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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清”运动时期富农问题的历史考察

2019-12-18陈君锋岳必林

唐都学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富农分子政治

陈君锋,岳必林

(西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学界对中国当代富农问题的研究成果甚多,但毫无例外地将富农问题研究的时代下限界定为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认定富农阶层以及富农经济至此已被完全消灭,此后不再存在富农问题,对其此后富农问题的研究也戛然而止了(1)据笔者对学界富农问题研究成果的梳理,目前为止只有尤国珍《嬗变与重塑——中国特色的富农政策研究》一书中对1956年后期的富农问题略做了探讨,但不尽详实,只对摘掉富农身份问题有所阐述。其他一些著作虽有所涉及,但研究对象或重点并非富农。。其实不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理论上的富农阶层、富农经济已经被消灭,但由于阶级斗争、政治斗争的需要,富农身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近30年内从未消失过,“富农”一词依然活跃在党的各类政治运动、宣传口号、党的领导人讲话、党的正式文件中,且多以被批判的对象出现,直到1984年中国最后一批富农被摘帽,富农这一带着严重政治歧视的阶级成分才正式退出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舞台。

随着“四清”运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发动,尤其是“左”倾思想占据党内主导地位后,已被消灭了的富农则以政治富农的身份再次被提出,并被划归为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对象,尤其是那些已经被成功改造为农民的富农重新被挖出,并以“四查”方式再次戴上富农的帽子,受到较之以往更为残酷的改造,甚至迫害。其原因何在?“四清”运动中富农的生活状况、命运如何?重新打击富农是否存在合理性?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本文就“四清”运动时期的富农问题略作探讨,为中国当代富农问题的整体研究抛砖引玉,并就教于方家。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传统小农经济模式、过渡时期存在的资本主义农业经济形式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以合作化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广大农民群众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解放,但缘于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小农意识以及短暂存在的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意识与先进的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欲通过提高农村农民、农村干部政治素养、经济素养来抚平这一鸿沟是中共中央发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的原因之一。第二个原因则是中共中央为配合之经济“四清”运动,决定在思想、政治层面掀起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希望通过经济、政治、思想多管齐下的手段,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

1957年7月,毛泽东与中共中央决定对农村群众“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以“打击地富的反革命行为”[1]431,并批判农民中存在之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可以看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的高层依然认为富农是存在的,但是此时富农的界定标准则是看重其政治态度,主要以是否坚持资本主义的发家致富思想、反对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制度为标准,而对其是否占有较多土地、拥有农业经营优势的界定要求已然降低。

1958年8月29日,为“彻底批判一部分富裕农民残存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2]73,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今冬明春在农村中普遍开展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文中虽用“富裕农民”代替“富农”,看似较之“富农”概念有所扩大,但实际仍以批判富农认识为主。1959年“反右倾”斗争在庐山会议后迅速展开,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也随之进一步加强。1960年起,中央相继在农村掀起整风整社、“三反”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此过程中以清账目、清仓库、清财务以及清工分为主要内容的“小四清”正式形成。此后,经济上小“四清”、思想上社会主义教育、政治上阶级斗争“三驾马车”成为今后几年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直到大四清(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的出现以代替之。同时,对所谓“富农”的社会主义教育也在这段时期内有所加强。

1959—1961年,中国进入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造成这一困难的原因之一是毛泽东所认为的“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以及瞎指挥盛行。而造成“五风”的根源,毛泽东认为是“还有少数混进来的地富反坏分子和拉出去的蜕化变质分子”[2]389,借刮“共产风”之机,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浑水摸鱼,乘机破坏。就此,中央根据毛泽东的这一判断,对全国农村人口进行了一次新的阶级划分,认为中国农村中还有占农民8%的地主富农分子及其家属,而这部分地主富农连同城市中的资产阶级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破坏分子,即所谓的“地富反坏”“四类分子”一起反对社会主义,篡夺领导权,企图复辟他们的统治。因此判定人民群众与“四类分子”之矛盾,其“性质是敌我矛盾,应该按照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2]433。由此看来,“阶级斗争”的大棒被重拾起来,党内普遍认为富农应该作为阶级敌人而加以消灭。这样,富农阶层在1956年消灭后正式被定性为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之一,较之革命战争时期的消灭富农更为严厉。

