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婚姻下中国越南新娘逃婚问题
2019-12-17丁含章
丁含章
摘 要:中介婚姻下越南新娘的逃婚和骗婚是跨国婚姻商品化下,买、卖和中介三方互动的结果。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三方各自追求交易目标的最大实现时,交易过程中就会产生欺诈行为。一切欺诈行为必须发生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中介婚姻的中介特质扩大了婚姻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欺骗行为的发生和成功提供了条件。骗婚行为是越南新娘在婚姻交易過程中采取的欺骗行为,而逃婚则是越南新娘针对中国新郎的欺骗行为采取止损措施的结果。减少中越跨国婚姻中的逃婚骗婚行为,需要依赖政府和中介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政府需完善法律,推动跨国婚姻中介合法化,建立多方面的奖惩机制,规范跨国婚姻中介机构的运行。行政引导中介机构扮演促进双方信息交流、监督双方交易诚信的角色。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建立对婚姻中失信者的惩罚机制,禁止其再度进入中介婚姻市场。
关键词:跨国婚姻;婚姻中介;对称交易理论
近几年,越南新娘的故事频繁出现于新闻报道中,越南新娘这一群体逐渐走进了大众的视野。越南新娘这一群体在各地的新闻中被描绘成一种便宜、唯利是图、容易逃跑的形象。有关越南新娘的新闻,多是报道她们是如何通过婚姻获取金钱,又是如何在婚后逃回越南、音信全无,使与她们结婚的中国男子白白蒙受损失的。在大众的印象中,越南新娘和逃婚骗婚紧紧联系在了一起。
一、早期中越边境跨境婚姻研究
20世纪,我国的报纸和新闻就经常报道一些中外跨国婚姻的案例。人们对跨境婚姻抱持好奇心。但是,早期的跨国婚姻报道多为中国女子与西方发达国家男子的感情故事,对于跨国婚姻的描述也更多使用浪漫的手法。我国第一次注意到中越跨国婚姻是在本世纪初。我国对跨国婚姻的研究,也起源于本世纪初对中越跨国婚姻的人类学研究。约2010年之后,随着我国媒体对“越南新娘”的关注加深,我国学界对于中越跨国婚姻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研究的角度也从人类学、民族学扩展到社会学、法学、行政管理学和国际关系学。
我国对“越南新娘”的研究集中在中国大陆的越南新娘上,有少数的研究研究对象为台湾、香港越南新娘和韩国、新加坡等地区的越南新娘。越南新娘的输入地区各自对越南新娘都有所研究。其中,台湾学者对台湾越南新娘问题的研究是最多的,同时也是最全面的。其它地区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对于越南新娘的研究尚且不多。
我国对中越跨国婚姻最初的研究是对中越边境地区边民跨境婚姻的研究,即对中越两国接壤地区,生活范围互相交叉、仅仅国籍不同的族群之间通婚的现象的研究。现代中越边民跨境婚姻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缓和,相较越南女子开始成规模地嫁入周边国家较晚。这一时期的中越边民跨国婚姻本质上是传统婚姻半径的简单扩展,只是婚姻双方不同的国籍赋予了婚姻更加复杂的意义。此时学者对于中越边民跨境婚姻的研究针对这种具有地缘性的跨境婚姻。
周建新(2001) 对中越边境地区的跨国婚姻进行了全面的人类学调查。周建新在调查中指出,在这一时期,婚姻双方缔结婚姻的途径主要是通过经商往来、游玩、参加民族节日活动、宗族往来、中间人介绍等方式互相结识并发展成婚姻关系。跨国婚姻有一些特点:①自由恋爱的多为年轻人,且距离边界较近。②经人介绍相识的多为年龄较大的和残疾人,且居住地距离边境较远。③嫁到中国的越南新娘,许多是经由先前已经嫁过来的越南新娘介绍而来的。作者认为,中越跨国婚姻发生的原因是地缘的临近、两国性别结构对比和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调查还显示,这一时期的越南新娘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且不会说越南语,只会说与中国这边的边境部族语言相似的本族土语,实质上与中国这边的男子具有跨国民族文化认同。同时作者还指出了中越跨国婚姻带来的一些社会问题,如:资源问题、犯罪问题、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问题、计划生育问题和事实非法婚姻问题。他指出,“许多越南新娘被中国政府多次遣返,但她们被遣返后又会多次自行返回夫家。”
