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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权众筹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探讨

2019-12-20路长明

大众投资指南 2019年12期
关键词:众筹纠纷股权

路长明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上海 201700)

股权众筹由2009年兴起,2011年正式进入中国,是一种主要基于互联网络渠道进行融资的融资模式,也可以称为私募股权互联网化,现阶段股权众筹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我国的相关法律保障的研究还不够成熟,尤其是股权众筹中引起的纠纷问题,如何通过法律解决机制来化解纠纷成为当前人们重点关注的话题。

一、股权众筹模式的概述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股权众筹模式是指融资企业发起的利益性融资,在发展中逐渐兴起中介机构,将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有效地联系起来。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股权众筹是指一些初创企业基于网络平台发起的众筹,初创企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企业发起的融资项目、融资需求以及股份信息等,投资者在众筹平台上对该股份信息进行认证与购买,以达到支持初创公司项目的目的,投资者也会获取初创公司一定的股权作为回报。股权众筹可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与有担保的股权众筹两种,其中,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在国内较为常见,初创企业与投资者之前没有第三方提供的相关权益担保,也预示着该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在存在第三方在固定期限内对众筹双方进行担保,但该类模式在国内尚未被多数平台采用。

二、股权众筹模式国内外的发展

美国在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增加就业,2013年生效了JOBS法案,其中的众筹法案对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等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以此避免股权众筹中风险与纠纷。英国针对众筹模式的开展于2013年10月24日出台了《关于融资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办法》,对众筹模式的开展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与监管。2014年,英国的金融行为监管局又出台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表现证券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说明,要求投资人知晓众筹风险,并对投资人、众筹平台等方面做出明确的监督管理与限制[1]。

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发展中,众筹成功的案例与众筹失败的案例相对较多,如滴滴打车软件于2012年在天使汇众筹平台发起融资,在短时间内成功融资1500万人民币,该部分融资不仅帮助刚刚起步的滴滴打车公司度过了最艰难的创业时期,还为滴滴打车之后的融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外,WiFi万能钥匙、清华大学学生研发的3D打印机等,都是在初创小型企业后在众筹平台获得了融资,巩固了该类企业的发展。

股权众筹是当前针对初创企业来说非常重要的融资模式,虽然我国在股权众筹的规范与监管还不够明确有效,在处理股权众筹的风险与纠纷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需要针对股权众筹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法律解决机制,以保障股权众筹中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的合法利益。

三、我国股权众筹中涉及的风险与纠纷

股权众筹中涉及到的风险较多,股权众筹风险带来的是融资者、投资者等利益上的不均衡,导致纠纷的出现,由此,股权众筹纠纷包括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纠纷、投资者与股权众筹平台之间的纠纷等,以下几种融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股权众筹纠纷的发生。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知识股权众筹的发起人存在欺诈、违约等风险,融资者可能存在在众筹平台上圈钱的目的,在获得大量金额的融资后跑路,抑或是在后期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周,使得投资者遭遇资金损失。另外,当众筹平台与股权融资发起人拥有一致的利益时,众筹平台会帮助融资企业隐瞒投资人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现阶段,天使汇、大家投等众筹平台都采用“领投+跟投”的形式,当领投人与众筹平台拥有利害关系,进行相应的投资时,很容易导致跟投人在不了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投资,最终陷入骗局[2]。

(二)知识产权风险

融资者在众筹平台发起众筹时,众筹平台要求融资者上传、公布自身的商业计划书、项目创新等信息,在该过程中融资企业很容易将自身创设的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公布于众,而该类信息在公布后很容易受到他人的模仿,在还未进行专利申请或获得融资之前,便出现了商业机密被盗取的现象,使得发起融资企业面临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当市场上存在盗取的知识产权企业时,对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利益都造成了损害,很容易引起纠纷。

(三)公司管理风险

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时,可能引起的风险与危害是极大的,在股东参与决策问题上,许多公司的股东拒绝直接的表决权与投票权,当公司管理在无法妥善处理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公司决议与管理层面很容易发生分歧,最终为公司的整体融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公司管理不到位,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四)资金安全风险

在众筹平台上进行股权众筹的投资,如若众筹平台能够对投资的资金进行控制,将形成“资金池”,而众筹平台很容易违反法律规则对该类资金进行利用,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引发投资者与众筹平台之间的纠纷。由于众筹平台主要基于网络进行股权众筹的管理,资金在该网络平台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如若众筹平台不能很好地维护网站平台,受到黑客入侵时,很容易造成资金丢失,纠纷也会进一步升级。

(五)中介平台风险

众筹平台是促成股权众筹的中介平台,但众筹平台的运行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众筹平台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遵守者,即众筹平台为融资者与投资者制定了明确的参与规范,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投资者与融资者进行管理,在规则的制定中,很容易出现许多霸王条款、责任推卸等行为,造成平台与使用者关系的不平等,引发纠纷。

(六)流动性风险

股权众筹是一项投资回报周期长、流动性差等融资方式,且现阶段的股权众筹投资的推出方式主要有回购、转让等,回购是指发起融资的企业运用资金收回投资者的股权,投资者获取资金后推出企业不再持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自身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后推出公司。在投资者退出机制不够完善,股权长期不能变现等很容易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损,引发纠纷[3]。

四、股权众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

(一)信用风险的解决机制

针对发起融资的融资者信用风险问题,还需众筹平台从源头上解决该类问题,建立明确的众筹批判平台审批机制,由众筹平台对融资企业进行详细资料的核对与审查,首先要求融资企业的企业认证、企业管理、企业运作等符合国家标准,且得到国家的认证。明确规范当融资者需要提交的审批文件,并由众筹平台对各项文件进行有效的核实与审核。其次,要求众筹平台及时履行认证与审批文件的相关责任与义务,当众筹平台审查不够严谨,造成融资者存在欺诈问题时,众筹平台具有承当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最后,融资者与投资者双方都需要进行严谨的身份认证,要求双方实名制,确保投资者与融资者一样具备合格的投资条件,在身份认证层面为双方的真实性提供保障。