1961年3月22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人民公社六十条》或《六十条》发布,其中关于富农的规定如下:“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当社员,并且改变他们的成分。表现一般,不好不坏的,允许他们入社当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分。表现坏的,不能当社员,由人民公社管制生产;有破坏行为的,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凡是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即使已经改变成分,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能当人民公社各级组织的干部和工作人员。”[3]但中央及各地党委经过数次讨论之后,形成并于6月15日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已将关于富农的规定删除,其真实理由不得而知。笔者认为是出于阶级斗争形势越发紧迫,消灭政治富农的意识越来越浓烈,故删除相对宽松的富农政策,以为后续阶级斗争做准备。

总之,随着“四清”运动的展开,富农问题在三大改造完成后以新的面貌即政治富农再次被提出,并与阶级斗争、阶级斗争路线纠缠在一起,成为阶级斗争的对象。

1963年2月,中央在北京召开会议,社会主义教育成为主要议题。毛泽东在会上特别指出“要把社会主义教育好好抓一下”,尤其是干部教育,以便他们结合贫下中农,团结富裕中农及“或者已经改造或者愿意改造的那些地主残余、富农分子”,去打击那些猖狂进攻之歪风邪气、牛鬼蛇神[4]。培养干部以消灭富农依然是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的既定目标之一,同时也是防止基层干部受富农思想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随后,各中央局积极响应,如华北局就提出社会主义教育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监视和改造地富反坏分子”[5]。

5月,毛泽东在杭州召开“杭州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前十条”中有关富农问题的阐释主要有:(1)被推翻的地主、富农分子,千方百计地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是阶级矛盾的表现形式之一。(2)依靠贫下中农,防止地主富农复辟是中国共产党需要长期实行的阶级路线。(3)阶级斗争是消灭富农,防止富农篡夺领导权、实现复辟的主要方式。这样,“消灭富农”政策重新出现,且要以阶级斗争的形式长期执行,由于当时党内“左”思潮越发严重,并未意识到此时再次提出阶级、阶级斗争已然否定了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宣布之“中国此后不再存在阶级”的判断。“前十条”颁布后,各地相继进行“四清”试点,富农的命运也随着“四清”的全面铺开而更加的命运多舛。

各地对待富农的主要做法有:(1)严格的四查,即查成分、查历史、查思想行为、查社会关系,如“小米筛子过”严格审查基层干部,去除那些被地主、富农拉拢的干部;(2)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从思想上清除基层干部的富农认识。由于各中央局开展运动之前已认为农村存在严重之阶级斗争,地富反坏复辟活动亦猖狂异常,因此,在运动中产生了诸如打人、捆绑、吊人等极端阶级斗争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据薄一波统计,广东一地在“四清”试点运动中便死亡503人[6]1150。为此,中央多次发出指示,严禁乱打乱吊现象,并指出对于有违法行为之地主富农,应依法惩处,而不是用打人等方式处理之。虽然中央对乱打乱吊现象有所制止,但根本无法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尤其是对地主富农的乱打乱吊,这种现象也随着“四清”运动的进一步深入而愈演愈烈。

