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话题与冷思考:“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关系探究
2019-12-20徐梦
【摘 要】“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自成系统的科学理念,两者都有各自指涉的对象、内容与目标。尽管如此,作为共同体理念,两者仍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挖掘两者的内在关系,将其放置于影响世界秩序构建的三大张力之中进行审视,才能更加深刻地认识两者所指涉的现实。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关系;新世界秩序
【作 者】徐梦,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中图分类号】C95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9)05-0027-008
作为新时代我们党提出的重要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否具有内在关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从两者的基本规定出发,分析两者可能存在的内在关系,并将这种可能性放置于构建新世界秩序的现实中加以审视,或许对我们认识两者的现实性有所帮助。
一、“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规定
从“中华民族”“类生命”以及“共同体”等视角对两者做拆分脚手架的工作是必要的。只有了解其内在含义,才能探究两者是否具有内在关系。
(一)“中华民族”
据学者考证,“中华”一词源于魏晋时期,分别从“中国”与“华夏”中各取一字,谓之“中华”。其最早作为方位词,应用于天文方面,后又表示“一定文化和具有這种文化的人”[1]。也有学者猜测,“中华”一词或与魏晋时期用来形容那些具有尊贵地位、垄断主流文化的“衣冠华族”有关,是其引伸义。[2]104古代中国,无论处于分裂时期还是统一时期,“中华”都被看作是当权者获得正统性的主要依据。这一点可从古代中国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政权窥得一二。蒙古人与满洲人在入关后,改国号、尊儒学、行汉法,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对“中华”的认可。[3]一方面,服务于蛮族王朝的本土人士认为“道高于治”,天下兴亡的标准不是朝代灭亡,而是中华文化“道统”的存续;另一方面,入主中原的蛮族王朝也认为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奉天承运”,即对中华文化“道统”的承续。总之,“中华”一词的文化意象在中华文明的延续中逐渐显现出来。
关于“民族”一词的考证大抵上有三种源流说:一是认为“民族”是外来词,在近代由日本传入中国,与nation同义;二是认为“民族”是古汉语固有名词,最早见南朝道士顾欢的《夷夏论》。古汉语中的民族,按其字面意可理解为国民之类属,主要用来指称“宗族之属”或“华夷之别”;三是认为古汉语中的“民族”一词传入日本,被赋予volk、ethnos、nation的含义后又传回国内,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词汇。[4]那么,“民族”一词的现代意义究竟是什么?日本借用中文“民族”一词来表示的nation再往前回溯,英文词nation的本真含义究竟指涉什么?本尼迪克特·安德森认为nation是一种“想象的共同体”,它在本质上是有限的,也是享有主权的。[5]6里亚·格林菲尔德认为nation一词最早源于英格兰,在其语义变化过程中被赋予了一帮外国人、意见共同体、精英、主权人民以及独一无二的主权人民等含义;总之,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人民的地位被显著提升,不仅与精英同义,而且还是享有主权的群体。[6]4“民族”一词所具有的现代意义是我们认识“中华民族”不能忽略的因素。
“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最先由梁启超提出。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东渡日本吸收了“民族”(nation)一词所具有的现代意义,以“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来表示国家民族。在他之后,学界开启了有关“中华民族”内涵与外延的思考。最初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颇具种族性质,一些进步人士以“反清排满”为口号,认为应该建立“一族一国”。孙中山则提出了“五族共和”的构想,但是他的“五族共和”学说倾向于由汉族主导下的将各民族消融于美国式“熔炉”中。此后有关“中华民族”的著名讨论非顾颉刚与费孝通莫属,其争论点主要在于中华民族内涵的单一性与多样性。关于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认为,首先应该在国族层面,即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层面实现自决;其次应该给予各民族(nationalities)平等的地位。这是由抵抗外族侵略的根本任务与构建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本策略所决定的。
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中国和西方列强对抗中出现的,但作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则是几千年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2]1所谓“自在”是指延续至今的五千年中华文明从未中断,文明的承载者从未灭绝,而这一文明的本质是各民族相互融合的共同创造物。所谓“自觉”是指作为文明实体的中华民族被赋予了现代民族的内涵,即国族成为其新面孔。在面对外族侵略时,开始出现各个民族同仇敌忾、共同御敌的国族认同。总之,国族认同是构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精神根基。然而,同样不能忽视的是中国式的民族国家有其作为文明型国家的独特文化基因。
(二)人的“类生命”
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他的“类生命”。动物只有“种生命”,没有“类生命”。动物的生命在于它的先天规定,其生命活动范围是有限的。而人则不同。人不仅具有作为物种的生命构成,而且还可以突破“种生命”,进而获得具有普遍意义的“类生命”。人的“类生命”是指人不断突破自我,与周围一切建立普遍联系,从而获得世界性的存在。这就突出了人作为“类生命”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人具有能动性与创造性,它的生命意义全然表现为后天性;二是人在实现自身生命意义时必然要与周围一切建立普遍联系,这包括人与客观世界(对象化活动的创造物)、人与自然界(人的无机身体)、人与人、人与自身之间的联系。因此,人在创造性活动中建立的世界性普遍联系就必然表现为,“它体现在不同个体身上,由于人的创造活动有别,表现的价值各有千秋、互不相同。‘类的概念与‘种的根本区别之一,就在于它不是个体的抽象的统一性质,而是以个体的个性差异为内涵,属于多样性和否定性的统一体概念”[7]37。也就是说,“多样性”与“普遍性”是“类生命”的内在特征。
