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金融扶贫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讨论
2019-12-18李兴文
□ 李兴文 陈 功
(中国人民银行民乐县支行 甘肃 张掖 734500)
一、贫困县农村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特征
(一)贫困家庭人口多、负担重,收入来源渠道单一
民乐县为甘肃省插花型贫困县,于2018年末摘帽,但是仍然属于甘肃省固脱防返贫重点县,脱贫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大部分贫困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例如民乐县南丰镇冰沟村,因贫穷而得不到资金支持、因得不到资金支持而更加贫穷,贫困户长期陷入发展困境。
(二)劳动力素质相对不高,就业状况不佳
以民乐县冰沟村为例,该村现有贫困户37户124人,占全村总户数的80.43%,户均人口在3~5人,劳动力文化程度大部分在初中,耕地少,劳动力少,家家有病人就是常态,青年劳动力要照顾小孩、老人,无法长时间外出务工,我们发现耕地少,因灾、因病、信息匮乏是导致农户贫困的主要原因。
(三)人均纯收入偏低,生产投入不足,农业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差
该37户贫困户2018年均纯收入平均在2500万元以下,贫困户由于缺乏技能或其他原因无法长时间外出打工,多数以种植养殖为主,家庭的主要收入依然是来源于畜牧业生产。
二、贫困农户信用评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农村信贷主体来看
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且流动性较强,金融机构对农户基本身份信息识别、定位难。另外,农户对家庭资金来源及运用、资产负债等经济指标不愿公开,有的农户即使提供了相关信息也无法考证,为信用评级以及贷款决策留下隐患。
(二)从农村外部信贷环境来看
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不佳,政府、农户信用行为和意识有待加强。截止到2020年10月末,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达4.36亿元,比年初增加0.74亿元,不良贷款率为5.83%,较年初增加了0.77个百分点。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均呈上升趋势,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给农户评级工作带来困难。
(三)从社会法制环境建设来看
县域经济主体法制意识淡薄,司法执行力度不够,失信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以民乐农商银行为例,截至2020年10月末,民乐农商银行共起诉贷款561笔,金额8907万元,但是仅执结了58笔,金额926万元,执结率仅为10.4%。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户信用评级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三、贫困县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分析
(一)从宏观层面来看
一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可有效减少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农户贷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提高融资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有效途径。符合当地实际的征信体系能够直接或间接对当地经济产生重要影响。三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精准扶贫的现实需求。通过为农户和贫困户建立电子信用档案,能够有效识别出农村贫困对象,摸清农村贫困户的分布情况、贫困状况等,实现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动态监管和分类帮扶。
(二)从微观实际来看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县域金融信用环境不断改善。自2006年以来民乐县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评定活动,探索开展贫困地区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地区解决融资难题,提高脱贫能力。截止到2020年10月末,民乐县已建立农户信用档案55716户,评定信用农户53641户,通过“贫困户+信用评定+信贷资金”模式的运用,实现金融扶贫造血效果与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双赢目标。
四、金融扶贫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困难
(一)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环节多,成本高,更新难
信息采集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未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采集、核查、录入、更新机制。
(二)“三信”创建和评定工作机制不健全,应用性、实效性不强
一方面,评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评定工作延续性不强,实际成效不大;另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在制定和出台“三信”金融优惠政策的措施不多,执行“放款程序简化”的承诺不到位。
(三)担保机构实力较弱,信用担保、抵质押体系不完善
截止2020年10月末,民乐县仅设立了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且规模小、实力弱,总计注册资本仅7000万元,不能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四)信贷产品创新不足,风险补偿、激励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涉农金融机构对支农新产品的创新和探索不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未建立对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基金,涉农金融机构在依法收贷、打击逃废债务行为、税费减免等方面也未到更多政策支持。
五、支持金融扶贫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建议
(一)整合多方资源,构建共采、共享的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框架
一是加强扶贫办、农委等部门间的系统数据对接,充分挖掘现有的信息指标,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二是借助扶贫办建档立卡工程,依托其全面、准确、系统的调查登记体系,健全完善农户信用信息,实现对数据库快捷、高效的动态管理;三是扩大农村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数据共享范围,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和政策决策参考。
(二)规范运作程序,建立健全对“三信”创建评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是成立由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涉农金融机构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三信”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并严格按照流程规范动作,确保质量;二是将“三信”创建纳入涉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范围,调动有关单位的积极性,同时,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应加强对创建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三是建立与失信惩戒相适应的经济和舆论配合体系,如减免各类财政补贴、罚款、公开声明道歉、媒体曝光等,使失信者能以各种形式抵补对社会信用风气造成危害的代价。
(三)引入新型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多层次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一是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推动政府出资建立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发挥地方政府的影响力,在自愿参与的前提下,构建农户联保、个体工商户联保、企业联保机制,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担保机构并存,解决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二是在农村市场借鉴城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经验,根据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实施多种担保方法,如接受农民用自身的有价资产作为担保抵押物,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
(四)引入信贷产品的保险保障机制,构建“征信+保险+信贷”的融资新模式
积极推进家庭农场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解决农村经济主体在缺乏抵押、担保状况下的融资困境。依托农村联合征信系统为政府、银行、保险机构提供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补充和完善试点中相关配套的信用评价、信息识别、信用筛选环节,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的风险防范和价值增值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