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量刑建议工作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2019-12-17史天祥
史天祥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前提,进行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罪”,更关心“罚”的结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如果量刑期限相差过大、罚金数额悬殊、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不同罚势必影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因此,量刑建议工作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实现量刑公正,从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答辩许可、提高量刑监督实效三个方面提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量刑监督实效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6]386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适用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准则,对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各方权力职责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角下,谈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量刑精准化、允许量刑答辩、量刑监督实效几个方面。
认罪认罚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前提,进行一系列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认罪认罚的基础是对司法机关作出的“罪”与“罚”主观上予以接受。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 “罪”,更关心对“罚”的结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如果量刑期限相差过大、罚金数额悬殊、轻罪重罚、重罪轻罚,同罪不同罚势必影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因此,量刑建议工作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实现量刑公正,提高认罪认罚办案效率才能承载现代司法宽容精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契合司法运行现实需求,彰显司法的公正与人道。
如何实现量刑公正,是司法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这标志着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在经过大量调研实践工作之后,2010年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量刑建议制定了规范细致的标准,同时注重案件定罪与量刑结果,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能力和水平。作为检察机关,确保量刑建议结果的公正权威,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的积极性,量刑建议得到审判机关最终予以采纳是发挥检察监督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扮演重要角色的关键。笔者将从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答辩许可、提高量刑监督实效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
精准量刑是现代刑事司法的潮流,刑事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程序都有精准的时间控制,精确到每一天,体现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尊重与敬畏,司法审判结果如果不能做到精准、确定与可信,则是司法公权力对人民私权利的漠视。当然,做到量刑精准确实存在许多难点,不同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犯罪因素,我们的法律条文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案件,而是将成千上万的同类案件装在一个条文里。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5个罪名引入量刑机制,2017年4月1日出台新的常见犯罪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等15个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增加刑罚量做了原则性规定,福建省结合本地区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笔者所在单位在开展精准量刑建议工作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进行阐述:首先,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只是针对15个常见罪名,并没有覆盖全部刑事罪名,在办理生态类刑事案件时,精准量刑效果不尽人意。例如2017年到2018年,连江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非法采矿类案件6件10人,其中对5人作出了精准量刑建议,其余5人因为量刑精准把握不足并未提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5人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4人,未采纳1人。以非法采矿罪为例,10名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精准量刑建议只有5人,采纳4人,精准量刑建议适用人数只有犯罪总人数的40%。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刑事案件精准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效果不太理想。如何根据案件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确立比较精确的量刑结果,法院有权根据其对案件情况各要素的了解与认知去做独立裁量,检察院也有权依据对案件的认识作出量刑建议,但法检两家量刑幅度差别不应过大。精确量刑需要明确的法律准则予以限制,独立裁量不是随意地、自由作出合乎法律条文但违背常理的滥用权力。建立健全量刑建议的规范运作机制是保障精确量刑的制度保障。
二、允许量刑答辩
刑事审判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控方起诉状的确立与被告答辩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进行答辩,是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性的重要途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旧有模式下的法庭审理过程中,除了自首、累犯、初犯、缓刑等常见量刑情节外,控辩双方不会对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公诉人、辩护人、法官三方对案件的意见并没有充分的交流沟通,最终结果与己方的预期不符,当事人上诉、申诉,检方抗诉,案件最终没有一个圆满的结果。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控辩双方就量刑证据围绕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相互质证,检方最大限度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从而能够裁量出最合理的,最能让控辩双方接受的量刑。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审判机关具体量刑就有了可供评估的标准。允许辩方的答辩,控、辩双方关于量刑的意见与依据都得到了充分的表达与交流,庭审法官心中更加明确,控辩双方对于法院的量刑形成更加了解,法院量刑的透明度与准确性也有了保障,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能性大为提高。
三、提高量刑监督实效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行使公诉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起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官是拥有最终裁量权的,具有终局性。法官有权决定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请求;也可以否定公诉人量刑建议请求,自己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做出判断。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了解到,在检察机关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并未对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内容予以评价,涉及到公诉人量刑建议内容只字不提,否认公诉人量刑建议的理由与依据并未做出说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如果没有权威性,没有法律效力,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具有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可以对不采纳量刑建议致使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判决,依法提起抗诉,但这种做法较为传统,效率不高。建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保障救济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进行法律评价,说明是否采纳及相关依据,为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作用提供制度的约束。
[参考文献]
[1]黄朝娟.浅析量刑建议制度.中国法院网,2015年10月30日.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法学(文摘)》,2016年第2期.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连江 3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