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修改3个《规定》:剔除与“总质量≤4.5 t普通货车”有关内容
2019-12-19拂晓文
拂 晓 文
导语:日前,交通运输部对3个文件作出了相应修改,主要是删除了与“≤4.5 t普通货运车辆‘双证’”有关的内容。
为了配合取消≤4.5 t普通货运车辆“双证”,日前交通运输部对有关文件作出了相应修改,例如:
(1)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有2条:一是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18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34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 500 kg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2) 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修订内容主要有3条,其中包括:(1)将第47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2)增加一条,作为第50条:“使用总质量4 500 kg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取消总质量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双证”,有利于降低从业者运营成本,激活4.5以下轻型货车以及多功能货车(皮卡)市场(按照标准分类,中、轻型卡车的分界线是6 t)
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双证),从此成为历史
(3) 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改内容有11条,其中包括:
①将第6条第2项第3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 500 kg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②增加一条,作为第14条:“使用总质量4 500 kg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③将第21条改为第22条,第1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④将第条23改为第24条,修改为“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⑤将第48条改为第49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上述对3个《规定》的修改,源于2018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取消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等有关指示精神,以及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分析认为,取消总质量4.5 t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双证”,有利于降低从业者运营成本,激活3.5~4.5 t中型货车、轻型货车(≤3.5 t)以及多功能货车(皮卡)市场。
据了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资格证件、合法证件(一户一证或多证),“车辆营运证”是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资格证件(一车一证),两者存在因果关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简称(一人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