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探讨
2019-12-20王发昌
王发昌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4)
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这离不开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之一的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行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够在众多建筑施工企业中站稳脚跟,甚至脱颖而出,需要建筑企业在发展中尽可能地管控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一般都是自主运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税负是每个企业都会涉及到的成本,而在税负中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大。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合理减轻税负压力,就能降低企业的成本,以实现更好地收益,将更有力地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一、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建筑企业施工的方向主要有建筑物施工、桥梁施工以及道路的施工等等,这些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工作的过程中,都需要比较长时间的施工周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资金流出的速度一般要大于流入的速度,使得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同程度都会受到资金压力方面的影响。在这样的资金状况下,成本及资金需求的管控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来说,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成本,除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成本外,还有税负成本,其中所占比例比较大的是企业的所得税,如果企业能够减少施工工作所需要的税负成本,不仅可以达到减税增效,还可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在进行纳税工作之前进行,需统筹考虑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各阶段整体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充分理解和运用,尽可能地减免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还可以通过合理实现纳税时点的后延,增强施工建设资金的流动性,合理的分配和利用企业的资金,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下去。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不合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实际工作中由于施工的特性,建筑企业收入的确定常常有滞后性,甚至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定不及时或者不准确。作为影响所得税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收入确认存在不合理,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工作。
(二)预缴制度利用不充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可依据实现的利润进行计算缴纳,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确实存在困难,可按照前一年的情况定期预缴,也可以按照其他允许的方式预缴。实际操作中大部分企业未考虑整体情况,简单地选择实际利润来进行预算缴纳。
(三)部分成本确认存在不合理。建筑施工企业中,成本的确认和归集具有其特殊性,往往带有滞后性,还存在确认方法不当等情况造成成本的不合理,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如果折旧方法选取不当将导致折旧费用确认的不合理,类似成本确认的不合理都会影响到所得税的筹划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与减税增效
(一)避税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首先应该对国家税收法规政策有一个全面的认知,保证筹划工作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在对现有税收法规政策认识不充分时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反而可能使得企业面临偷税漏税或者多交税的风险。企业需实时跟踪税收新政,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尤其注意税收政策的的适用期限,把握好不同时间点上同一业务内容的不同纳税规定,以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有效地指导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2、整体性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从项目建设的全生命周期出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期间合理进行筹划工作,全面考量纳税时间点,以达到最优的降税效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合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如果一项纳税筹划方案在筹划或者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耗费比较大的成本才能达成,那么虽然就税收成本而言有所下降,但会增加企业其他方面的成本,整体而言纳税筹划将无法达成降本增效的目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在横向与纵向上综合考量。
(二)合理筹划企业收入
在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上,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处理上存在着差异。会计准则对超过1年的建造合同收入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二种情况,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如果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如果合同成本能收回的,则在发生时立即确认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建筑、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即税法不考虑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计量这一因素。这时候两者将产生差异,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充分考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调整。同时,对于超过1个年度的建造合同收入,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根据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按完工百分比法分期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所得税筹划做好工程进度等相关安排,实施过程中及时、规范确认成本、收入,实现合理的分阶段所得税款缴纳,分散资金压力和成本压力。
新收入准则采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核算也会发生变化,企业提供的建筑服务只有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才能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否则,只能在客户取得控制权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实现。因此,实施新准则后,建筑企业需要进一步筹划收入确认对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
企业还可通过其他的方式增加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技术转让收入等。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
常见的存货计价方式有多种,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式对企业成本的核算与确认至关重要,它将进一步影响企业的缴税和利润,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还应当做好存货计价方式的合理选取。比如材料市场价格稳定时,可采取加权平均法, 以此平衡各期利润,当材料价格持续下降时,可选择先进先出法,在当期充分释放成本,实现减税增效。
(四)筹划费用支出
企业的费用支出对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包括费用金额的大小和发生的时间。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还应关注并统筹做好费用安排,及时归集发生的费用,避免偷逃税款、多缴税款等现象的发生。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彰显企业财务价值、资本价值及品牌价值。具备一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着水电、房建、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技术含量较高,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节税目的。
四、结束语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阶段,基础设施的发展是社会发展所需,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为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样的行业背景下,建筑企业有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是也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要严格把关项目质量安全,也需要合理地管控项目成本,开源节流,使企业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社会经济高效发展持续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