1963年7月4日,彭真就5月15日—6月15日8省视察情况向毛泽东及中央提交《有关当前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教育和四清、五反等若干问题的报告》,如实反馈运动中存在之问题。其中与工作人员有关之地富和资本家子女问题尤为显眼。彭真调查显示,很多地方对这部分人取仇视、打击之态度,致使对其打击面过宽。就此,彭真提出对这部分人要区别对待,要有效区别他们中的顽固分子、中间分子以及表现良好分子,注意区分敌我,分别进行斗争或团结教育工作。随后,《关于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待地主、富农子女的政策问题的意见》应运而生。9月中央更是让邓小平等人负责起草《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规定“不能把他们同地主、富农分子一样看待”,因为“地主、富农子女中的大部分人,年纪较轻,没有直接参加过剥削,不是剥削分子”。故不应给在土地改革中未戴地主、富农帽子之地主富农子女戴上此类帽子;除少数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富农应受法律制裁外,都应根据其表现,经过社员同意,接收他们入社成为社员;召集四类开会,不应要求地主富农之子女参加或代替他们本人参加[7]252-253。要通过社会主义教育的形式对他们进行改造,尽量争取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但同时规定地主富农之子女,概不得担任本地之基层领导干部,亦不宜负责重要职务。但是,一些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考察教育和改造,可以根据需要,为表现好的地主、富农家庭出身之子女安排一些适当的工作(包括社会工作)。同地主富农子女结婚之党员、干部,视其表现决定其是否能做党员、干部,不可单因其同地主、富农子女通婚一条,作为处理这个问题之最终依据。对此类党员、干部,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其觉悟,以便其划清政治界限,站稳阶级立场,防止其受对方的坏影响。而同地主分子或者富农分子结婚之普通群众,则当别论,一般不吸收其入党或担任基层干部[7]249。富农子女中不乏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因此,富农子女问题的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富农打击的扩大化而引起农村的动荡与农民的不安,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留了必要的人才。此外,《问题》第九点专门就富农问题做了政策策略说明,即坚决打垮资本主义势力和封建势力进攻,并通过斗争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贫、下中农群众之阶级觉悟;同时,准确地、集中地把斗争锋芒指向有严重破坏活动之地、富、反、坏分子,防止打击面过宽;基本采取“一个不杀,大部(95%以上)不捉”之斗争策略,但坚决严格处理富农分子通过倒算、投机倒把或者盗窃而来之一切非法所得;同时按照富农之表现,通过人民委员会决定其富农帽子是否带上与摘除,对土改中错划或漏划之富农,参照以上原则处理[7]251-252。可见,中央已经发现了打击富农面过宽、过广,负面影响甚重的情况,而毛泽东也不得不基本同意《问题》中关于富农的处置方式,并与其他中共领导人六易其稿,最终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标题发送全党,这份文件后来被称为“后十条”。虽然“后十条”较之“前十条”关于富农问题更为详细、具体,指出唯成分论的不正确性,要将阶级成分与本人表现区别对待,这些都是进步的。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意味更为浓烈,使阶级斗争之弦越发绷紧,不可避免地出现阶级斗争扩大化之错误现象,在富农层面的表现则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富农分子,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因为富农的帽子而受到严厉的打击,极度破坏了农村的社会稳定与经济的发展,极度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后十条”发出后,各中央局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四清”运动更是如火如荼地进行。但毛泽东对此进展并不十分满意,他甚至在1964年3月邯郸会议上指出:“有些地方是和平演变,有些地方民主革命搞的不彻底,是夹生饭”,督促各地进一步进行阶级斗争式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5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再次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农下中农协会组织条例(草案)》是其中之议题。《草案》关于会员问题中,涉及了富农问题,指出凡与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有勾结的贫下中农不得入会,与富农是否有关系成为入社的基本条件之一。

