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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租赁能力的汽车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研究

2019-12-20璐1赖俊霖林丹丹

新营销 2019年9期
关键词:车辆客户汽车

□ 杨 璐1 赖俊霖 林丹丹

(1.北京科技大学东凌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3;2.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 湛江 524094)

一、引言

我国第一家汽车租赁企业1989年起源于北京,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且近年来由于交通拥堵、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等问题,交通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限号、限购政策,使人们更倾向租车出行。2009年国家提出完善汽车消费政策,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共享单车”的推广推动社会进入“共享时代”,汽车行业也顺流而上。无论是从宏观环境,还是从具体出台的政策来看,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汽车租赁企业数量较多,但是规模不大,以小型企业为主,企业的汽车拥有量是有限的。因此租赁企业可以采取共享租赁能力的策略,企业之间进行合作,汽车出现缺货和租赁剩余时,进行横向转载,达到双方共赢,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共享租赁能力的汽车租赁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共享租赁能力后企业数据共享难

汽车租赁企业选择共享租赁能力作为合作方式,双方的数据要进行交换和扩充。这样双方就必须基于双方独立的平台上再开发出一个共享的平台。假设现在有两个在市场上知名度较高的汽车租赁企业选择共享租赁能力,在一方某车型车辆库存紧缺,另外一家企业刚好有库存的时候,那么在客户租赁页面应显示当前该公司车辆已租完,另外一家刚好有该车型。那么用户是应重新下载另外一款租车App完成相应的注册然后进行租赁,还是基于当前平台选择租赁另外一家公司的车辆呢?共享租赁是双方共享车辆和仓库,还是要共享客户,这是共享租赁面临最大的问题。当前汽车租赁大多采用自助取还的形式,用户通过手机App进行车辆的启停和其他控制。那么App上对于车辆的控制能否跨平台进行呢?答案是不可能的,这需要重新下载另外一款租赁App完成相应的注册才能完成租车流程。这样做同时会带来一个问题,当两家企业知名度不一样的时候,优势企业用户在其租赁App上得知劣势企业有同款车型可租而去选择劣势企业成为劣势企业的客户之一,那么对于优势企业而言,在早期的营销投资和口碑积累被劣势企业搭了便车,还要面临劣势企业在运营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这对优势企业是完全不公平的。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

据统计,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虽然颁布涉及汽车租赁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有24个,占75%,但专门具体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法规的只有北京市和山西省,而涉及共享汽车租赁能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如此看来,地方性的、有针对性的汽车租赁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汽车租赁企业发展的后盾,共享租赁能力的双方企业以及消费者的权益都易受损害,不利于汽车租赁市场的生存和发展。

(三)站点覆盖不均衡

大中城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因此汽车租赁服务站点大部分集中在大中城市,小城市十分缺乏。过分的集中会造成大中城市汽车租赁供过于求,客户流动性大,库存积压,成本上升等,这个时候大中城市的汽车租赁企业也就不存在补充库存的需求,而小城市站点少,库存也少,但小城市的汽车租赁企业普遍不满足共享租赁能力的条件。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城市也逐渐发展壮大,小城市居民对租车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市场空虚时,在需求的刺激作用下,极易产生汽车租赁的替代产品,长此以往,汽车租赁企业的服务范围就会受到限制。

(四)信用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的汽车租赁尚处于发展不成熟阶段,缺乏相应的管理经验和完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于共享租赁能力的双方企业而言,承租人的信用等级会对双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骗租、冒名租赁以及欠租不还问题屡次出现。这是由于汽车租赁企业没有健全用户信用制度。虽然很多汽车平台采用人脸识别、全程录像、定位等方式明晰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责任,但是仍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共享租赁能力的双方企业之间也缺乏对对方的信用评定以及信用约束,借用合作企业汽车进行租赁,出现汽车损坏现象,应进行赔偿。

(五)责任人无明确界定

共享租赁能力是汽车租赁企业的一种库存补充策略,可以说是汽车租赁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而自发形成的,因而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以及双方企业也没有签订具体的协议来明确主要责任承担者,这种状况下,承租人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导致汽车租赁市场经营混乱。举个例子:用户向汽车租赁企业甲租赁车辆,甲库存不足,汽车租赁企业乙为甲补充库存,用户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这个时候,用户向甲企业要求赔偿,甲企业认为车辆是乙企业的,车辆引发的问题应当由乙企业承担责任,但乙企业认为用户是向甲企业租赁的,甲企业应当负主要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者协议明确双方企业应承担的责任,那么在这种相互推卸责任的过程中,承租人的利益就会受损。