刘丹丹(2018) 、周建新(2008) 从越南新娘的身份认同、社会适应和子女的社会适应方面进行了研究。刘丹丹认为边境跨境婚姻下的越南新娘存在着多维度的身份认同困境,认同困境的来源主要是越南新娘文化资本和文化自信的缺乏,次要是经济、社会和制度的排斥和歧视。周建新认为,跨国新娘及其子女社会融入的努力面临着被歧视被污名和被法律制度排斥的障碍。李雪岩、龙耀(2008) 分析了越南新娘及其子女在身份认同和社会融入上的障碍,并阐述了身份认同障碍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马伊(2013) 对中越跨境婚姻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指出边境跨境婚姻实现途径主要为自由恋爱、亲友介绍和短期“赴越讨媳”。同时指出了中越边民跨境婚姻造成的一些社会学问题,如户籍问题:一些跨境婚姻不会办理国际婚姻的正常手续,而是直接形成事实婚姻。此外还有家庭功能弱化、国家认同弱化、跨境犯罪上升等问题。
二、“越南新娘”群体研究
随着跨境婚姻的进一步发展,中越跨国婚姻逐渐形成了另一种非地缘性的模式,也就是现在我们常说的与跨国婚姻中介相关联的“越南新娘”。黄氏平(2018) 认为中越间跨国婚姻主要包括四个类型,分别是自由婚姻、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中介婚姻。其中包办婚姻已经基本绝迹,自由婚姻和买卖婚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便已有之,而成规模的中介婚姻则是中越跨国婚姻发展出的一个新形态。对于这种新的形态,我国学者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
武艳华、陈海萍(2017) 在发表的文章中描述了越南新娘通过专门的中介机构嫁入中国的一种婚姻途径。文章将中越婚姻中介的运作模式分为了几个类型。不论何种类型,中介的运作大体上可以描述为:中方散户中介和越方散户中介通过其手下媒人、养妈、社会关系网和公开发布信息等途径获取中国新郎和越南新娘,再由两方散户中介联系实现新郎新娘双方的对接和匹配。中介同时还负责新郎新娘的婚事的操办,由中介或中介手下的媒人进行结婚文件代办、交通安排和酒席安排。中国新郎须向中介支付介绍费,介绍费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刘丹丹(2018) 从社会冲突理论和商品经济理论分析了越南新娘现象形成的原因。她认为,越南新娘现象源于中国男子性别社会结构失衡下对越南新娘的需求和越南新娘借助跨国婚姻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需求。越南新娘实质上是一种“中越政治态度模糊,市场经济自发组织,买卖双方互利共赢的产业链模式”。而王越平、陈民炎(2014) 從资源整合和情感理性的角度对中越跨国婚姻进行分析,认为跨国婚姻不仅仅是两国公民为了实现婚姻的结合而发生的迁移,更是一种为实现婚姻收益的社会与文化资源的整合以及男女双方对情感的诉求的主体性选择。
叶琼元、唐超(2017) 等人关注越南新娘带来的非传统安全问题。他们认为越南新娘带来的安全问题体现在新娘和子女身份非法化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上。同时,他们特别关注越南新娘与犯罪交织的问题。越南新娘常常与妇女拐卖、毒品运输和骗婚逃婚等问题交织在一起。不过,除了逃婚和骗婚的风险外,其他如拐卖等犯罪问题都是自上世纪90年代中越通婚开始以来就存在的问题。
此外,薛瑛(2017) 从国际权力结构和社会权力结构的角度分析了越南新娘的成因、特点和处境。罗文青(2013) 将越南新娘放在了婚姻移民的视角下进行分析,从越南的角度阐述了中越跨国婚姻的意义。
