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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19-12-17储小倩

魅力中国 2019年37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权益公民

储小倩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500)

在行政诉讼的环节中确定诉讼利益、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并正确总结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的关键是对受案范围的确立。行政诉讼是诉讼当中的一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所有由行政行为引发的争端而导致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采取行政诉讼。本文通过进一步明确规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度,提高审理效率。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通常是指有关于行政争议方面案件法院有权利受理的范围。对于原告者而言则是指针对行政机关行政人员的哪些行为提出诉讼能够被法院受理。而对于法院而言,是指法院有权利审理判决的行政行为争议案件的范围。简而言之,行政诉讼是当行政行为损害到公民利益时能够救助的一种途径,相应的受理范围则是指当事者维护权益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规定及缺陷

1.法律规定

概括式、列举式以及双重兜底模式是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三种模式。最新《行政诉讼法》中分别分章节的对三种模式进行详细叙述,第一种列举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侵犯自主经营权、行政协议、政府强制、自然资源征收许可、不作为行政、行政给付等。”第二种概括式,《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一旦出现当地机关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公司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提出诉讼请求。第三种双重兜底,包括其他合法权益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有关规定形式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我国现行的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规定形式方面采取得是概括式的方法。通过概括式的方法可以简单、灵活且全面的概括所有的受案范围,但不足之处在于概括式的方法并没有详细的阐述具体哪一类事情属于起诉范围,不利于公民在实践过程中操作使用。

第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审查对象过于狭窄。在我国,行政诉讼审查的对象往往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规定抽象的行为。众所周知,行政抽象行为的实施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很大的相关性,但却不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内。抽象行政行为不包含在司法审查之中,将会产生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变更后,但是与其相关的行政抽象行为却未被判决撤销或变更,仍处于实施中,这将导致将会有相同的或相类似的违法行政行为出现,继而导致公民利益受损,再起诉讼,造成公证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不能完全包含在行政诉讼案的范围内。《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部门下达的损害公民、法人等组织的人身权以及财产安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其他权益都能够受到保护,政府机关仍然有可能发生损害公民权益的行为而不受到法律的惩戒。公民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的两项主要权利,但是它并不代表公民的所有权益,譬如公民的政治与社会权利。假设这些权利不能得到保护,这就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弊端。

(三)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1.制定合理规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了维护公民合法利益,必须制定合理规范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警防遗漏,通过立法来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益,完善我国法律制度,当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有法可依。采用列举式方法有利于使公民能够清晰认识哪些案例能够被起诉,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通过科学、统一的方法将一些还未出现过的案例概括进来,总结成兜底条款,案例中未被列举出来,但所涉案例在概括性条款中,公民也可以提出诉讼。这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就相对详细具体、不会导致出现歧义。

2.扩大公民合法权益范围

为了促进司法的公正严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只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应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宣传,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向全体公民开放。基于此,“法院除了部分人员由于违反了部分人身权利受到约束的情况以外,其他公民或组织一切合法的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但可以全方位多层次、多方向保护公民最大权益,而且也是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3.扩展审查的范围

众所周知,政府颁布法律条列,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既要合乎法律要求又要合乎伦理的。因此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部门下达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之前,必须对该机关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合理及合法性审查。“往往在审查过程中,一般大都只注重对其合法性的审查,而审查合理性的忽略将导致行政机关满意度下降,公民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护,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必须要加入行政部门自由裁量行为。”在下达行政命令之前多站在广大公民的角度多思多想,更有利于行政决策正确性的提高,降低行政失误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范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将决定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能够得到审理与宣判。本文是为了强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要性,并以此促进我国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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