自己。最终沈某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5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像沈某这样在车牌上想“歪招儿”的还不只一例。10月23日上午,东城交通支队天坛大队“两打击、一整治”攻坚行动小组在连续11天的摸排追踪、现场蹲守,最终将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嫌疑人朱某现场抓获。

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朱某承认,为了开单位公车时逃避视频监控的非现场处罚,在路上记下了一辆与单位公车同款同颜色的车辆号牌,随后在网上购买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挂在了单位的公车上。最终朱某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东城交通支队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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