从早期边境跨境婚姻研究和最近的越南新娘群体研究对比中产生了一个新的问题,即中介婚姻下越南新娘的逃婚偏好现象。越南新娘的中介机构并非都是以拐卖和欺骗为手段获取新娘的,一些中介根据中国男子性别结构失衡下对越南新娘的需求和越南新娘借助跨国婚姻社会阶层向上流动的需求,提供双方自愿的婚介服务。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发生越南新娘的逃跑情况。与之相对的,在中越跨国婚姻发展早期,中越边境地区的非通过中介完成的边民跨国通婚则很少出现越南新娘逃跑的现象,甚至反而会有“许多越南新娘被中国政府多次遣返,但她们被遣返后又会多次自行返回夫家”的情况发生。
三、中越跨国婚姻历史与现状
中越跨国婚姻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越关系恢复正常。中越关系恢复正常后,两国边境居民交往也随之正常化,基于地缘的跨国婚姻首先在中越边境发生,随后成规模的出现。直到2009年之前,中越跨国婚姻还仅仅限于中越边境边民的跨境婚姻。1990到2009年间,跨国婚姻家庭集中在我国广西省与越南接壤地区的村落。周建新2000年对广西东兴市京族三岛,龙州县金龙镇,大新县硕龙镇、下雷镇,靖西县湖润镇、岳圩口岸、孟麻口岸、壬庄乡个宝华侨农场、龙邦口岸,那坡县平孟口岸和云南省金云县的边境村屯的调查显示,几乎所有边境村屯都有几户家庭与越南有通婚。在一些边境村屯,有50%以上的家庭存在与越南妇女的婚姻;上数三代,几乎所有家庭都与越南方存在婚姻关系。不过,由于中越边境村屯人口总数并不多,所以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在总数上也并不多。将调查中每个村屯的数据粗略相加,1999年,中西边境的村屯大约有100多户与越南通婚,云南两个县的嫁入中国的越南妇女约有720人。村屯越接近边境,与越南通婚家庭的占比越高(因为通常村屯越接近边境人口总数越少,所以越南新娘在数量上并不特别多)。
调查指出的跨境婚姻产生原因与现在的越南新娘类似,总体上来说都是人口结构和经济差异结果。调查同时指出,20世纪90年代的中越跨国婚姻大部分是非法的。一方面,中越边民大部分只存在事实婚姻,领取结婚证的只有极少数。另一方面,一部分越南新娘是通过拐卖等非法途径获得的。大部分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后与中国男子建立了稳定的家庭。政府对于非法的越南新娘会进行遣返,而越南新娘被遣返后又往往会返回中国的夫家。至于越南新娘逃跑的情况,在非拐卖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存在。
根据我国的新闻和社交媒体的报道,大约在2000年左右,专门以介绍越南新娘的中介就已经出现。也就在这一时期,嫁入中国的越南新娘在总数上大幅增加。目前我国尚没有对于越南新娘数量的具体统计,相关统计只有历年人口普查确定的在华越南人数量。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在华越南人为36205人,然而各项人类学田野调查和各地新闻均显示实际的越南新娘可能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根据越南方面2006年的统计,在1998年到2006年之间嫁入我国的越南新娘超过47000人。 根据推测,2018年我国越南新娘人数或超10万。2007年前后,中越跨国婚姻由边境地区迅速向内陆地区扩展。目前,山东、河北、湖北、河南、浙江等地的中越跨国婚姻逐渐增多。在一项在湖北的田野调查中国,调查者指出,内陆山区中的跨国婚姻相较边境地区更加脆弱,“每年都有骗婚逃婚现象的发生”,内陆山区中跨国婚姻的新郎在婚姻前期为了防止新娘逃走常常辞去工作待在家中。 内陆地区,基本上有越南新娘的地方,就有逃婚和骗婚现象。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对于跨国婚姻中越南新娘的负面报道,包括越南新娘的逃婚、骗婚和婚前欺骗行为。一篇名为《悔婚的新娘》的文章记录了安徽省石台县越南新娘黄氏燕。一位男性2015年12月7日报警称有人要把自己儿子娶的越南新娘接走。男子小李称自己为娶越南新娘,付给中介9万元,另外各项开销花了5万元。而云南新娘来中国后便新生回国的念头,于是有了越南新娘这一事件。一篇名为《亲历者讲述:我花了8.6万买了个越南新娘》的报道更详细地记述了一起越南新娘逃跑事件。文中写道,“她发现,自己的新婚丈夫也没自己想象的有钱,就连电瓶车和手机都是贷款买的。原本以为可以通过嫁人逃离贫困的女孩,殊不知只是换了个国度,继续与贫穷共处。” 一篇名为《越南新娘在中国已超10万有合法婚姻者不到半数》的帖子记述了中国农村男子去越南寻找新娘的过程,其中写道“49岁的吴保林穿上一套从镇上花200块钱买来的西装,萤绿色,他觉得这样看起来会比较像老板。”类似的新闻数不胜数。
