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时代下的媒体伦理失范与公民隐私保护

2019-12-17杨柳青

魅力中国 2019年37期
关键词:隐私权伦理媒介

杨柳青

(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由于大众媒体的传播和普及,近年来我国国民的隐私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生活在大城市和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通过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平台得到了空前的扩大。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的重叠部分增加使得当新闻事件发生并被媒体报道,涉事者的隐私信息常常也会和该新闻事件联结、被媒体曝光,由此,公众的知情权和涉事公民隐私权之间的矛盾也逐渐凸显。

笔者认为,对公民隐私的侵犯主要来自在物欲横流、人心浮躁的社会环境下为追求经济利益博取流量而罔顾媒介伦理规范、丧失新闻专业主义精神的部分媒体。他们为了谋求自身利益,罔顾媒体伦理规范,通过媒介曝光超出公民对某一事件知情权范围的涉事人隐私信息,以期满足公众好奇心和窥视欲,赚取流量和经济利益。

一、媒体伦理失范对公民隐私的侵害

媒体伦理发源于西方语境,是西方社会新闻自由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情况下为了抑制不断膨胀的媒体权力而逐渐形成的相对完整的对新闻从业者进行约束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在公共舆论的影响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媒体伦理也是对自身传播活动的一种道德自觉,其目标是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即媒体在掌握话语权的同时,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1]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媒介学院教授克里福德·克里斯琴斯认为,人性尊严、真实性以及非暴力是媒体伦理的三大原则。在自媒体时代,该原则即是要求媒体在进行基于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活动时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和隐私、尊重真实而不传播虚假消息、不伤害无辜。如此,违背上述三原则的行为,便可视作媒体伦理失范。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的生存空间得以由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扩展,但是互联网虚拟性的特征也使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问题由现实空间蔓延到了网络空间。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地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尊重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然而,网络媒体平台最具代表性的伦理问题就是隐私问题。经过对一些媒体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的分析,笔者认为,媒体伦理失范侵害公民隐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侵害公众人物隐私

公众人物即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包括公职人员、明星、作家等。虽然公众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事业及相关个人情况进行了解,但这种了解应该是有界限的。近些年,侵害公众人物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娱乐报道方面,一些娱乐记者为了增加话题内容、获取“独家报道”,未经许可秘密潜入明星私人住宅或在公开场合入侵其私人空间,通过跟踪、盗听、偷拍等手段获取八卦素材和隐私信息,对明星的隐私信息进行夸张甚至露骨的描写。

(二)侵害普通公民隐私

媒体侵害普通公民隐私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为谋求经济利益赚取流量公布涉事人员隐私信息以及自媒体时代下公众利用发布信息的便利性肆意发布涉及公民隐私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记者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使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素材并在新媒体平台上曝光的行为也数见不鲜。[3]

二、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

通过对媒体伦理失范侵害公民隐私相关案例的梳理,笔者认为,导致媒体伦理失范的原因主要包括媒体经济属性增强、同侪竞争压力增大、以及媒体机构及从业者媒介素养的欠缺三个方面。

(一)媒介经济属性增强

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资本家:“一旦有合适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4]这番评论不仅适用于资本家,也适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缺乏相关法律和伦理约束的媒体机构。

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介经济属性的增强是促使媒体伦理失范的主要根源。在互联网时代信息过载的情况下,部分媒体机构为了赚取流量和经济利益不惜违背媒介伦理、以涉事人员的隐私信息作为噱头。在经济社会的浪潮中,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经济的创造者,逐步走向商业化道路。与媒体经济属性增强随之而来的是媒体社会属性的减弱,于是部分媒体在利益面前失去了责任。[5]

(二)同侪竞争压力增大

互联网发展造成的信息超负荷以及不同媒体间的同质化倾向导致传媒业界同侪竞争的压力增大,一些媒体为了博取流量往往争得你死我活,并且逐渐走入恶性竞争的怪圈,甚至罔顾媒介伦理道德。

在信息超负荷的情况下,为争夺读者有限的注意力和时间资源,同侪竞争压力增大,以至于部分媒体由于生存焦虑走向恶性竞争的怪圈。更重要的原因其实还是媒体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它使媒体的受众作为消费者存在,传播价值的标准也由作为消费者的受众的欲求来掌握,而不由媒介伦理道德规范来确定。[6]所以在媒介市场化背景下,一些媒体机构为了提升竞争力、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确会罔顾媒体伦理规范、侵害部分公民隐私以讨好消费者。

(三)媒介素养的欠缺

当前我国不少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媒介素养的欠缺也是导致媒体伦理失范侵害公民隐私的重要原因。其中,既有媒介法规不够完善和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的因素,也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秉持“利益至上主义”原则明知故犯的缘故。

媒介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在网络上以曝光公民隐私博取流量和经济利益者有机可乘,媒介素养教育的缺失使自媒体时代没有受过媒介素养教育的信息传播者肆意妄为。至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为追求经济利益置公民隐私权于不顾的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笔者认为,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的条件下利益至上思维影响下的结果,也是媒介素养教育不到位的结果,毕竟假使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确实经受过良好的媒介素养教育,那么其必然是能够坚守媒介道德底线、注重保护公民隐私的。

三、保护公民隐私的对策

隐私权是公民十分重要的一项人格权利,网络隐私权作为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在这个互联网几乎无孔不入的时代比在现实世界中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了促进互联网时代下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的规范化发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对策。

(一)政府方面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7],媒体的权力需要约束、行为需要规范,完善相关立法是营造良好媒体环境的前提。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在立法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的《隐私权法》、欧盟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等,根据新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网络立法,从法律上确立起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行政救济措施,构建起相对完整的网络隐私权益保护体系,落实法律责任,规范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

(二)媒体方面

要解决媒体伦理失范侵害公民隐私权的问题,提高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的新媒介素养是题中之义。传媒体制转型的当下,许多问题亟待解决[8],其中最主要的是规范媒体从业者的创作内容以及获取素材的手段。一方面,媒体机构及媒体从业者要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净化机制[9],使用好自己的“权利”而非“权力”,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媒体机构自身也要确立起机构关于媒体报道与公民隐私保护问题的相关规定和奖惩措施,加强员工新媒体素养等职业培训,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展现行业自律。

(三)公众方面

进入自媒体时代,公众既是媒体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作为媒体信息的接受者,公众要遵从公众伦理,自觉约束自己的窥视欲;要了解隐私权相关的知识,发现被侵犯隐私权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更要加强自身媒介素养,提高辨别信息真实性的眼力。作为媒体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公众要学习和践行媒体伦理相关的知识,提高自己新媒介素养;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辨别并且做出理智的意见表达和行为反应;加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还要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加强社会责任意识,主动行使对媒体进行监督的权利,发现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积极举报。[10]

猜你喜欢

隐私权伦理媒介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灵长类生物医学前沿探索中的伦理思考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媒介论争,孰是孰非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高中语文跨媒介阅读内容的确定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书,最优雅的媒介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