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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

2019-12-20郑宏志刘高秀

价值工程 2019年33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公平

郑宏志 刘高秀

摘要:由于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在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差异,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存在便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而收入分配公平与否则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个人所得税作为诸多税种当中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最有效的税种,其调节效用强弱、制约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则至关重要,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展开,并对其政策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Abstrac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in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production factors owned by everyone, the existence of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is the necessity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fairn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s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security. 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the most effective tax to adjust the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among many kinds of taxes. Its regulating effect, restrictive factors and existing problems are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will start from these aspect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its policy reform.

關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公平

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income distribution;fairness

中图分类号:F812.42;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9)33-0039-02

1  个人所得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分析

在探究个税改革带来的变化问题方面我们先设立一个背景,假设自然人甲只有工资薪金一项收入来源,每月8000元,即96000元/年;自然人乙为个体工商户,收入也为96000元/年,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收入来源比例与自然人甲相同,即占收入的3/8,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元/年(改革前实际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为42000元/年,考虑到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等其他费用及改革变化此处按5/8计算);自然人丙有多项收入来源,每月固定工资薪金收入4000元,劳务报酬收入当年共计11500元(按一次所得记),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当年分别为250元,另外有一套住房出租,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每月缴纳的相关税费为200元,最终自然人丙的收入共计96000元/年。接下来的讨论将围绕此例展开。

1.1 个税改革前后税负对比

通过表格对比我们发现在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个税改革带来的减税幅度是巨大的,尤其是是对工薪阶层来说更是最大的利好。也就是说此次改革对于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减税幅度较大,而对于财产性收入的减税幅度较小甚至出现增税的情况,这也在一定方面体现了改革的公平。

1.2 综合与分类结合的税制分析

在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下自然人甲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80元,自然人乙每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元,自然人丙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综合所得征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减6万元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所得收入减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70%计算,所以丙综合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12+(11500+250)*0.8+250*0.8*0.7]=57540元,低于6万元每年的费用扣除标准,所以只需就房产出租每月缴纳个税400元。通过最终的对比我们发现甲乙丙三人的年应纳税额比例约为1:1.7:4.4,虽然三人的年收入相同但是三人的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却有较大差距,这告诉我们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收模式仍然不能较好解决公平课税的问题,以个人为单位的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税模式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2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收模式仍难体现公平

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已经揭示了综合与分类结合模式依然存在与分类征收相同的问题,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收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解决公平课税问题依然没有效果。从另一方面来看现行的综合征收项目涵盖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当中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排除在外,这样虽然在一定方面考虑到了经营中的费用扣除问题,但是这样经营收入的避税问题依旧存在,在目前我国对于工资性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情况下隐瞒或者漏缴税款的空间较小,收入来源较多的纳税人可以将某项收入转移类别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无疑是有失与于税收的横向公平的。

2.2 因家庭负担不一,以个人为单位的征收模式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求纳税人以各自的收入水平依照超额累进税制进行纳税,这可能导致总收入水平相同的家庭可能因成员收入构成不同而缴纳的税额不同。

2.3 专项附加扣除条例仍需细化

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但在实际实施中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以继续教育扣除来看,限制条件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然而大部分劳动者在参加完学校教育进入工作岗位后就很少接受符合以上条件的教育,也就是说只有很少一部分纳税人能够享受到继续教育的费用扣除。同时,在享受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时,房屋出租者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会不向租房者提供相关租房证明或簽订租房协议,更或者将税收附加在住房租金之上,将税负转嫁给租房者,这将变相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不利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2.4 未构建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存在较多隐性收入

我国个人所得税具有纳税个体多、征收难度大的特点,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而且个人收入来源较多且来源结构复杂,外加纳税人处于理性个人角度故意隐藏收入,国家没有有效手短完整掌握居民收入情况并进而凭借政治权力进行干预、调节。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征管除工资薪金实行代扣代缴外,其他收入多存在隐藏手段,对个人收入和财产转移的监管多数情况下仍停留于被动监督阶段。另一方面,个人征信体系没有与税收征管体系对接,纳税人偷漏税等违法行为成本较低,除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会被强制执行外,居民偷税漏税并不会对自身征信及日常生活产生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3  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3.1 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征收模式逐渐向综合征收模式变革

实行综合征收模式能够较好的体现税收公平,一方面,可以减轻纳税人收入相同,但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税收负担也不同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另一方面,综合征收模式能够较好的结合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课税,不会出现纳税人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但在分类征收模式下少缴税或不需缴税问题。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实行综合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我国现阶段国情而言,立即实行综合征收的制度在实施条件上有很多的限制性因素,就此问题我们可以将现行的综合征收模式作为过渡区,在此期间建立税务系统与企业、银行、商店等和纳税人收入、储蓄、消费过程相关联的信息系统,进而加强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将来视条件成熟向综合征收模式转变。

3.2 推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大部分都是在家庭范围内展开,例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都是围绕家庭成员进行。但是不同家庭成员和结构构成的家庭负担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可以推出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用新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让纳税人结合自身收入多少、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来源等多重因素自主选择是以个人申报还是家庭申报。张新彤(2017)认为我国已经具备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并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要性和限制因素进行详细分析,对改革的政策提出一系列意见。

3.3 费用扣除标准差别化

随着综合所得税模式的引人,扣除额度与扣除标准应逐渐与费用联系起来,否则会大幅降低税收的收人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虽然人们的收人增加了,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也随之增加,费用支出也是影响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我们知道费用扣除机制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和意义是远远高于高收入人群的,只有建立健全较为完整的费用扣除机制才能发挥政策的效用。所以结合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在地区、城乡和行业之间差距过大的特点,扣除额的大小也应该随不同地区的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用适当上浮,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3.4 多方面、多角度细化专项附加扣除机制

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四种支出类型,这些是一个城市工薪阶层的刚性支出,因此在税前准予扣除,可以在实质上降低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与降税相比,此次的专项附加扣除对个税税制的意义更大,至少为今后进一步迈向更合理的税制做了很大的突破。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属于最新推出的扣除机制,在制度完善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对于上文提出的继续教育扣除机制覆盖面过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拓宽扣除的类别,不仅仅将扣除项目局限在学历教育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术继续教育范围内,只要是纳税人接受与从业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各项费用都可以扣除,并且还可以增长扣除年限。对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机制可以与房产税制度结合,对房屋产权所有人从租计征的租金收入满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出租收入的金额,要求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承租人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租房合同,并以此为依据适当调整房产所有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征收率。吴旭东等(2019)结合我国婚姻、住房、教育等政策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并给出了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1]张新彤.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2]吴旭东,王晓佳,宋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9(2):79-86.

[3]曹桂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N].天津大学报(社会学科版),2018,20(3).

[4]胡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其收入分配效应的影响分析[J].财税研究,2019,5: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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