总结以上资料,可以看出,自越南新娘中介利益链条形成以来,输入中国的越南新娘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越南新娘逃跑的现象也同步增长。越南新娘逃跑是内地山区越南新娘的普遍行为,在越贫困的地方,越南新娘逃跑的可能越大。
法制经纬 中介婚姻下中国越南新娘逃婚问题四、中介婚姻中的越南新娘更容易逃跑的原因
在“越南新娘”跨国婚姻模式下,越南新娘本身是一種商品,由中国新郎出钱或以其他代价进行购买,购买后越南新娘本身将属于中国新郎。越南新娘具有商品性质,越南新娘的交易可以被粗略地看作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在这种市场交易行为中,买方为中国的新郎,卖方为越南新娘,而商品是越南新娘本身。中介机构充当“新娘交易”中商品交易的媒介,同时它可以被视作一种市场运行模式。“越南新娘”交易不受任何监管。
市场交易的行为体在交易行为中都基于自身交易目标最大实现的原则行动。买方的交易目标是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最高价值的商品。对于卖方来说,其交易目标为尽量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卖出。中介的终极目标是促成双方的交易以从中尽可能的抽取利益。
在越南新娘的交易中,中国新郎对于越南新娘的需求产生于人口性别结构失衡下婚姻竞争的失败,他们的交易目标是与越南新娘产生事实婚姻关系。而越南新娘的婚姻需求源自通过跨国婚姻完成社会阶层的向上流通。她们的目标是经济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中介通过从完成一桩婚姻中收取中介费获利。就是说,中国新郎要在自己的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尽量吸引优质的越南新娘与自己结婚。新娘要尽可能加入经济状况好的中国家庭或者获取大量经济利益。而中介在促成一幢婚姻收取的费用大致相同的情况下,要尽可能促成更多的婚姻,以此来获取最大的利益。
交易中欺骗行为的发生需要交易主体具有欺骗的动机。一般来说,需要购买越南新娘的中国男性都是在中国国内婚姻市场的失败者,他们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一部分,他们的经济和生活条件往往都不如越南国内城里的一些富人,对于越南妇女来说,嫁给他们甚至不如嫁给越南本地条件稍好的一些人,没有任何收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中国底层男性越是国内婚姻市场的失败者,对于跨国婚姻的需求就越大;而他们越是国内婚姻市场的失败者,就越是国际婚姻市场的失败者,跨国婚姻就越不可能成功。这时,为了使自身的交易目标达成,中国新郎作为买方的欺骗性为就有了动机。他们会通过夸大、虚构自身的经济条件,来创造自己在越南新娘交易中的优势,从而达到交易目的。新娘和中介在婚姻交易中也具有欺骗的动机。有意骗婚的越南新娘本质是通过诈骗牟利。中介为了从更多的婚姻中获利,会更倾向于使跨国婚姻的交易完成,也就是说中介会偏袒跨国婚姻中较为不利的一方,为此中介会帮助不利的一方进行欺骗,包括新郎对于自己的夸大和新娘对不纯动机的隐瞒。
欺骗的动机并不一定导致欺骗。缺乏市场监管且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交易环境为市场欺诈行为提供了发生的条件。首先,越南新娘中介机构基本处于法律和市场的监管之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涉外的婚姻介绍机构都是非法的,我国现有的越南新娘婚姻中介本身即属于非法范畴,自然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管。此外,由于中介机构是非法的,中介的运作隐秘而规模很小,买卖双方很难从市场中获取对某一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估;跨国婚姻介绍的中介费用对于底层新郎来说负担巨大,他们被逃婚一次后,很难拿出钱来再进行第二次购买。所以对于中介来说,多次博弈和市场信赖的价值很小,市场自发的监管约束力不大。