人的“类生命”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意识到的存在。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曾说过“认识你自己”。究竟该如何认识?马克思从发展的视角认识人,他将人的发展分为对人的依赖、对物的依赖以及自由全面发展三个阶段。他认为人的本质(类生命)的最终实现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通过对象化活动的成果,即属人的客观世界来认识自身的本质力量。同时,马克思也指出了通过客观世界认识人自身所存在的风险,即人的物化或人的异化。马克思的观点说明了:首先,人的“类生命”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通过不断地创造新的对象化产物来逐渐丰富和完善“类生命”。其次,在实现“类生命”过程中,人意识到了自身与周围所建立的普遍性联系。普遍性联系意味着“类生命”的实现有赖于人与周围一切建立有机联系。在面对人自身的创造物——属人的客观世界时,既不能将人物化,也不能将物主体化;在面对人的无机身体——自然界时,要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倾向,即反对主奴关系式的人对自然的控制与索取;在面对同为“类生命”存在的他人时,要积极肯定他人作为“类生命”的创造性成果。最后,人的“类生命”要求建立实践思维范式。这即是说人的实践规定了在每个阶段能够实现的“类生命”的可能性与限度。不同于早期“二元对立”思维范式所设定的“彼岸世界”与“此岸世界”或“人的自然化”与“人的神化”之间的分裂,实践思维范式突出了人作为“类生命”的生命与超生命、历史与超越、有限与无限的辩证统一。
(三)作为共同体的“中华民族”与“人类”
与社会(这里特指市民社会)不同,共同体是现实的和有机的存在。滕尼斯认为,“凡是在人以有机的方式由他們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是有这种方式的或哪种方式的共同体,因为从前的方式包含着后来的方式,或者后者变成相对独立于前者”[8]90-91。在此基础上他分析了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以及精神共同体的逐步递进关系,并认为只有精神共同体才是真正的人的生活方式,因为它揭示了“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8]90。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共同体被赋予的属性越宽泛,其现实性与有机性就会相对减弱,因此需要共同体成员之间持续不断的精神交流来维系。那么,在此理论关照下如何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呢?
“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共同体的现实性与有机性来源于,它既是现代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又是五千年的中华文明的承载者;在历史上虽有被外侵的经历,但大体上保持了原有的疆域。因此,其共同体属性主要表现为地域性、政治性以及精神性的有机统一。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同,“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超出地域限制,指向整个人类的交往活动,因而具有世界视域。这主要由它的共同体属性决定:第一,“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潜在的高级精神共同体形式,它体现了其行为主体——整个人类对“类生命”的渴求;第二,实现“类生命”的路径在于人们与周围一切建立积极的有机的联系,而这只有突破地域限制与思想禁锢才有可能。换个角度说,“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当前人们对“类生命”认同的缺失,以及“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下所造成的“人的自然化”与“人的神化”之间的分裂为构建前提。因此,从某种程度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旨在突破当前狭隘的地域与思想的限制,从而试图构建一个囊括整个人类在内的有机互动的高级共同体形式。
二、“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关系的可能性分析
“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都以共同体来标识自身,这说明两者在某些层面上具有可比性与相通性。
(一)小我与大我
在共同体的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小我与大我的关系。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以来,我们党又提出了诸如“亚洲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亚太命运共同体”“中非双边命运共同体”“中巴命运共同体”“中拉命运共同体”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共同体思想。虽然共同体的名目繁多,但究其一点,即都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起点所画的同心圆。事实上,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从世界视域认识“人类命运共同体”,而缺少了一种本土维度。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历史传统,古人认为想要明德于天下就必须从小处着手,小到修身齐家,大到治国,只有在此关照下才能真正达到天下太平。“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最大的同心圆,致力于追求天下太平的世界秩序,因而也就离不开“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圆心的持续运转。只有“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个“小我”的良好运转才能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个“大我”持续不断地输送能量。从现实的可操作性层面来看,有学者就指出,“中国在推动‘命运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外交可操作性,按照构建困难程度从大到小排列的顺序应该是:双边命运共同体、周边命运共同体、亚洲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9]。
