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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2019-12-16孙艳萍

法制博览 2019年10期
关键词:诉讼民间借贷民法

摘 要:针对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多发的形势,本文总结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特点,探析了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并从多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法;民间借贷;经济纠纷;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9-0125-02

作者简介:孙艳萍(1975-),女,河南武陟人,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民間借贷是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采取了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银行放贷审查严格,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多发、频发。探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特点、原因,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诉讼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特点

2015年,最高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新问题予以回应和规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往往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在民事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由于牵涉到公民财产权,法院审理中非常慎重。诉讼中,在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认定,本息还款情况的认定,担保责任的认定等情况复杂,认定困难,导致审理周期较长。且案件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不菲,诉讼成本显而易见。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很多与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有牵连。民间借贷纠纷的形成,一般是贷方未如约还款导致的,但除了一部分单纯的民间借贷外,很多案件背后牵涉到公司或个人经济诈骗、非法集资、赌博借款,甚至涉黑涉恶组织放高利贷、代为追债等违法犯罪情节。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厘清相关法律关系,明确民事、刑事的界限,工作难度较大。

(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执行到位较难。近年来,各级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但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其特殊性,执行到位率仍然较低。在笔者承接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就下落不明、躲债在外,导致法院无法正常送达传票、送达判决书,只能公告送达。而在漫长的诉讼周期中,一些具有偿还能力的被告人名下财产也早在诉讼之前及诉讼中间就已转移、藏匿,那么案件执行中,往往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导致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多发的原因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多发除了经济增速降低、中美贸易争端等带来的经济压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等宏观大环境因素外,还有一些具体原因。

(一)借贷不规范导致诉讼。中国是个“熟人社会”,人们出现资金短缺时往往先找亲戚朋友,而在熟人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碍于面子,口头约定多,书面协议少,还款随意,手续欠缺。一旦出现贷款人无心或无力偿还,甚至借贷人一方亡故等特殊情况时,借贷双方由于缺乏借款协议、借款及还款单据等书面证据,在本金、利息数额计算上双方各执一词、纠缠不清,导致最终对簿公堂。

(二)借贷职业化导致诉讼。当前,由于个人及小微企业从银行贷款较难,而民间资本市场闲钱较多,有效投资渠道不畅,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担保公司或放贷团伙,有的以担保的形式从银行机构帮助客户贷款,有的以中介、担保的形式介绍社会上不特定个体借款给客户,有的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后直接放贷给客户。在这种借贷职业化的形势下,借贷双方互不认识,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往往先由中介方向借方偿还贷款,再由中介方向贷方追偿。此类诉讼案件,具有借款合同格式化、借款手续齐全的特征,但也存在预先直接扣除借款利息、借款实际本金不足合同约定金额、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等问题,甚至出现暴力(含“软暴力”行为)催收等严重违法行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公安机关查办的很多涉黑涉恶组织之前大都有暴力讨债行为。

(三)网络借贷平台泛滥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正从线下向线上扩展,从个体向群体蔓延。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个体与个体之间以实际交付货币的方式进行,但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又出现了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模式,形成了群体(多个不特定个体)与群体(多个不特定个体)之间网络交付货币的借贷关系。网络借贷主要是出借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近年来,伴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P2P网络借贷也呈现遍地开花的态势。网络借贷虽然收益率高、交易快、操作便利,但潜在风险较大。有的网络借贷又与“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相牵连,极有可能出现诈骗、“跑路”的现象,造成群体性诉讼事件。北京某金宝、深圳某众贷、杭州某电商等多起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后,引发大量集资群众报警、起诉就是典型例证。

三、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的对策建议

诉讼是实现债权的最后选择。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多发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社会问题,需要多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联动机制。

(一)在金融监管层面,广泛建立官方认可的民间融资交易平台,推行民间借贷备案制度。银行机构即使拥有一整套的风险内控系统,仍然会存在呆坏账,没有任何监管的民间借贷自然会带来更大的风险。近年来,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开始了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的试水工作。2012年,国务院设立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浙江温州、江苏镇江、福建泉州等城市纷纷设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通过备案登记服务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因此,政府可以通过银监会、工商联、公证处、律师协会等渠道以官方或半官方的形式,设立公益性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建立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可以对贷方的资质、贷款用途、担保抵押,借方的利率要求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增强民间借贷的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民间借贷由无序走向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在信用信息管理层面,建立民间借贷大数据系统,完善征信系统。正在热播的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中就提出了“大案牍术”,我们建设现代化强国,就必须建设信息化强国。在建立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建立覆盖借贷人的信用系统。通过系统平台共享信用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与银行征信系统、个人征信平台的对接。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公开借贷双方的相关信用信息和资金运行过程,降低借贷风险,增加违约成本,有效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在法院审理层面,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大力推广速裁庭审理模式。对于简易、小额且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速裁,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大限度缩短审理周期。提高送达效率。当前公告送达前置条件多、耗费时间长,不利于债权人维权。要深入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采用电话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解决民间借贷诉讼“送达难”问题。送达之后,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要敢于及时判决。在诉讼实践中,一些法官遇到被告联系不上的情况时甚至劝说原告撤诉,还有一些法官在公告送达后,总觉得被告未出庭应诉,担心将来有麻烦,影响绩效考核,迟迟不敢作出判决。法院方面对此类情况应给予督促指导,解决一些法官不想为、不敢为的问题,为法官做好坚强后盾,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法院的结案效率。

(四)在法院执行层面,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不同地区,民间借贷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不仅有损债权人的利益,有损社会信用基础,也有损司法权威,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破解“执行难”,要衔接审理与执行环节,建立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机制。为避免诉讼中被告人转移、藏匿财产的现象发生,立案时,加强审查,提醒当事人进行诉讼保全,提高诉讼保全的适用率;审理时,注重对被告人各类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的获取,为将来执行打下基础;执行时,及时全面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特别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纳入“黑名单”的被执行人信息,应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社会压力,促使其采取措施弥补。

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有更加全面的解决机制,只有认真分析其多发的原因和特点,多层面、多渠道发力,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蒋敏.民间借贷案件审判要点[M].法律出版社,2016.

[2]淳博.对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7(04).

[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课题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职业放贷”行为及防范[J].人民法治,2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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