其次,中介婚姻通过中介的模式扩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婚姻是完全通过中介完成的,这种婚姻不依赖地缘上的临近,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交易双方很难直接对对方进行了解。这时,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流完全是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通过中介进行的信息交流不仅效率有限,而且无法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前文的分析认为,中介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了中介会帮助弱势方进行欺诈。这时,中介在跨国婚姻信息交流中不仅不能高效地为交易双方传递信息,甚至还会传递虚假信息,使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扩大。与之相对,早期的中越跨境婚姻仅仅是传统婚姻半径的扩展,婚姻双方多是因自由恋爱走向婚姻,既不存在需要通过婚姻实现的交易目标,也不存在致使信息不对称的地理隔阂和中介机构,因此也不存在婚姻欺骗的动机和条件。
具备了欺骗发生的动机和欺骗发生的条件,欺骗行为就容易发生。假设中介机构会容许或帮助弱势者进行欺诈,在此假设前提下,有可能会出现三种欺诈行为,分别是新娘欺诈而新郎不欺诈、新郎欺诈而新娘不欺诈、双方均欺诈。第一种情况,中国新郎保持诚实而越南新娘进行欺骗。新娘为了尽可能嫁入更富有的家庭,可能会对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有所隐瞒或编造,如隐瞒自己的婚育史。如果新娘的目标是获取一次性的金钱收益,就会在婚前隐瞒自己的真实目的以使婚姻得以结成,新郎支付的金钱到手后再返回越南,骗婚就此发生。第二种情况,新娘保持诚实而新郎进行欺骗。由于前述的新郎婚姻市场失败者悖论,在正常情况下,新郎很难达到自己的交易目标,即娶到尽可能好的越南新娘。为了使交易完成,中国新郎就会对自身的经济情况进行粉饰,以提升自己在国际婚姻市场中的竞争力。欺骗行为在婚后不可避免的会被新娘发现,新娘婚后发现自己的交易目标——通过婚姻达成阶级上流并不会实现,逃婚就会被作为一种止损机制被实施。第三种情况,双方均进行欺骗,这时跨国婚姻结局的结论是第二、三种情况的交织,逃婚和骗婚都有可能发生。
新浪网一篇标题为“男子花20万娶越南新娘,新娘:我已结婚有小孩,直接逃跑回国了!” 的新闻报道中的案例中同时出现了双方的欺骗行为。报道中,一位被称为老刘的男子在2018年7月给冯先生的儿子介绍了一位越南女孩阿玲当老婆并收取十三万介绍费用,之后阿玲借故外逃。文中,阿玲坦诚她并非诚意想与冯先生的儿子结婚,而是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到冯先生家里骗钱。获取钱财是她婚姻欺骗的动机。为使婚姻结成,她隐瞒了自己的婚育史,即她在越南已经有了丈夫和孩子的事实。冯先生的儿子和阿玲在婚前只在越南见过一次面,自然无从了解她在越南已经有了家庭。同时,阿玲也认为自己是“被骗过来的”,她说,是老刘告诉她冯先生家里有钱,让她假结婚到冯先生家里骗钱的。需要注意的是,老刘本身并非越南新娘的中介机构。根据老刘声称,他也是通过越南的媒人将阿玲介绍给冯先生的儿子的,冯先生给的十三万,他只抽取两万五,剩下的都给了越南的媒人。从这桩婚姻的促成中抽取利润是老刘施行欺骗的动机,而婚前双方仅在越南见面,阿玲无法得知冯先生家的真实情况,是老刘完成欺骗的条件。婚后阿玲发现骗钱的目的无法达成,且想念自己在越南的家庭,于是便出走回越南了。
五、对策与建议
