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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与利益

2019-12-17黄河

赢未来 2019年30期
关键词:随地吐痰物质利益本性

黄河

黄河呼伦贝尔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021008

对于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论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普遍的理解是:“具备知识本身就是美德,无知就是无德”。这种理解不可谓不对,但又流于肤浅,没有回答“具备了什么样的知识才是美德”的问题,按照这种理解,掌握了丰富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便具备了美德,那么如何解释高智商犯罪和学术不端行为呢?行为人都是某个领域的高端人才,掌握了该领域极其丰富的知识,他们的道德败坏似乎与掌握知识的多少没有必然联系。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从人的本性着手展开讨论,笔者的观点是:“美德即知识”是认识美德的内在原则,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趋利避害的,这和生物求生的本能是一样的。是否对自身有利,是人们选择行为的根本尺度和最终标准。人们做出的行为,最终都要符合自身利益,才是符合人的本性的,才是“道德”的,换句话说,所谓的“美德即知识”可以解释为人们具备了如下的知识就是具备了美德:“什么样的行为对我最终是有利的”。

这样的观点似乎陷入了彻底的利己主义,从而在根本上是违反道德的,因为社会道德观念里的美德之一便是所谓的“大公无私”,以“是否对自己有利”作为衡量美德的标准似乎与“大公无私”是根本背道而驰的。实际上,这里的“是否对自己有利”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下面,笔者对于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

首先,从道德规范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利益起到了决定作用。

道德和知识一样,不是人生来就具备的,而是通过后天不断的学习领悟逐渐获得的。比如关于什么东西可以食用的知识,就是一个摸索尝试的过程。某人在食用了一种动物的肉以后,感觉体能增加了,他便获得了这种动物的肉可以食用的认识(知识)。而某种植物在食用之后出现了身体不适,他便获得了这种植物不能食用的认识(知识)。某人窃取或抢夺他人食物,结果受到惩罚,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因为他不仅要将食物还回去,自己的食物也可能被剥夺,甚至被羞辱和惩罚),于是他获得了不能窃取和抢夺他人食物的认识(知识),而这种“知识”逐渐被大家共同遵守,成为一种群体行为准则,也就是最初的道德规范,这个规范表述为“不得盗窃或抢夺”。可见,道德的形成是人们在权衡自身利益的基础上,为了避免自身利益受损而形成的准则。这里所说的自身利益,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还包括精神利益在内的一切利益,如自由、名誉、安全感等等。一种行为之所以是“错的”、“不道德”的,不仅仅是表面上看到的那样,损害了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这仅仅是判断行为对错或是否道德的便捷方法,衡量一种行为的对错与是否符合道德标准,要看这种行为最终是否对行为人自身有利。比如,某人出于私怨而将他人杀死,我们不需要思考就可以判断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但为什么是不道德的呢?我们用利益分析的方法,站在行为人的角度来看“杀人”对他是否“有利”。首先,他通过杀死对方,达到了“泄愤”的目的,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这对他是“有利”的。其次,他没有认识到,如果他杀死别人,他最终也很有可能被受害人的家属杀死。他不具备这种认识(知识):“我杀死别人,别人也会杀死我,所以等于我自己杀死了自己,这对我来说是极端不利的”。相反,如果他提前具备了这种知识,他就不会去杀人,他也就具备了不杀人的“美德”,而具备这种美德的前提是他对自身利益的获得与受损有一个清醒的判断。

其次,人们做出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是对“什么样的行为对我最终有利”发生了错误认识。

比如“随地吐痰”普遍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在半夜空无一人的街道上人们很可能选择“随地吐痰”,而在中午人来人往的街道上大概就不会,人们之所以对是否“随地吐痰”做出不同的选择,是因为不同的情景面临的社会舆论压力不同,而承受这种压力本身就是一种精神利益的损害,人们出于利益考量,自然可能做出不同选择,但是一个具备了相关的卫生知识的人,在上述两种环境下都不会“随地吐痰”,因为他知道,“随地吐痰”虽然便利,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而最终受损的可能是他自己。当然他也可能是因为无法承受愧疚感而做出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

因此,人们之所以会做出违反道德的行为,是因为只看到这些行为对自己“有利”,没有认识到这些行为最终给自己带来的“不利”。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中的“知识”,指的是人们对什么行为最终对自己有利或不利,有清醒的认识,掌握了这种“知识”,人们的行为就一定是符合“美德”标准的,也一定是符合自身根本利益的。

第三,“利他”行为对行为人自身最终是“有利”的。

行为人做出一些“利他”行为,如“舍己救人”、“大义灭亲”等,其后果看起来是对别人“有利”,而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甚至是有害的。那么人们为什么会选择做出这样的行为呢?

实际上,人们做出“利他”行为,往往伴随着社会舆论赞誉及物质和精神奖励、自我价值感提升等“利益”,这些“利益”有些是无形的,但这些无形的利益对于行为人的价值却可能超过物质利益,如在有人落水的情况下,如果选择进行救助,时候会得到受救人及其家属的感谢、社会舆论的好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奖励,也能会在职业发展等方面得到更好的机会,这些都是所谓的“利益”,而正是这些利益客观上促使人们去“舍己救人”。另外,社会观念长久以来对“舍己救人”予以高度评价和赞扬,而对“见死不救”给予批评和谴责,而赞扬和谴责本身就是一种精神利益的增加或损害,在物质不再匮乏的当代,这种精神利益相对于少量的物质利益对于行为人具有更高的价值,如果选择“见死不救”(这虽然是当事人的自由),势必使自身名誉受损并受到社会舆论谴责,并且自身背负愧疚,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利”。

用“是否对自己有利”来解释“利他”行为,似乎是否定了人的高尚情操,让人变得庸俗和市侩,但这符合人的本性,人的生存需要基本的物质利益,人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我们不必讳言“利益”,追求利益并不可耻,因为这与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是直接相连的。理论上,无论是群体还是个人,其道德行为均出于当事人对收益和成本的综合评价。

总之,“美德即知识”中的“知识”,指的不是数学、物理等单纯的科学文化知识,而可以理解为:对于怎么做对自己“有利”有清醒的认识,不被眼前利益所迷惑而做出最终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掌握了这样的“知识”,也就具备了“美德”。因此,苏格拉底说“美德即知识”不是一个单纯的判断,而对人们提出了一种要求,那就是:获取“美德”,而获取“美德”的途径就是掌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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