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的几点思考
2019-12-18谢君
谢 君
(扬州市平山乡人民政府,江苏 扬州 225007)
一、基本概念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为新农合,是政府对其进行组织和引导,而农民在参加时完全自愿,集政府、集体、个人等筹资的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主要强调的模式是大统筹。主要特征是参加自愿,多方进行筹资;在试点先行逐步进行推广。应该从试点开始建立新农合制度,根据经验在发展中逐渐完善。而且逐步提升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收入也需要新农合的抗风险能力和社会进程不断提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指政府进行组织,主要强调家庭缴费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保自愿的,需要政府适度补助的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强调的模式的大病统筹。该项制度的建立可使民生得到有效的改善,是重要的组成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部分,可使促进医疗卫生体制深化改革,为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较大的促进作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
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的必要性
第一,城乡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城乡形成固定的二元化结构,导致许多问题出现,如新农合制度的参加者只限于农民,而城镇居民医保的参加者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这种规定居民想要参保,必须要保证其户籍对应于相应的保障制度,也是导致城乡户籍差异进一步增加的间接原因,对稳步推进城乡医保制度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因为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管理,因此使其无法在医疗目录、设定医疗机构、信息资源等方面做到统一,双方信息共享的难度和建设制度的成本也因此增加。另外,有差异就有竞争存在,两者之间的竞争必然会以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为基础,因此只有两者实现有效的并轨,这些情况才可能避免出现。
第三,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参加的人员是按不同的比例缴纳费用,两者缴纳费用的规定是根据其生活水平决定的,而新农合虽然缴纳的费用相对较低,但却能得到较城镇居民医保还高的补偿,这种不一致的补偿会使城镇居民产生不平衡心理,也是新的社会矛盾的激发点。
三、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并轨的对策
虽然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在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但相同之处仍然有许多,决定了两者可以实现并轨,如两者实际上拥有相同的本质,都是医疗保险的范围,并且都是以为居民创造更好的医疗条件,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更加完善为根本目的,同时两者不是强制性的参保制度,参保人员的参与完全自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并轨,既使两者管理效率提升,还能较大程度的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具体的实施对策为:
(一)统一管理部门
想要保障各项制度实施的更加顺利,良好的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实施并轨也一样。政府应该专门为该医保项目设立一个有效监督管理的部门。因为人力资源的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加上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经验比较丰富,可以对信息、需求和政策做到有效的统计、反馈和制定,所以可由其负责两者的管理,避免不同的管理使两者出现分歧,对提升管理效率造成影响。而且统一的管理部门也可使两者经办程序大大简化,节约了运行成本,并且极大地方便了居民的参保,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较大的帮助,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居民的利益。
(二)统一支付待遇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支付应该重视对多方面的内容进行统一,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当前住院支付统筹基金的比例,并尽可能缩小重大疾病二次补助和特殊病种范围的差异,保证项目和支付标准实现统一,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更加公平公正。另外,应该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支付流程,并向参保人员详细讲解,使待遇支付实现合理的监督,为待遇支付工作高效的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统一管理系统
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管理系统的支撑,所以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在并轨的过程中应该做到统一两者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有效的融合两者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的服务标准进行制定,也为服务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应该保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统一性,为经办、医疗定点等机构共享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在此过程中应该重视提升城乡流动人员报销医疗费用的工作效率。
四、结语
总之,随着时代的进步,城乡一体化及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管理体制的构建是医疗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整合相关制度不等同于单纯的合并,也不是管理权责以新的部门简单的替代,所以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单独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通过采取平衡两者并轨的针对性措施,促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并轨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