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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2019-12-19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活力 2019年23期
关键词:救助城乡政策

黑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 魏 峰

一、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情况

11 月25 日,省政府第4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56 元/人月提高到573 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 900 元/人年提高到4017 元/人年;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15 420 元/人年提高到16 828 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10 800 元/人年提高到11 780 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8 424 元/人年提高到9 134 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5 892 元/人年提高到6 394 元/人年。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至此,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 万城乡困难群众。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 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 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我省扶贫标准237 元。

此次提标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民政厅即将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新的保障标准,加快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新的标准及时足额兑现到困难群众手中,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城乡困难群众,坚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经过我厅积极协调争取,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取暖救助、临时救助9 项救助制度基础上,又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和殡葬救助制度,至此,我省构建形成了“11+1+N”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编密织牢了民生兜底保障网。新增的两项制度由全省统筹制定出台政策,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是对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抢救费用垫付和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殡葬救助是民政部门对死亡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四项基本丧葬费用减免。应该说,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从更广的角度为困难群众解决了“燃眉之急”,具有较好的社会意义和实践价值。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相对贫困长效工作机制,让困难群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也享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成果。

三、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创新情况

近几年,我省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践中,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精准管理为手段,以增强实效为目标,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10 个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切实增进了民生福祉。一是实施了单人保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由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实施了大病保政策。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三是实施了延时保政策。对于通过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收入水平已经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过渡期一般为1 年。四是实施了分类施保政策。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的同时,生活仍然有困难的,给予低保金加发。五是实施了人户分离保政策。对我省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办理低保的问题,采取在户籍地申请低保,居住地协助核查复查、户籍地审批的办法,让人户分离人员也能按政策享受低保待遇。六是建立了“一事一议、集体决策”制度。对低保审核审批中的特殊疑难问题,县级民政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集体决策方式,将申请人纳入救助范围,防止“漏保”问题发生。七是严密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管理办法。将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回避和备案的范围由申请人本人和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扩大到旁系血亲。八是推进了办理低保、特困“办事不求人”。实行“四个百分百”,即群众办事流程知晓率100%、低保申请受理率100%、审核低保入户调查率100%、审批低保公示率100%;开通一个“直通车”,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有效阻断了基层经办人员刁难勒卡、困难群众不知所从等问题。九是实施了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政策。城市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也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十是推进了城乡特困集中供养服务均等化。对因乡镇敬老院整合、撤并等客观原因导致农村特困人员在城镇供养机构供养的,参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保同一敬老院城乡特困老人享受同等供养待遇。

下一步,我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第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11+1+N”综合救助体系,切实做好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着力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和精准管理,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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