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补充医疗保险现状和成效研究
2019-12-20安琪李其李瑞锋
安琪 李其 李瑞锋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 100029)
一、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历史
(一)发展萌芽阶段
1994年,劳动部51号文涉及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指出“坚持自主自办”为原则,开展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性险别--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和商业健康保险。为平稳过渡旧有待遇水平,各地方政府结合自身情况和医保需求,陆续开展补充医疗保险。1997 年,国务院强调 “‘九五’期间,要建立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自此,我国补充医疗保险概念被正式引用,补充医疗保险得以建立并不断发展。[1]
(二)飞速发展阶段
1998年,国务院44号文明确指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此正式开始全面推进职工医保改革,明确补充医保划分比例。2009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关注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款问题,强调企业缴纳该部分税额以职工工资总数的5%作为纳税标准线。这一时期,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职工医保改革的附属品一起发展,作为职工福利政策的一部分,成为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大额医疗互助并列的三项制度模式。
(三)多层次发展阶段
2009年,国务院医改文件6号文,关注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体地位,强调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补偿作用,鼓励民众采取自愿方式参与各种类别的补充医疗保险之中。作为新医改的纲领性文件,补充医疗保险正式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从原来针对企业职工进行的补充医疗保险转型为针对城乡居民的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现状
我国医疗保障事业历经30余年的不断发展,基本形成以“两纵三横”为布局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也已基本建立。其中纵列代表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横列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 2016年荣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ISSA)颁发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已达8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超过95%的国民,努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不断落实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不断探索其他保险方式对民众的扶持作用,基本实现“并有所医”的医保目标。
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基本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同步,补充医疗保险也被定义为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延伸。目前,补充医疗保险分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两个体系,其中由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险种的特殊性,又可以细分为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三个类别[1]。尽管叫法不同,分管的补助范围也有所差别,补充医疗保险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延伸,与基本医疗保险互为补充,为民众提供医疗保障的这一事实仍然无法取代。
三、补充医疗保险成效与作用
(一)基本实现全覆盖,保障能力不断提高
2017年大病保险覆盖城乡居民10.5亿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目标[2]。补充医疗保险提高了保障水平、扩大了保障范围,部分省份还打破居民医保的限制,将职工医保参保人群也纳入其中[3]。与此同时开展扶贫工作,有效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健康问题,增强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为进一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供保障。
(二)维持社会稳定,平稳推进医保政策改革
补充医疗保险在建立之初就是为了解决职工待遇的福利问题,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手段而引入医保机制。在补充医保发展的30年间,逐步形成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两大制度体系。不仅解决了在政策过渡时期职工基本待遇下降的历史问题、保障了政策改革的平稳过渡;而且通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问题,缩短城乡差距,为民众提供基本的基金支持与医疗保障。
(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多层次医保发展
通过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探索,激励社会治理机制的不断创新。一是进一步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和商保机构合作的“社商合作”机制[4],缓解了经办机构压力,促进健康险的发展。二是通过商保的委托成本使医保经办成本显性化,为未来探索医保提取管理费用提供了依据[5]。三是部分省市摸索的创新药品谈判准入和供应机制,为国家医保药品谈判准入及未来的医保药品动态准入积累了经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