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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问题初探

2019-12-19赵咏梅

时代经贸 2019年34期
关键词:惩戒自律机构

赵咏梅

共享经济的出现极大地颠覆了传统的产业,也对现代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共享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节约交易成本、有效利用闲置资源、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又对市场竞争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诸多相关领域提出了挑战。

一、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

资源共享的基础是信任,早期的资源共享都是在熟人之间进行。随着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等技术突飞猛进,使得陌生人之间的资源共享成为现实。共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了陌生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交易双方,最终形成了共享经济模式。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就是个体参与。个体将闲置的资源,可以是一辆车、一套房,也可以是某项技术,通过共享平台,在陌生人之间周转。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有效提高了闲置资源的利用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是一种非常值得推广的经济模式。但在交易过程中,资源的供应者、使用者、交易平台三方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个人征信是通过一定的运行机制,收集整理能够反映交易主体履约意愿和偿债能力的信息,提供出一个相对科学的个人征信依据,帮助交易主体在交易前了解对方信用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相对起步晚,目前存在标准化体系不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足等诸多问题,因此,急需尽快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

二、我国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需要健康的个人征信体系做支撑。由于我国个人征信建设也是处于起步阶段,本身尚不完备,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目前很难面对共享经济的需求和挑战。

(一)征信监管模式不科学

我国目前的征信监管模式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生活基础上的,而共享经济是伴随着科技进步而诞生的新型的经济模式,有很多不能匹配的地方。从征信监管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征信管理局是2003年设立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征信监管部门随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征信机构进行监管,同时人民银行自身也是被监管者。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无疑十分不利于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责。从征信监管手段来看,我国目前的征信监管主要侧重在事前的防范,也就是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事中、事后的指导和奖惩不是缺乏规定就是规定过于原则。总之,我国目前在个人征信监管的手段方面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个人征信机构缺乏规范

受益于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兴个人征信机构开始进入市场。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规定个人征信行业的准入条件为发放个人征信牌照的方式。2014年我国首个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北京市征信机构总经理联席会成立。在个人征信机构开始纷纷进入市场的同时,我们各方面的规范普遍缺乏。首先,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还没有落地,国务院颁布的《征信管理条例》,法律位阶低,操作性规定缺乏。涉及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急缺。可以说,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监管立法无法满足个人征信行业迅猛发展的需求。其次,行业自律监管还在探索之中。虽然我国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已经成立,但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征信行业自律监管的内容,个人征信行业内部也尚未达成关于行业自律的共识,行业自律监管尚未真正展开。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机构可以说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三)失信惩戒机制亟待建立

共享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目前还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比如共享单车对老百姓的出行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对绿色出行、缓解公交压力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紧接着,单车被大面积损坏、二维码被恶意涂刮、被上锁私自占有等问题接踵而来。类似上述问题的出现,根源于我国目前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有效惩戒机制。失信可以占到便宜却并没有受到严重惩罚,由于失信成本低,无形中在纵容恶行,导致失信行为猖獗。共享平台对此种失信行为,能采取的手段无非就是消减信用分,惩戒手段有限,无法有效约束失信者的行为。所以,需要从多方面共同构建有效的惩戒体系。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社会舆论可以通过谴责给予失信者压力,让失信者心有忌惮,不能也不敢失信。

三、完善我国共享经济下个人征信的若干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考虑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从征信管理、个人征信机构、失信惩戒等方面建议如下:

(一)改革征信监管模式

鉴于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局面,可以尝试成立专门的征信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央行,同时又是被监管部门,应主动提升自己的公信力,树立行业规范。同时,尊重市场规则,一方面减少政府部门过度介入征信业,一方面政府应推动个人征信业市场化,培养行业自律监管。当然,政府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也要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提供征信技术支持的技术类机构,应减少监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于涉及大量数据的征信机构,则要加大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政府做好保障和监管工作,征信机构要加强自律和技术发展。

(二)规范个人征信机构

我国目前个人征信机构进入条件较高,有些有实力的技术团队但因缺乏雄厚的经济实力,被挡在市场门外。那些资本雄厚的征信机构,就容易做到操纵和独占市场,健康的市场环境离不开竞争,公平竞争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先试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从而避免垄断,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总之,在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初期,应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征信行为本身,而不拘泥于设立环节。吸引大量的优秀征信机构进入市场,通过竞争,促进个人征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构建失信惩戒机制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流动加剧,跟陌生人打交道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个人的失信会带来对群体的不信任,缺乏信任的社会,交易成本会变高。通过有效的失信惩戒手段,构建互信互利的社会关系,在高度城市化的当今社会格外重要。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标准化的惩戒流程,共享平台各自为政。笔者建议从调查核实、审理、公布、申诉的不同阶段分别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对失信者进行道德谴责、经济惩罚、社会行为限制等惩罚措施。同时也要考虑到,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打击失信行为,也要注意保护失信者的合法权益。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都要给予失信者申诉和救济的途径。

共享经济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种绿色健康的利用闲置资源的经济模式,未来仍会保持迅猛的发展势头。共享经济涉及的领域会不断拓展,经济形态会不断丰富,技术手段会不断更新。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需要各方面的有力加持。构建适应共享经济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国内共享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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