6月到8月,刘少奇视察各地“四清”运动,并于广州修改“后十条”。刘少奇在视察中指出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是造成农村受封建势力和资本主义势力腐蚀的根子,并不断提出要“追根子”,追地主、富农的根子。在修改“后十条”中,对富农问题做了如下修改:第一,“发现有破坏活动之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是将矛盾上交,还是以群众运动的方式认真监督、批评,乃至开展恰当的斗争,并就地改造”之选择成为衡量社会主义教育是否搞得好的标准之一。第二,放手发动群众,把某些地主、富农错划为贫下中农的认真纠正过来。第三,清除少数混入干部队伍的地主富农分子以教育干部。修改后的“后十条”具有一定的进步性,避免了打击面的进一步扩大,但同时这一修正成为刘少奇走“富农路线”、被打倒的重要“证据”之一,也是“消灭富农”斗争扩大化的有力证据,再次表明了“政治富农”随着“四清”不断深入而生存状况不断恶化。

在修正后的“后十条”指导下,各地出现了名目繁多的样板经验,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陈伯达所直接创造的天津“小站经验”,但从现在看来,“小站经验”无疑是“四清”运动中所造成的最大的冤假错案,将一典型的优秀共产党员冤枉成阶级斗争对象的富农。1964年3月5日,陈伯达与出身贫农、在土改中表现积极的优秀共产党员、中共天津南郊区区委委员、市妇联执委张凤琴交谈不到20分钟的情况下,便将其定性为富农,“一眼就可以断定她是敌人”,但并无证据。“四清”工作组为了落实张的“富农成分”,伪造了材料,以“莫须有”的方式说其“全家每年雇短工120个”,继而又把其丈夫和本人划为“混入党内的富农分子、地主阶级的代理人”,说他们在政治上“公开勾结地富分子,打击贫下中农,并拉拢腐蚀党的干部”,最后炮制了一个“张凤琴反革命集团”,并以“寻根子”的方式,将张的领导刘晋峰卷入其中[8]。陈伯达在天津不仅完成了“张凤琴反革命集团”的炮制,其主要的“功绩”是将“小四清”完整地演变为“大四清”,尤以清政治最为著名。陈伯达首先倡导“阶级复议”,根据民众登记解放前三年的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公布阶级界定第一榜,第二榜则是在第一榜公布后组织群众讨论、评议,将漏划的地主、富农和错划的贫下中农名单,并公布之。此后,对有争议之阶级界定统一报至“四清”工作组,由他们进行审判,并以第三榜的方式公布之。通过这三个步骤,小站公社共计戴有“四类分子”帽子的902人,对被清查出来的所谓漏划之地主富农则一律扫地出门,没收其一切财产,取消其一切借贷,而对“有破坏活动”的地主富农,则实行新账老账一块算,层层批斗,最后交由法院审判[9]。这一极端错误的行为不仅得不到及时的制止与修正,反而作为“小站经验”得到了毛泽东的肯定。毛泽东甚至指出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比,不能不占首要地位。实际上,“小站经验”所“创造”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富农,而是出于阶级斗争、政治斗争需要的政治富农,是阶级斗争运动的牺牲品。

“小站经验”在毛泽东肯定后,迅速在全国作为样板推广,各地“四清”逐渐从“小四清”向“大四清”转变,“左”的倾向更为明显和突出。如陕西省长安县“四清”形成了不交待问题不行的局面,最后确定了“四类分子”干部2 616名。而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发(1979)88号文件《关于落实党的政策,平反“三案”工作的总结报告》显示,实际错划的“四类分子”数量更为庞大,仅错划的地富成分农户便有2 707户之多,占补定地主富农成分2 724户的99%[10]。福建省连江县“四清”时,则县委和公社党委“靠边站”,并以土改时的富农政策对付社会主义时期之基层干部,致使整个运动搞得十分紧张[11]。贵州省委则认为全省半数以上地区需要重新划分阶级,审查社员成分,一旦发现地主富农,在政治上就应彻底将其斗倒,而对其财产则一律没收。同时提出对待富农与地主在政治上应稍加区别,但经济上则一视同仁,对顽固之地主富农分子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有多少清洗多少。从中可以看出,贵州省委虽做出各种不同的说明,但是总体上对富农与地主基本上不加区分地消灭,左的倾向十分明显。