(二)内与外
从两种共同体发挥效用的不同空间来看,“中华民族共同体”指向内部,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指向外部,且“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功经验的自然外溢。如前所述,“人类命运共同体”可被看作是一个致力于实现天下太平的新世界秩序的美好愿景,其建构依据不是来自彼岸世界,而是由次一级的共同体为其源源不断地输送内容。所谓次一级的共同体即为参与世界秩序建构的不同行为主体。就当前来看,这一行为主体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民族国家都是有效的行为主体,即便是能够发挥作用的西方发达民族国家,由于其内部认同的失效时有发生,因此不能够为世界秩序持续不断地输入活力。“中华民族共同体”由于其内部地域认同、政治认同以及文化认同的有机统一,因而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现实内容与实践经验。
首先,“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特色“多民族国家”[10]成功实践的自然结果。这表现为:一方面,在“多元一体”的架构中,我们整合了各民族的文化内涵与政治诉求,实现了各民族自治与共治的辩证统一,完成了现代国家的转型;另一方面,我们突破了传统“民族-国家”所谓“一个人民、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单一民族国家论,承认各民族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尊重各民族文化的差异性与多样性,因而有实力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源源不断地输送活力。其次,“中华民族共同体”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理想象创新了思维方式。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立的民族国家成为世界的最高行为主体以来,其认识问题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也被继承下来。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世界的多极化格局越来越显著,客观上要求改变原有的思维习惯,“二元对立”思维模式下追求“同质化”与“战争立国”逐渐失去市场。新的现实呼吁新的思维方式,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在谋求内部政治统一性、文化多样性方面逐渐实践出了“一与多”的辩证思维,因而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合理想象提供新思维。
(三)坚持域外与域内相统一的共同追求
从两种共同体具有的视域性来看,它们在立足中国、放眼世界方面实现了两种视域的兼顾。就“中华民族共同体”而言,它将中国的特殊性与现代世界的普遍要求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中国自古以“华夷”来划分共同体范围。在进入近现代后,这一标准让位于“民族”。“民族”成为确定共同体范围、实现现代化的世界通用标准。中国想要融入世界,作为有效的行为主体,就必须以“民族”自居。然而,如何赋予“民族”恰当的属性,不仅关系着中国如何看待自身,也关系着世界如何看待中国。在实现现代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民族认同的不恰当或缺失,客观上造就了许多“失败国家”。而中国在确立民族认同时,首先澄清了现代意义上“民族”一词的基本指称,将“民族”定性为“国族”,否定了西方出现的“一族一国”思想;其次,以“中华”作为“民族”的基本属性,肯定了五千年中华文明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明确指出了“民族”的政治内涵,并最终将中国的民族结构确定为“多元一体”;最后,在世界范围内,“中华民族”是中国与世界各民族进行交流的有效实体,是世界各民族认识中国的基本依据。就“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它虽由中国提出,却旨在服务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一种强权秩序,它的内在要求不是追求中国独特性在世界范围内的同质化,而是意在搭建一个互联互通的平台,在平等的交流互鉴中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然而,这一美好蓝图却又不得不说是深深扎根于民族文化之中。中华民族的文化本质属性即为文化多样性。当下,由我们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则为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多样性文化交流互鉴提供了机遇。
三、“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内在关系的外在表现
以上论述仅仅阐明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存在的内在关系。然而,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两者的内在关系具有现实性?以下将以变化中的世界秩序为线索,从影响新世界秩序构建的三种不同类型的张力出发,对两种共同体的内在关系能够发挥何种效用作进一步探讨。
(一)协调权力秩序与治理秩序之间的张力
所谓世界秩序是指“某一时期国际社会中的行为主体之间围绕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而确立起来的社会规范和价值体系”[11]。然而,世界秩序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权力秩序或者治理秩序?通常意义上,“权力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权利则更多地强调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有的利益”[12]。因此,权力秩序即是指拥有强权力量的行为主体所组建的世界秩序。而治理秩序更多的是从参与构建世界秩序的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出发,指明行为主体在参与、维系世界秩序时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事实上,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世界秩序才逐渐产生了两幅面孔,一个是权力秩序的面孔,一个是潜在的治理秩序的面孔。两幅面孔说明了当前世界秩序内部存在的张力,这一张力表明了权力秩序越来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新的现实要求构建治理秩序。然而,这并不是说治理秩序必然会代替权力秩序。当前,世界秩序处于由权力秩序转换至治理秩序的过渡阶段,过渡性使得两者难择其一。