众筹平台还需根据平台上投资者的投资意向与趋势建立合理的风险提示机制,在每位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都要弹出风险提示窗口,要求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权衡与思考后,与融资者签订股权购买协议,此时,要求投资者阅读过风险提示信息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投资流程,尽可能通过众筹平台的界面设计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美国JBOS中明确提出众筹平台有义务对投资者进行教育,解答投资者的问题等,众筹平台在为投资者提供众多投资机会的同时,还需为投资者提供相应的理性投资分析,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预防投资者过分信任融资者,最终造成信用纠纷。

(二)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机制

融资者发起的项目必定基于一些新型的创意项目,其创意包括新颖的产业思路、技术原理等,该类项目创意是融资企业智慧的凝结成果,当该类项目创意发布在众筹平台时,很容易被其他人复制或盗用,由此,知识产权风险是一项特殊性较强的风险。针对知识产权风险问题,我国《专利法》提出了新型技术新颖性的宽限期为6个月,即在6个月期限范围内,由融资者在该时间段内申请专利保护。众筹平台还需建立明确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严禁投资者侵犯融资者的商业机密,避免投资者通过盗取、利诱等手段胁迫融资者给出商业机密,以此保护融资者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当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针对知识产权风险存在纠纷时,可严格按照众筹平台针对该类风险提出的保护机制做出有效的规避与管理,参考知识产权、国家专利保护法进行相关纠纷的处理,使得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公司管理效率保障机制

为了保障公司的高效管理,针对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与融资者就公司管理存在的纠纷问题,必须提出有效的公里管理效率保障机制,在存在纠纷的过程中,也能通过遵守保障机制中相关原则的方式保障公司的管理质量与管理效率不会受到影响,如此,即使公司发生纠纷,也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一方面,可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即融资者与投资者就当前的事宜进行谈判,针对公司上层决策存在的分歧进行有效的协商,双方针对该项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式,进行商议,以此消除二者之间存在的纠纷问题。另一方面,采用第三方进行调节的形式,对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节,可邀请调解员对双方的决策问题进行有效的协商与解决,该方法也称为特邀委员会解决机制,就目前的股权众筹与公司管理情况而言,调解员针对纠纷解决的机制实施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其有效性,且具体的纠纷解决方案还需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来确定[4]。

(四)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股权众筹各项纠纷的缘起在于一方的利益受损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资金安全问题很容易引发融资者、众筹平台、投资者三者之间的纠纷,有必要针对资金安全问题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可有效避免投资者的损失,例如,现阶段众筹平台推出的多次支付方式,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会分次发给融资者,在股权众筹成功后将支付一半的资金给融资者,当融资者提出的项目成功后,随后将另一半资金付给融资者,以此降低投资者的资金损失。每个众筹平台的资金管理模式不同,如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掌握在众筹平台手中,一方面会出现挪用、侵占的现象,造成资金周转不周,另一方面也会受到网络黑客的威胁。一些众筹平台采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形式,开展众筹平台与资金分离制,由第三方托管机构对投资资金进行管理,设立专款专用制度,要求该部分资金的流向是从投资者向融资者的账户流动,而不受众筹平台的控制。

由于股权众筹的特点在于“众”,即大众,使得股权众筹本身具有草根特性,许多融资者需求的融资额相对较少,但在众筹平台上很有可能出现投资额是融资额的很多倍,为融资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很容易造成资金纠纷,有必要对融资额与投资额的数额进行限制,但具体的限制金额数量还未具备明确的参考制度,很难保障限额的有效性。

(五)中介平台法律规范机制

众筹平台是融资人与投资人活跃的平台,该平台上不仅涉及资金流动,还拥有许多渠道与信息,众筹平台作为中间平台,对各类信息的保护具有绝对的法定责任,我国必须针对众筹平台提出明确的责任规范机制,确保众筹平台的规范、有效运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其一,众筹平台的建立与注册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递交申请表,经批准后成为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在开展与运行众筹平台过程中,积极接受协会的检查与监督管理。

其二,众筹平台为了保障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对注册平台的融资者与投资者进行审查,如融资项目有金融专家、经济学家等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融资者的个人身份认证,避免融资者通过洗钱的方式套取资金,为平台用户的信息安全提供保障。

其三,在保护融资者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及时对融资项目的进展信息进行更新,以确保投资者拥有更多的融资参考信息,方便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选择。

其四,众筹平台与投资者的居间合同,必须在双方协同下完成,合同的相关信息应得到双方的认证与一致同意,才能在众筹平台上实施[5]。

(六)流动性控制机制

现阶段,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退出机制还不够完善,为了加强对投资者推出的安全保障,有必要建立二级市场,实现股权的流通,即在二级市场平台,投资者可将获得的融资企业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另外,为了让流动性机制更加成熟,可将第二市场分为中小板市场、初创企业、中小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股权众筹交易等领域,为各个层次的企业融资提供可行的市场平台,为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提供可退出投资的平台,降低投资者在决定推出时期与融资者、众筹平台之间发生纠纷的概率。

总而言之,我国股权众筹中存在信用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公司管理风险、资金安全风险、中介平台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引发投资者与融资者、投资者与众筹平台之间的纠纷,通过信用风险的解决机制、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机制、公司管理效率保障机制、资金安全保障机制、中介平台法律规范机制、流动性控制机制等法律解决机制的规范,可加强对股权融资的保障,为股权融资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法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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