当“四清”运动在全国席卷之时,中央两位最高领导人毛泽东、刘少奇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分歧的着力点在于对当前农村主要矛盾的判断。刘少奇认为当前农村主要矛盾是富裕农民阶层与广大群众、贫下中农的矛盾。其中的富裕阶层也是特权阶层,包括地富反坏分子以及蜕化变质了的坏干部。毛泽东则不认同刘少奇的观点,他认为地主富农跟“四不清”干部是一丘之貉,地富反坏分子是后台老板,而“四不清”干部则是他们的代言人,是当权派,因此,他认为只搞地富是行不通的,而应该进行大范围的阶级斗争来完成。经过毛泽东的强势推行,刘少奇逐渐与毛泽东的观点靠近。随后,刘少奇与东北出席中央工作会议的同志谈话时,指出判断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的标准是本人连续剥削三年以上,且剥削收入占家庭收入的50%以上,即使如此也不一定都将其戴上地主富农的帽子,只要坦白、改造得好的可以不戴。

从现在的眼光看刘少奇的标准,无疑是正确的,无疑是防止富农阶级划分扩大化的有效措施之一,可惜毛泽东并不认同,中央并未采纳。1965年1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即“二十三条”发布,预示着毛泽东的观点占据上风,正式淹没了刘少奇有关“四清”运动性质及农村主要矛盾之判定,并正式成为今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主要思想。“二十三条”提出农村社会主义教育和“四清”运动的重点在于“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认为“走资派”有幕前的即蜕化变质的干部,有幕后的即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而对当权派支持者中也分为上面的跟下面的,下面的包括已经划分了的和漏划的地主、富农等四类分子;上面的则是社、区、县甚至省级乃至中央部门中反对搞社会主义之人。这样富农的“罪行”又增加了一条,即反社会主义道路,走资本主义道路。“二十三条”还首次正式提出了“大四清”的概念,即清政治、清经济、清思想和清组织。富农成为大四清的重要对象,因为他们“既是政治上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支持者,又是拥护发展农村资本主义经济的践行者,更是封建落后思想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保有者,还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的破坏者”。以现在的眼光看待中央对富农的判定,与实际明显存在出入,富农在中国革命史上虽然存在以上的不良行为,但其对中国革命顺利推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历史贡献也是不可磨灭的。

总之,“四清”运动中后期,随着“四清”的深入开展,虽然中共中央已经认识到打击富农扩大化现象的存在,但是缘于“左”倾思潮的占据,导致知而不改,抑或形改实不改的情况出现,并不断恶化。尤其是小“四清”转为大“四清”之后,富农的生存状况更为严峻,不仅政治态度成为判定富农的主要标准,思想因素、经济因素再次成为判定富农的重要标准,在“四查”的严格筛选下,富农人数急剧增加,被打击的程度越来越严重,严重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66年5月16日,由陈伯达起草,毛泽东做了八次修改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为了让“文化大革命”顺利进行,中央重新部署了“四清”运动,即将其纳入“文化大革命”当中。因此,“文化大革命”初期的富农政策依然执行的是“四清”运动时的政策,即将富农划为四类分子处理。