造成两种秩序难择其一的原因在于,一方面,维系世界秩序的权力主体发生了结构性改变,主导世界秩序的权力结构处于重组中。世界逐渐形成了由美国、欧盟以及新兴经济体等组成的多极权力主体。[13]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传统的霸权主体——美国有所消弱,但实力仍不容小觑,而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权力主体随着自身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在世界上的影响力逐渐加深,也开始争当权力秩序的参与者。由此,世界秩序作为权力秩序的一面,可能面临“守成大国”与“崛起大国”之间的潜在冲突,也即我们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这同时也意味着作为权力秩序的重要参与者,民族国家仍是世界秩序的有效行为主体,但民族国家究竟以什么样的方式发挥有效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此外,参与世界秩序的非民族国家行为主体的出现也给权力秩序的合法性造成了相当程度上的困扰。另一方面,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也要求我们超出民族国家的视域(即超出权力视域)看待世界秩序。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地区热点问题此起彼伏,恐怖主义、网络完全、重大传染性疾病、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蔓延,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14]490这些全球性问题说明人类已经进入了休戚与共的时代,倘若还坚持非此即彼的零和思维,那就只有等着被历史的潮水冲刷。全球性问题呼唤治理秩序,治理秩序以人类面临的共生问题为导向,以行为主体的权力再分配为内容,以最终实现人类的和谐共生为目的。然而,人类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能够达到对治理秩序的默认一致仍然是个未知数。
因此,在两种秩序都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协调权力秩序与治理秩序开展对新世界秩序的合理想象。如何协调两者?就中国而言,当世界秩序表述为权力秩序时,作为权力主体的中国意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当世界秩序表述为治理秩序时,作为权利主体的中国则变成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一员。如此看来,世界秩序的两幅面孔赋予了中国双重身份,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确立双重身份认同。然而,双重身份认同并不必然带来分裂。如前所述,由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系,如果能够促使两种共同体有机互动,将会给予中国在世界秩序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大的灵活性。在面对过渡时期的世界秩序时,中国能够更加迅速、准确地找准自己的位置,积极发挥作为权力主体的大国作用,勇于承担作为参与者应尽的责任义务,推动构建新世界秩序。因此,作為协调权力秩序与治理秩序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在现实中实现有机互动。
(二)协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之间的张力
过渡时期的世界秩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通过协调权力秩序与治理秩序,实现世界秩序的治理转向,才能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就中国而言,协调权力秩序与治理秩序靠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之间的有机互动。从具体操作层面来讲,两者的有机互动在于充分协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协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世纪议题。它不仅决定着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未来走向,同时也决定了中国崛起的世界影响究竟能够持续多久。
治理是为了解决市场与国家的失效而产生。所谓国内治理,有学者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一国之内的治理,即国内治理,……国内治理涉及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是一种全方位的、综合性治理”[15]。就中国而言,当下国家治理具有新特点,即全球化时代下的国家治理。同时,全球化时代也出现了全球性问题,“所谓全球性问题,意指当今国际社会正在面临的一系列超越国家与地区界限且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问题”[16]。而全球性问题也赋予了全球治理特殊内涵,“所谓全球治理,是以人类整体论和共同利益论为价值导向的,多元行为体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变革和全球问题挑战的一种新的管理人类公共事务的规则、机制、方法和活动”[17]。究竟是国家治理重要还是全球治理更为重要?对此问题的看法无关对错,仅仅涉及认识角度的不同。然而可以确定的是,全球治理的出现使我们重新审视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首先,国家治理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在实现民族国家的现代转型之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现实性与有机性体现为,在国家治理层面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政治需求的一致性,从而避免由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有学者就指出:“如何对发展不平衡的超大经济社会进行政治整合,即处理好经济社会自由与政治统一,集权与分权,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困扰中国政治统治者们的千古难题。”[18]古代中国由于致力于追求大一统的政权而错过了可能发展市场经济的机遇。然而,随着中国以民族国家的身份融入现代世界秩序,一方面中国作为资本注入的新兴市场迅速获得了实现现代国家转型所需的资本积累;另一方面也使中国面临政治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迅速崛起的新现实,经济发展造成的诸多矛盾越来越威胁到政权的稳定性。正是在此基础上,我们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19]512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弥合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更好地发挥中国崛起的示范作用。
