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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洗稿行为的规范与治理

2019-12-16

视听界 2019年6期
关键词:原创维权内容

吴 军

新媒体技术赋权改变着传统话语格局,带来了表达方式的解放,也加速着内容生产与传播的普及,各类自媒体平台及自媒体人不断涌现,加速激发了内容创作市场的发展活力。与此同时,自媒体侵权行为也随之泛滥,尤其是近年来洗稿侵权行为频现,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自媒体洗稿行为的界定及成因

目前,社会各界对洗稿的认识与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人民日报》发表时评称,洗稿是指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1]虽然洗稿行为仍然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界定,但基础性共识已逐步达成。所谓洗稿,通俗而言可用“移花接木”予以概括,是指通过调整语序结构、使用同义替换、挪用事实观点、进行拼凑整合等方式,对他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后再次以原创内容的形式推出,但文章观点、思想、逻辑等最具价值的核心部分仍是抄袭的,即著作权“实质性相似”。究其本质,洗稿作为盗稿抄袭的一种“高级形式”,相比于过去简单粗暴的直接“复制粘贴”,其运作行为更加隐蔽复杂,从“搬运”升级到“伪原创”。毫无疑问洗稿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随着各大互联网平台引入机器审核、识别机制来保护原创作品,直接复制抄袭早已行之不通,洗稿逐渐成为当前自媒体盗稿的主要方式和自媒体作者投机行为的新选择。

自媒体之所以热衷于盗稿行为,一方面是由于流量所能带来的丰厚经济利益与外部惩罚机制缺失而导致盗稿成本低廉之间的极大反差。在当前互联网流量经济逻辑下,阅读、转发所带来的流量既能通过打赏等方式直接变现,也能带来可观的广告效益,这其中隐藏的巨大的经济效益让无数自媒体作者趋之若鹜。与可观的经济收益相比,洗稿所要付出的人力成本却相当低廉,检索、整合不同自媒体账号内容,修改、调整个别表述方式不需要太高的门槛,在短短几小时内便可炮制出一篇“爆款文章”,市场上甚至出现了洗稿神器和产业链,让洗稿变得更加自动便捷。此外,由于当前各大平台的识别系统无法有效地识别洗稿文章,且洗稿在法律层面面临着维权取证难、界定处理难,因而少有示范性案例。另一方面,在快速更迭的互联网环境下,新的社会热点事件、刷屏现象不断涌现,公众对热点事件的注意力也随之快速转移跃迁。在这种情形下,那些热衷于蹭热点追逐流量经济的自媒体就需要在短时间内源源不断地生产稿件,而多数自媒体由个人或小团队运营,其内容生产能力不足以支撑其开展详尽的调查和进行深度思考写作,为了长期跟进热点事件及时发声,维持高度的读者关注和活跃,洗稿行为也因此成为一种大行其道的“创作”模式。

二、自媒体洗稿行为的治理策略

洗稿行为会对原创作者以及整个内容创作环境产生诸多消极影响,如直接损害原创作者的经济权益,抑制作者的创作动力,加剧洗稿抄袭之风,甚至会危及整个内容创作市场。因此,规范和治理自媒体的洗稿侵权行为势在必行,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平台、专业第三方及自媒体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既要从外部的规章制度方面进行规制,也要提升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

(一)政府规制: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洗稿边界

对于自媒体侵权而言,更为完善的法律手段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救济方式。关于著作权,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主要规章制度自2013年修改实施以来尚未更新出台,早已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如自媒体著作权保护即存在着无具体法律条例可依的问题。[2]此外,不少自媒体所盗用的内容与新闻报道相关,典型如《甘柴劣火》一文因大量引用新闻媒体报道而陷入侵权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有法定合理使用范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将时事新闻解释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但条例并没有对“单纯事实消息”给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外界对“时事新闻”“新闻作品”“时事性文章”等概念有所混淆,放大了时事新闻的外延,进而导致著作权所保护对象的界限上具有模糊性。[3]针对著作权保护对象边界的问题,政府应与时俱进加强规制,补充相关法律在自媒体等新兴平台上的适用性解释,同时对时事新闻和其他受著作权保护的新闻类型及引用界限给予明确界定。

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判断内容侵权的司法实践过程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很多洗稿行为难以获得相应的法律制裁。针对这一模糊性困境,法学界也需引起重视,给出适用于自媒体文章特性的“实质相似性”法律解释,明确盗稿行为的判定标准,为今后自媒体洗稿侵权案件的审判提供清晰的标准与依据。