1966年7月8日,毛泽东在武汉致信江青,在信中就当前国内、党内形势做了说明:针对“有些反党分子打倒我们的党和我本人”之情况,现时之基本任务应是在全党全国范围内打倒右派,并应在七八年后再一次横扫牛鬼蛇神,甚至尔后进行多次此类扫除。这样中国如发生反共之右派政变,也必然是短命的,因为代表90%以上人民利益的一切革命者不会容忍此类政变的发生。即使“右派利用我的话得势于一时”,左派也必定会利用我之另些话组织起来,将其顷刻瓦解,凡是右派越嚣张的地方,他们失败就越惨,左派就越起劲。此次“文化大革命”就是一次认真的演习,一次全国性的演习,一次会使左派、右派和动摇不定的中间派都会得到各自教训的演习[12]。由信可知,毛泽东对右派分子的警惕越来越强,而江青等人正是利用毛泽东的这一心理,将党内一些不同意见的优秀党员当成右派进行打击。不久后,新的黑类分子开始出现,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及右派分子被统称为“黑五类”,成为农村“文化大革命”的主要打击对象。12月15日,中共中央制定通过《关于农村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指示(草案)》,《草案》规定农村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开展,预示着“文化大革命”运动已由城市进入到了农村。同时指示各地按照“十六条”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前十条”“二十三条”的原则进行,指出农村“文化大革命”的重点,是整党内一小撮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和没有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正式决定把“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中去[2]862。作为阶级敌人的“四类分子”正式演化为“黑五类”,是无产阶级专政和“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对象,政治富农的生活状况越发的困难。

196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卫“四清”运动成果的通知》,3月7日,又发出《关于农村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在春耕期间不要夺权的通知》,都要求在“四清”过的地方,绝不允许地富反坏右分子翻案,坚决保卫“四清”运动成果[2]867-868,对富农的打击越来越严厉。

但是同年2月8日,毛泽东在会见阿尔巴尼亚劳动党中央政治局委员、国防部长巴卢库时有言:过去我们不仅搞了农村的斗争,而且还进行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但都未能解决阶级斗争之根本性问题,原因在于始终未曾找到一种合适的、全面的、由上而下的方式去发动广大群众以揭发我们的黑暗面[13]。由此可见,毛泽东此时对“四清”运动已然失去了兴趣,因为“四清”运动效果并未达到他的预期,故而毛泽东将期望转到了“文化大革命”,以期完成他的夙愿。12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今冬明春农村文化大革命的指示》,宣布终止“四清”运动,这样“四清”运动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而寿终正寝。同时《指示》还指出“四清”运动遗留的某些问题,可以在“文化大革命”中解决[2]869-870,富农问题也随之以“文化大革命”的方式加以解决。在极“左”思想引导下的“文化大革命”使富农的生存状态相较之“四清”时期更加困难。

总之,“四清”运动纳入“文化大革命”之后,对富农的打击越来越严重,大有彻底消灭之势,“文化大革命”中后期更是不管是否富农,只要怀疑是富农就加以打击甚至消灭,富农根本已无立足之地。如此形势的出现造成了一大批的冤假错案,为党的农村工作、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因素,整个国家陷入了极度混乱的“十年”,教训深刻。

“四清”运动对富农影响甚大,富农在整个运动过程中始终处于被打击的对象,是作为阶级敌人而存在的。虽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从理论上讲富农阶层已经被消灭,但是出于阶级斗争、政治斗争之需要以及中共中央尤其是毛泽东对阶级斗争认识的过于“左”倾,过分夸大了富农分子企图复辟的危险程度,致使已经消失了的富农阶层以政治富农的身份重新出现。原因在于:第一,毛泽东一直认为“农村中,地主、富农正在被改造”,但“一部分人还在捣乱,必须对他们提高警惕”[1]431。也就是说,毛泽东坚信富农未被全部改造成为自食其力者,依然大量存在,且会扰乱农村经济建设,尤其会阻碍农业集体化成果的稳固,必须重新清查“富农”。第二,毛泽东认为“五风”盛行是地富反坏分子借“共产风”之机企图篡夺政权、复辟他们的统治而掀起的,富农是“地富反坏”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右”黑五类之一,是阶级敌人,应该“一律清除出去”[14]。例如《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列举了九条严重、尖锐的阶级斗争情况,其中就有四条涉及了富农,即富农总是企图复辟,伺机反攻倒算,进行阶级报复,打击贫农、下中农;千方百计地腐蚀干部,篡夺领导权;进行恢复封建宗族统治的活动,进行反革命宣传,发展反革命组织;利用宗教和反动会道门,欺骗群众,进行罪恶活动[15]。也就是说,富农是破坏社会稳定的罪魁祸首之一,是阶级敌人,应该要对其进行坚决的阶级斗争。第三,推动“四清”运动的需要。“四清”运动即“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以及“清思想”。在党对农村各阶级、阶层政策中,只有对富农的政策变化多样,造就了富农的政治、经济、组织、思想关系复杂,给予了在富农阶层中进行“四清”的契机。同时,中央认为一旦对富农“四清”成果显著,便可有效推进整个“四清”运动。正是以上原因(当然也存在政治斗争的因素),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已经消灭了的富农阶层重新以政治富农的身份出现,且被冠以阶级敌人的帽子。