其次,全球治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事实上,中国从认识全球治理,到参与全球治理,并提出在全球治理的基础上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经历了一个过程。从时间节点来看,1978年提出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决定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开始遵循现行国际规则机制参与全球活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标志着中国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越来越成为全球治理的利益攸关方、倡导者、建构者。有学者就指出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轨迹,即从反对霸权主义的批评者,到现行国际体系的观察者、参与者、学习者、规则的遵循者,再到国家实力提高后的倡导者、建构者。[20]中国何以从对全球治理抱有谨慎态度,到全力拥抱全球治理?从国内外发展趋势来看,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一种客观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跟上时代的步伐就很有可能被淘汰。尽管中国这种顺应时代潮流的做法最初使我们成为世界体系中的低端参与者、被动方,却也为我们打开了一个更广阔的空间,并最终实现了从“韬光养晦”到“有所作为”。如今,作为全球治理的倡导者、建构者,中国提出了“兼济天下”的理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在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最后,“中华民族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关系要求协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当前,国内问题国际化与国际问题国内化成为各国处理自身与世界关系的新现实。国内问题国际化意味着,国内治理有效与否将会产生溢出效应,进而波及国际社会。国际问题国内化意味着,国家行动的自主性受限、国家合法性来源将国际化、治理资源将整合,等等。[21]现有全球治理的价值理念、治理机制以及治理目标将不可避免地对国内治理产生影响。因此,该如何协调两者,避免治理错位或治理失效带来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一方面,国家治理各个方面的现代化将决定着我们参与全球治理的纵深。有学者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在于其价值观念体系的现代化、权威决策体系和行政执行体系的现代化、经济发展体系的现代化以及社会建设体系的现代化;只有实现这几个方面的现代化才能增强对全球治理的认同与参与热情,积极发挥国家在全球治理中的政治作用,加大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力度,扩大社会力量的全球治理作用。[15]另一方面,全球治理的实践对我们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借鉴意义。正如有学者所言,全球治理是实现全球层面的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积极对话、协商、合作,正因为如此,中国应致力于将全球治理本土化,以全球性问题为治理导向,培育本国公民社会,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现国内外治理的协调一致。[17]由此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协调国家治理与全球治理,实现内外共治,最终实现治理秩序的转向不是不可能。
(三)协调地区秩序与世界秩序之间的张力
地区秩序作为世界秩序的有机组成,是地区行为主体在交往活动中所确立的共有理念、规制机制的秩序体现。地区秩序与世界秩序存在一定的张力,良性的地区秩序能够为世界秩序提供稳定因素,反之则容易造成世界秩序的动荡不安。西欧国家经历了一系列的国家冲突、战争后逐渐确立了有效的均势秩序,并将该秩序的影响扩大至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现代世界秩序。然而,发端于西欧地区的现代世界秩序如今也屡遭质疑,其根本原因在于不能有效协调地区秩序狭隘性与世界秩序普适性之间的张力。
事实上,在进入马克思所谓的世界历史进程之前,秩序多具有地方性特点。因而,有学者认为,世界仅仅在物理意义上才存在,身份政治意义上的世界并不存在。[22]西欧地区秩序的极盛时刻是演变为人所共识的现代世界秩序。该地区秩序之所以能够产生外溢效应在于它符合构建现代世界秩序的需要。它的本质是以民族主义作为其世俗原则,通过实现民族国家之间的均势,以达到维护地区秩序的稳定。这样的地区秩序不仅使西欧国家取得了现代化的先发权,而且也使之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量身定做世界秩序。有学者指出:“二战后,随着非西方世界逐渐被现代民族与主权的政治边界‘保护起来,利用殖民战争开辟资本积累空间和创造地缘政治势力范围的大国竞争方式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都被极大削弱了。因此,通过国内发展的‘示范效应或政治军事干涉使国内治理方式在体系层次社会化,成为新的大国竞爭方式。……也就是说,第三世界国家国内治理的成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这些超大国主导世界秩序的合法性,甚至他们国内政治的合法性。”[18]现代世界秩序以承认具有平等地位的民族国家为基点,正是利用民族国家之上缺乏统一的政治权威,那些最早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西方国家才得以开辟全球资本市场,并获得巨额利润,也由此确立了为其服务的世界秩序。正如沃勒斯坦看到的,世界形成了“中心—半边缘—边缘”的等级秩序结构。然而,由该地区秩序演变而成的世界秩序在经历了它的兴盛后,如今处处透露出衰败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它不能挣脱自身的狭隘性,即由地区秩序演变为霸权秩序,其核心目的依然是将世界变为属于西方的世界;它的核心理念继承了基督教文明一贯的扩张本性,并以民族主义作为其伪装;它的本质是掩盖在平等之下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