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农村集体产权市场化处置的启示
2019-12-20李明星黄凤华陈英
李明星 黄凤华 陈英
温江实践:开阻→除弊→建章→立制
围绕上述逻辑,结合自身实际并不断创新,温江区探索形成了“开阻→除弊→建章→立制”的改革试点路径。
——还权赋能开制度之阻。温江区继续围绕“还权赋能”深耕改革试点政策土壤,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和集体资产经营,分别实施了“三权分置”和“两股一改”试点。“三权分置”破解了农村土地资源实现市场流转交易及其他用益物权实现过程中,面临的产权主体不明和权能边界不清的制度难题;“两股一改”破解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市场经营面临资格不符的难题。
——多方供力除市场之弊。一是“两个协议”,即“抵押资产市场化处置两方协议”和“抵押资产市场化处置三方协议”。二是“五方定价”,即资产产权价值是由银行、处置企业、借款人、专家和当地村委会推荐人员组成的五方价值认定小组进行认定。三是“公开交易”。四是“多元分险”。五是成本控制。六是收储前置。
——规划引导建发展之章。一是加快乡村产业融合规划。二是强化规范交易引导机制。三是完善市场主体参与体系。四是建立产权市场化处置指标体系。五是健全便民支付结算体系。
——创新强化立长效之制。截至目前,温江区已经联合各银行创新推出“产权+”金融产品体系,包括“惠农时贷”“花木贷”“农贷通—惠农贷”等10余个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品种,同時探索将现有的“专合贷”等特色信贷产品与市场化处置相融合。并创新推出农户资产“商业承兑”贷款产品。此外,通过补贴保费50%方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
经过上述系列创新举措,温江区试点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激活了农村产权的财产属性。二是开辟了新的农业融资渠道。三是助推了农业产业融合与转型升级。截至当前,温江区累计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1.15亿元,带动辖域发放农地贷款11.32亿元,创新拓展“土地经营权+”等多种试点模式,快速推动“寿安镇编艺公园”“岷江村九坊宿墅”“宋家湾房车露营基地”“土桥村紫薇田园”等多个乡村振兴项目获得信贷支持,仅2017年,全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接待人次1100万人,实现综合收入12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2.5万元。
价值启示:温江试点的普适价值
——落实财产权属性是推动集体产权市场化处置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历史地看,我国农村产权制度的变迁是与农业经营制度变革同步进行的,最初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面临公平和效率困境,最终导致承包经营权从集体所有权中被分离出来,进而推动小农经济快速成长。但是,在农业现代化快速推动过程中,资本成为新的发展约束,农村资产变现的需求迫使农村集体产权实现市场化处置,进而要求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出经营权,并赋予其财产权属性,只有通过“集体所有+成员占有+多元使用或转移”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总体而言,传统农村集体产权的债权属性无法实现价值显化,落实财产权属性才是推动其市场化处置的立足点和落脚点
温江光华新城新貌
——多方参与分险共利是保障农村集体产权价值永续的根本遵循。农业单位成本效益低、风险高、周期长等特点,相对于现代工商业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当前条件下,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处置仍然面临操作困难,化解金融机构的资本投放风险成为关键。对此,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分险共利当作为共性原则,政府参与才能提高工商资本的信任,多方参与才能确保信息对称与权益保障,尤其是农民集体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分险共利才能平衡资源、资本融合活力。
——面向需求的创新产品是农村集体产权价值变现的实现载体。缺少合适的金融产品是农村金融发展缓慢的制约因素之一,因此,创新金融产品对集体产权实现市场化处置意义重大。伴随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农村金融产品不仅要迅速跟上,还要力求跨越式发展。在产品设计上要注重匹配农业经营特点、地域特色和风险特性,在产品营销上,要注重主动性、通俗性,在流程办理上,要注重安全、方便、快捷。
政策需求:经验推广的配套政策
——宏观政策配套。一是要坚持并不断深化改革导向。通过建立改革试错与容错机制,消除改革创新参与者们的思想戒备,构筑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推动改革不断创新;二是要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导向。农村改革的核心目标是要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城乡资源、要素、机会、效率和成果实现共享是其基本体现,新一轮的农村改革要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同时也要防范片面的农村发展一元论;三是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和产业是发展的核心要素,改革就是要激发要素流动性进而提升二者匹配度,因此,要不断优化土地利用与产业发展的规划,增强战略远瞻性、跨域统筹性和方案持续性。
——法律制度配套。改革试点目的和要求就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改革也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一方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诸多内容,例如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界定、土地产权属性及权能范围、农村经营制度等方面,都与现行《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民法通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冲突,需尽快结合改革实际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才能保障改革成果的合法性和持续性;另一方面,制度创新衍生了诸多新命题,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认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准则、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条件准入、农村集体资产收储办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产权处置机制、农村集体产权退出实现等,都需要相应的机制设计进行解释,才能保证改革的可行性与系统性。此外,农村产权市场化处置需要必要的政策优待。但同时要坚持市场基本原则,建立政策、市场相分离的改革协调机制。
——平台服务配套。一是产权处置前端系统。主要包括有农村产权价格评估体系、农村征信管理及信贷系统等;二是产权处置中间系统。主要包括农村产权市场化处置与主体变更登记服务、农村产权融资中介服务等;三是产权处置末端系统。主要包括农村集体产权收储机构、农村产权融资风险基金等;四是产权处置旁侧系统。主要包括农村资产经营管理指导、农业技术推广培训、农产品订购及营销策划等服务。
——税收政策配套。建议通过阶段性、针对性税收政策进行调节引导。一方面,要建立起平等的产权交易税收制度体系,强化规范交易与合法监管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出台与农村集体资产市场化处置初期阶段特征相适应的税补政策,对具持续发展力、创新业态、带动型产业等,进行专项补贴,降低农民生产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