“四清”运动过程中,大量不是富农但相对富裕的农民也被错划为富农,并受到了政治、经济迫害,人身、精神受到了极度的打击。当“四清”漫延发展到“文革”后,富农的生存状况则更为严峻了。首先,富农成为阶级斗争的对象,是阶级敌人,较之历史时期更为严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富农政策经历孤立富农、中立富农、联合富农、保护富农经济、改造富农等阶段,即使在“逐步消灭富农时期”富农的政治地位也并未被定性为阶级敌人,成为阶级斗争的对象,而此时却被戴上“阶级敌人”的帽子,可见其政治地位已跌入社会底层,自身及其子女在入学、入党、入职等方面都受到了影响。例如1963年10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中就规定“地主、富农的子女一律不能担任本地的基层领导干部”[16]。其次,富农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据中央的判断,农村阶级斗争严重,地主富农疯狂进攻民主政权,因此,各地人为制造了大量的阶级斗争激进化的事件,打人、捆绑、罚跪、吊打甚至打死人等极度恶劣的现象十分普遍。据薄一波回忆,湖北省第一批“四清”试点铺开前后打死2 000余人;第二批“四清”试点开始后,仅襄阳一地25日内死亡74人[6],其中大部分为被重新带帽的“富农”分子。富农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有力保障,比民主革命时期更甚。再次,富农的生产积极性极度下降。例如,随着“四清”运动的开展,为了进行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有些县社随意没收社员尤其是富农家庭的自留地、开荒地;四川、山东等地有些县社为筹集资金搞建设,胡乱硬性摊派集资,挤占社员尤其是富农的家庭财产及劳动收入;有些县社还极力打击富农经营的副业及商业经营活动,严重打击了富农的生产劳动积极性。

整个“四清”运动时期,中国共产党所实行的富农政策在某些层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但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首先,阶级斗争下对富农情势的评估出现了错判。“四清”运动中,中央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的指导下对富农情势做了过分夸大的估计,认为被推翻的地主富农分子总是企图复辟,伺机反攻倒算,搞和平演变。而实际情形是“高级社成立以后,大队和生产队治保干部负责对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分工明确,工作有序。另一方面,有些四类分子也老老实实做人,争取早日摘帽”[17],“村子里头,那些真正坚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还是少数,那些真正坚决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也不多,也是少数”[18]。其次,给农民(尤其是富农)背上了沉重的政治包袱,严重挫伤了其生产积极性。“四清”运动中,几乎所有县社都对农村阶级成分进行了重新划分,给阶级敌人戴上了漏划地主、富农等帽子,并实施批判。这种在本已不存在的阶级成分中强行划分出富农成分的行为,只能给农民背上沉重的政治包袱,无心生产经营,极大地挫伤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与此同时,也对那些在阶级斗争工作中对富农斗争不力的“不作为”的农村干部进行批判教育,甚至开除出党,使一大批优秀的党的基层干部受到了打击,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热情。最后,干扰了正确的恢复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四清”运动时期,基层党政干部大部分精力投入阶级斗争当中,致使很多正确的农村政策如《农村人民公社条例(草案)》等,未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极大地阻碍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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