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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

2019-12-17张雅琦

商情 2019年52期
关键词:混业经营银行

张雅琦

【摘要】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浪潮,会推动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行业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可以预见,银行混业经营趋势也会扩大,这种趋势也会带来更多问题,将金融监管带入困境。我国金融监管可更多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找到混业经营驱使下银行监管体制变革的方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而从理论角度来讲,对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监管的研究,会更全面分析银行混业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丰富完善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混业经营 监管体制 银行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第一,是以银行监管代替了银行管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包括制定银行市场经营标准、发现银行潜在经营范围风险、督促银行整改处置等。而银行管理更侧重提高银行经营管理能力。银监会通过规定业务指标、对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等手段评价银行的经营管理效果,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多,但也会产生过度监管额问题。第二是不注重持续监管。监管部门往往通过市场准入把关,但对银行各层次、领域、环节的全面监管规划不足,尤其是缺乏市场推出机制的执行措施。第三是过度依赖外部监管。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以行政监管为主,银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作用不足。银行业自律协会目前只是开展对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以及金融服务的验收检查。这使得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方式过去侧重合规性管理,即设定标准对银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机构审批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审查。此外,银监会的监管缺乏第三方监督,还缺乏规章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银监会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金融机构的后续回访机制也缺失。目前还没有形成对银行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监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第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银行管理规章等。实际操作中,关于金融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监管部门处于自身需要发布,缺乏沟通协调。这会造成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在适用上存在问题。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确。比如《商业银行法》对央行处罚权的出发程序和处罚救济措施规定不明确。

第三,监管手段不足。现行主要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监管、调查统计等,对银行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同业自律等不够重视。

第四,金融监管执法缺乏力度。我国一出台的金融法律还缺乏配套实施细则,立法上往往存在原则性规定过多、对违法形式估计不足、处罚方式过于简单、内容之后与发展需要的问题,导致在执法上存在苦难。对于一些管理环节存在法律真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缺乏监督。

(三)国有商业资本监督成本较高

我国银行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国有化程度高。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经历股改后,国有资本仍占绝对比重,这与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相符。但银行的高度国有化也存在一些弊端, 在银行经营决策中,会存在政策导向作用强、金融决策避险意识不足等问题,带来一些坏账呆账。我国目前监督成本高的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管对象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员工人数多、机构设置复杂,则提高了监管机构的监督成本。二是监督存在成本浪费。对于银行经营事项的监管缺乏统一规划,监督过程中重复制定计划、安排监督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或者存在重复设计指标的问题。三是强制性制度实施成本较高。银行监管制度需要银行的执行,而监管部门与银行沟通不足以及银行存在利益损失,都会影响制度执行效果。四是现场监管成本也较高。银行监管受领导主观意愿影响较高。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改革与创新建议

(一)转变监管理念

监管理念的转变主要是从行政化监管向激励性监管的转变,即要在监管理念中融入银行的发展目标,并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第一,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导向性监管,是对整体宏观的监管,设定长远的监管目标后,通过发布宏微观监管信息,引导银行依照自身条件满足监管目标,这种方法将银行的自身动机考虑紧挨,更易被监管对象接受。第二,从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转变。间接监管主要依靠建立起考核评价体系,对银行的资金安全、盈利情况、风险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第三,单向监管向双向监管转变,监管双方之间建立互动,互相提供便利。第四,准入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可设立持续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制定监管长期规划。此外,银行监管还要树立成本理念,即意识到监管的成本需要遵循适度原则。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部门在银行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有形和无形成本。监管成本的管理,要考虑监管资源的分配、监管效率的提升等,减少监管成本浪费。

(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银行监管领域已经形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和《人民银行法》等基本法,出台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等行政法规,下一步要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事实细则,提高监管的可操作性。特备是要建立必要的紧急措施,通过立法的放肆,授权监管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禁止银行高层进行业务操作,或选派监管人员进入银行开展日常监管。

(三)充实监管手段和队伍

第一,要完善监管手段和技术。要借助现有信息技术,在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信息网络,共享监管信息。此外还要发挥非现场监管实时监管的优势,以及结合好現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第二,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银行业监管人员要掌握混业经营下的各种金融经济知识,熟悉国内外监管动态,科学选择监管手段和工具,对风险进行正确判断。可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帮助监管人员熟悉各领域监管知识,设定激励措施激发监管人员积极性。

(四)发挥银行业自律作用

第一,加强银行内控机制建设。银行要建立内部平衡制约制度。设定各类工作的程序和环节,落实责任人,对特殊岗位和重点岗位特别监管。建立内部稽核监管制度,垂直管理,设置稽核管理体系,对稽核监察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发挥银行业协会作用,为银行提供咨询申诉服务,评估监管部门监管效果,协调化解银行业矛盾。

参考文献:

[1]陈少哲.论金融混业经营潮流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 ——以次贷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J].法制博览,2016(11).

[2]吴卫星.关于金融混业监管的研究与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 ,2016(13):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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