三、对汽车租赁企业提出的改善建议

(一)创建数据分享平台,完善责任划分

共享租赁中企业数据共享不充分,企业需要联合开发一个全新的租赁平台。在之前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做到数据的真正共享,包括车辆信息和客户信息。用户在车辆租赁中,在一方的驾驶备案中另外一个企业也能够查询到,而车辆租车押金方面,如果用户选择交付押金的方式,那么在双方平台共享后客户无需再次缴纳押金;如果租用到另外一个公司的车时,那么以收取押金的企业代为担保;如果客户采取信用免押的方式,那么客户免押资质会经过双方重新评估后再选择是否可以用免押的方式继续租赁。在车辆的自助取还方面,要做好技术升级,保证客户手机操控车辆的适配性。在线下门店方面,要做好灵活调动,第一时间满足客户用车需求。在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事故维修方面,后台数据会根据该车辆租用情况,维修保养费用按比例分配。共享租赁能力是企业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合并,因此在公司未来的发展上也要有相应的独立性。

(二)加强完善监管方式

共享租赁能力之间的企业要建立好一套完善的互相监管的机制,保障双方利益均衡,预防企业之间的侵害行为。如果在双方共享租赁能力后,一方企业通过修改数据,把另一方的用车数据修改成己方的,或者是虚加共享租赁出去的己方车辆维修记录来骗取维修费用,这样的方式无疑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双方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数据管理者,每一季度收集统计车辆使用记录,企业方没有修改的权限或者在第三方的监督下可以访问数据源。除了企业之间要有一套监管方式,政府也要加强完善对这种新兴合作方式的监督。最重要的是出台相关法律,对汽车租赁行业做好规范,而且还要对共享租赁能力这种合作方式进行一个界定。共享租赁能力突出的是共享,这种合作方式保证了双方都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出台完善法律,界定共享租赁能力,也可以有效防止大型汽车租赁企业通过共享租赁作为幌子来兼并其他汽车租赁企业,变成行业垄断破坏市场秩序。

(三)拓宽准入市场途径

近年来,众多国内外品牌纷纷投入汽车租赁市场。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共享汽车商业模式创新与投资机会深度分析报告》显示,从2017年开始,新注册的共享汽车企业数量逐渐增多。截至2018年6月,国内已注册的共享汽车企业超过400家,投入运营的共享汽车数量已超过10万辆。在环境一面利好的前景下,不少国内车企例如东风、一汽长安等大车商加入分时租赁的共享汽车市场,为汽车租赁行业注入新鲜的血液。有了车源投放,车企各自为战的方式只会让汽车租赁市场竞争愈演愈烈。因此,笔者认为车商进入汽车租赁市场,可以采用共享租赁的方式,即共同开发一个租赁平台,在平台上整合多家企业的车型,通过分析得出最优的定价,统一运营。同时平台推出以租代购、长期租赁的方式吸引用户中的潜在客户,增加汽车企业在用户中的口碑,达到宣传的效果。

(四)实现站点全面覆盖

汽车租赁企业属于“朝阳企业”,因此要想得到用户最佳的体验,那么租赁网点就要全面覆盖。在各大交通枢纽、商圈、景区等地方设置营业网点或者自助点。共享租赁的合作方式就很好地解决站点全面覆盖但汽车投放量不足的问题。企业可以出资安装充电桩,与政府沟通取得公共停车场作为汽车投放点后,与其他车商共享资源。这样一来,公共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企业也可以节省成本,从而进一步扩大市场。

(五)健全信用制度

汽车租赁的可持续发展除了企业做好服务外,用户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租赁汽车是一种昂贵的公共产品。建立用户的信用制度才能有效支持汽车租赁行业发展。首先,要将客户的资料登记在册,且要进行审查,确保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次,通过建立客户数据库以便发生任何情况时都能够及时联系到客户,并且完善用户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对客户实行信用认证。最后,善于运用科技手段降低骗租风险。在每辆车上安装GPS定位系统,使企业能够实时掌握租赁车辆的行踪,以防“有租无还”。在共享租赁下,用户的信用评级能够被合作的企业查询,从而预防客户伪造注册信息盗取汽车或者蓄意破坏汽车。客户的信用信息和资质在合作企业中可以获取就能够筛选出那些别有用心的用户,为汽车租赁行业创造更好的氛围。

除此之外,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和公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当遭遇骗租、恶意拖欠租金时,在终止合同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

四、结论

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和企业生产提供了便利,同时减轻了环境污染,发展潜力巨大。由于租赁企业规模较小,企业之间采取共享租赁能力合作策略,能够减少缺货和租赁剩余损失,达到共赢,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在共享租赁能力后,在运营管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双方应共享数据,完善责任划分,加强监管,建立良好的信用机制,实现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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