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与保护路径研究
2019-12-16熊俊
熊俊
摘要: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发升级以及大范围推广应用在满足人们现代化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被窃取或者泄露的概率,尤其是数据挖掘、商业智能等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给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造成巨大的冲击,不仅损害了百姓切身利益,也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造成严重的消极阻碍作用。本文简单介绍了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在结合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从法律、监管、技术等不同层面来提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与保护效果。
關键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困境;保护路径;研究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9)29-0025-02
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种类多、处理迅速以及价值密度低等四大特点,个人信息则可以划分为一般性、重要性、关键性等三大类型信息,不同类型信息的保护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数据挖掘等常用大数据技术提高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系数,降低了民众对大数据技术的认可度与信任度,加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仍不完善,这在无形之中加剧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性、矛盾性,以至于部分民众和企业因担心个人信息被泄露而拒绝使用大数据技术,对提高民众生活便捷性以及促进大数据技术的长远发生等产生消极阻碍作用,因此,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困境与保护路径的研究力度是势在必行的,为完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提供更多具有较强参考价值的数据信息,为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众日常生活的促进作用奠定了基础。
1简单介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困境
1)个人信息概念的发展性与变动性。我国个人信息概念经过了从闭合性到开放性、从可识别性到伤害风险的转变。虽然我国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司法体制等都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与特点,都认为可识别性是评判个人信息的最重要标准,但是这些定义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综合比较所有个人信息定义可以将个人信息简单划分为狭义上的可识别性与隐私性相结合、广义的可识别性、形式上的可识别性与活动情况等三大类型,不管是哪儿种类型的个人信息,都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尤其是个人信息动态化与场景化的大户数时代更应坚持和体现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齐爱民曾经提出要从动态的角度来理解个人信息,可以将个人信息理解为识别与再识别的行为,因此,维护和加强个人信息权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从个人信息使用前、使用中以及使用后等层面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仅要在使用他人个人信息前征得他人的同意,还应从整体出发来评估个人信息使用风险系数,通过分析个人信息使用情况来制定弥补措施。虽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加快了个人信息概括从闭合到开放的转变速度,但是却提高了个人信息伤害风险系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员可以以伤害风险为基础来分析理解个人信息,提高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的平衡性。
范为认为不能为了凸显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而忽略其带来的伤害风险,有效降低了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之间出现冲突的可能性,避免了因过度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利益等情况的发生,因此,应提高个人信息概念理解的动态化与全面化,正确认识个人信息的应该保护性,并从个人信息应保护性来分析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除了界定个人信息概念之后,还应将个人信息与数据信息、个人隐私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区分。例如,个人信息与数据的本质是一样的,但是两者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载体,个人信息利用数据来展示其识别功能,大数据时代将个人信息的空间从社会转移到网络。数据是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整体反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人信息的可控性以及去识别化。原有的可识别性以及知情同意框架早已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对降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的基本要求,加剧了个人信息与数据界线的模糊性,甚至导致了个人信息与数据的等同性,对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产生消极作用,因此,要辩证开展个人信息与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很大的不同之处,个人信息以可识别性为主要特点,隐私则以保密性为主要特点。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都发生一定的变化,实现了从个人信息重点从保护到保护和利用的根本性转变,但不可否认的是个人信息与隐私都可能会被泄露,都有伤害风险系数。张新宝曾经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解决民众保护个人信息与企业利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管理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标准与国际信息保护标准之间的矛盾,这为以后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指明了方向。
2)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变化。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实现了从单一私有化到复合两面性的转变。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仍不完善,根本无法满足大数据时代对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要求,加之,《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许多内容已经与大数据技术研发应用速度相脱节,降低了个人信息保护边界的明确性与法律性,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不稳定性。个人信息法律属性是当前个人信息研究活动的重点内容。个人信息属于民众的民事权利,无论是人格权还是民事权利都保护个人信息。同时,随着社会时代的变化,人们对个人信息法律属性有了更深层次的认知和理解,提高了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发展性与变化性。大数据时代,民众应提高对个人信息的综合利用率,尤其是提高商业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力度,利用专门的软件或者工具来深度挖掘个人信息潜在价值,为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具有针对性的参考信息,进而让民众从中获益,这就需要弱化个人信息的私权属性,提高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从本质上来讲,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与财产的部分属性,需要民众用一分为二的思想来看待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提出个人信息等同于人格权的基本观点,也就是说只有部分个人信息具备人格权属性。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必然会具有财产属性,也就是人们产生个人信息等同于财产权观点的主要原因,但是,谁也无法确定该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还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个人信息隶属于民法范畴,认为可以占有、使用个人信息,并获得因此产生的经济利益,但是又不能将个人信息当成民众私有物品,这种理解也不合适,毕竟,不能过于单纯或者狭隘的理解个人信息带来的各种利益,也就是说我国当前民法并没有从本质上来分析和确定个人信息的内容,只是从民事权利层面来分析和利用个人信息。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了解和把握个人信息属性,正确认识个人信息属性的两面性,最后,还应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是维护民众自身合法权益,个人信息利用则是凸显其公共利益属性。
2拓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路径
1)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既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分析民众的消费行为,推测民众消费习惯和消费观,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因此,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具有较强的迫切性。相关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文,适当的扩大个人信息范围主体的范围,包含除了相关政府部门之外的所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违法窃取个人信息的人进行严惩。另外,还应提高相关法律的精细化,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其惩罚的轻重,将非法提供或者获取他人信息并严重损坏民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归结为情节严重范畴。同时,还应综合分析获取使用个人信息数量、信息重要程度、信息使用效果以及行为次数等作为评定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提高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化和精细化。相关政府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改革创新举行规则,通过合理利用过错推定责任等方式来给侵权人以证明自身清白的机会,当侵权人无法举例证明其清白时,则判定侵权人存在某种过错,以此达到了降低被侵权人举证的难度。还应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要求其培养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当侵权人非法获取和违法使用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多,并无法准确估算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时候,可以根据其获利2倍的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最后,相关政府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高该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配合默契性,提高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标准的一致性与统一性,最终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全面性。
2)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行政监管力度。部分企业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个人信息应用于商业活动,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被侵害的可能性,因此,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的完善性,坚持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中的主导地位,拓宽行政监管机构与其他行政部门沟通合作的渠道。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制,提高对各种网络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研发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研发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用于研发个人信息保護技术的专项资金,通过推出系列政策来提高企业或者个人团体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技术的热情,实现我国大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的整体性能。另外,还应加强互联网信息存储与传输新技术的研发力度,降低计算机网络出现人为漏洞与系统漏洞的概率,加强防火墙等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的研发力度,利用动态密码保护系统以及认证系统等来提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最后,还应对较为重要和关键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设置访问权限,提高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性。
4)提高民众个人信息自我保护能力。相关政府部门应通过扩大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宣传范围与创新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宣传活动形式等途径来提高民众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保护意识,促使民众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比如,拒绝注册陌生网站,在注册已知网站时,应认真阅读注册该网站的注意事项。最后,当民众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利用时,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小结
辩证看待大户数时代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挑战,了解当前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所面临的理论困境与现实困境,通过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体系等途径来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