越南新娘的骗婚、逃婚是跨国婚姻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产生的结果。跨国婚姻中的欺诈必须在缺乏监管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想要减少跨国婚姻中的骗婚逃婚现象,就要尽量杜绝婚姻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为此可以采用两种手段,一是建立监管机制,二是缩小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市场监管是减少欺骗行为的有效手段。建立市场监管机制,首先要使中越跨国婚姻的中介机构合法化。中越跨国婚姻,即使带有交易性质,也不过是一种民间的自发的社会调节行为。我国底层男性对跨国婚姻的需求是社会性别结构失衡的结果。只要我国婚姻市场现状和我国男性对婚姻的需求不变,通过中介的越南新娘就不失其积极意义。将跨国婚姻的中介机构列为非法,是出于防治跨国婚姻中的拐卖等安全问题的考虑。但是简单的将所有中介都认定为非法的,便难以对正在实际运行的跨国婚姻中介进行监管。我认为,应该将跨国婚姻中介机构合法化,对其设立的资质进行审查,将通过拐卖妇女等非法手段运行的中介机构排除。进而再使中介机构市场化,进行合法的市场竞争。从法律、行政和市场三方面建立奖惩机制。从法律上,严格禁止拐卖妇女的中介存在,完善跨国婚姻相关法律,使中越跨国婚姻双方结婚离婚尽量走合法的程序;行政引导中介机构扮演促进双方信息交流、监督双方交易诚信的角色;推动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市场化下,市场将淘汰不诚信的中介机构,买卖双方都倾向于选择跨国婚姻最终成功率更高的中介机构,也就是更能促进双方诚信交易的中介机构。同时,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中介费用降低,这会减轻中国新郎通过中介实现婚姻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同一人多次购买中介服务的可能,这可以使中介更加注重自己的口碑。
由于婚姻双方的信息交换是通过中介完成的,要缩小婚姻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继而消除欺诈行为,必然要通过改变中介的角色来实现。中介需要担任促进双方信息交流、监督双方交易诚信的角色。由于地理距离是信息不对称的根源且无法消除,中介必须采取其它手段促进信息有效交流,如建立双方的信息收集机制,获取、收集、整理双方的可靠信息,建立信息库。提供双向的“考察”服务,目前的中介仅仅提供带领中国新郎赴越南实地考察的服务,而不向越南新娘提供这一服务。提供双向服务可以一定程度抹除信息差。此外,中介须起到监督双方交易诚信的作用,对婚姻双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评估双方的信用,建立信用机制,使恶意欺诈者无法再进入市场。
六、结语
中介机制下越南新娘的逃婚行为是“越南新娘婚姻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活动,其过程中发生的欺诈行为和对欺诈行为采取的對应。中介婚姻下越南新娘的逃婚和骗婚是跨国婚姻交易中欺骗动机和欺骗条件同时具备所产生的结果。三方各自追求交易目标的最大实现时,交易中就会产生欺骗的动机。中越婚姻交易缺乏监管和中介婚姻下婚姻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欺骗行为的发生和成功提供了条件。骗婚行为是越南新娘在婚姻交易过程中采取的欺骗行为,而逃婚则是越南新娘针对中国新郎的欺骗行为采取止损措施的结果。
减少中越跨国婚姻中的逃婚骗婚行为,需要依赖政府和中介机构的行动。政府需完善法律,推动跨国婚姻中介合法化,建立多方面的奖惩机制,规范跨国婚姻中介机构的运行。行政引导中介机构扮演促进双方信息交流、监督双方交易诚信的角色。中介机构建立数据库;建立对婚姻中失信者的惩罚机制,禁止其再度进入中介婚姻市场。通过上述手段,减少或避免中越跨国婚姻中的逃婚骗婚行为,使中越跨国婚姻结成后能尽可能稳定、长久地持续下去,建立稳固的家庭。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我国人口结构不平衡带来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部分有需要的人也得以获得婚姻上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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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系,广东 珠海 519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