(二)平台规制:强化平台保护,增进协同合作

当前多数内容平台已引入原创系统来保护知识产权,如微信公众号自2013年以来,建立了全电子化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系统,新增公众账号原创声明功能以及严格的使用规范,用户可对违规的原创公众账号及文章进行举报。[4]但这些系统对盗稿的识别多通过机器对文章重复率的鉴定来实现,仅适用于简单的照搬照抄,而难以识别更为隐蔽的洗稿行为。因此,首先,各大平台应着眼长远,真正践行保护原创举措,制定明确的侵权判断标准,不纵容任何自媒体的盗稿侵权行为。其次,需要多措并举强化原创内容保护机制,一方面自媒体平台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升级既有的技术操作系统。如企鹅号全面升级其原创版权保护系统,推出行业首例自媒体电子授权—监测—维权平台,为企鹅号原创作者提供实时原创内容侵权监测,以及实时查看侵权数据与维权进度的一站式版权保护服务,为版权保护赋能。另一方面,各大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侵权投诉、举报系统,在原有的机器审核基础上增加人工审核,将被投诉稿件交由多人重点审核,给出更合理的判断结果。如微信公众平台积极探索新型的版权保护机制,新建“洗稿”投诉合议机制,引入由坚持原创且无抄袭记录的个人作者这一“民间力量”来处理“洗稿”投诉,[5]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单纯由机器审核带来的局限性。再次,针对被证实的洗稿文章,平台可建立基于信用积分的惩罚机制,提高洗稿行为的实施成本。

对外亟需增进跨平台的协同合作。“内容为王”时代,各互联网平台都在积极网罗优质自媒体资源,抢滩内容创作阵地,由于平台间的相互竞争及相对封闭,平台往往各行其是,自行发展原创内容保护机制和盗稿侵权处理标准,因而没有形成行业规范治理的合力。当前各互联网平台对原创保护的发力,意在更好地维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凸显原创的内容价值,内容版权具备不可剥夺的价值已成为行业共识。因此,各平台应基于这一共识,加强跨平台间的协同合作,根治内容创业野蛮发展的乱象,如在共同治理实践过程中,发展出相对统一的盗稿侵权判定标准,以重新构建可持续的内容创作行业秩序与规则,驱动自媒体专注优质内容生产创作。

(三)合作规制:提升版权意识,成立维权组织

自媒体的崛起极大地降低了意见表达的门槛,赋予大众自我表达的平等机会,但囿于自媒体作者法律观念和版权意识参差不齐等问题,对于部分盗稿者而言,互联网世界信息的海量和免费获取特性无意间营造出一种可随意复制粘贴和转述的幻象,导致部分自媒体作者有意或无意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亟需提高自媒体人版权素养,发展行业自律,共同抵制自媒体洗稿侵权行为。首先,应积极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媒体作者的版权意识,鼓励自媒体作者以身作则保护版权环境,在日常运营和内容创作中恪守基本规范;同时,主动降低被侵权的可能性,如运用原创标签、水印、署名、版权登记等方式提高版权作品在形式、发布及传播等方面的技术和侵权壁垒,从源头上防止盗稿行为。对于被洗稿的原创作者而言,应积极采取适当方式主动维权,如通过平台规则、寻求专业版权保护机构服务等手段制止侵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内容创作行业的整体生态。

此外,应积极建立专业维权组织或联盟,将零散的维权力量集中起来,让原创作者的维权之路更为顺畅、有效。在具体职能方面,首先,这一专业组织可以发挥自媒体盗稿侵权曝光台的作用,针对自媒体原创作者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调查,对存在较高洗稿可能性的账号和文章进行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以推动侵权事件的解决。其次,该组织可发挥专业技术或法律人员的作用,为卷入侵权纠纷的原创作者提供相关支持,如提供法律咨询或借助技术手段获得盗稿者侵权证据等,以减少原创作者的维权阻力,提升维权意愿。最后,第三方维权组织也有助于构建行业标准与秩序,可运用专业的知识与平台合作,共同制定出自媒体盗稿侵权行为的专业界定标准。

注释:

[1]王志锋.人民日报人民时评:向“洗稿式原创”说不[OL].人民网.[2017-06-16].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7/0616/c1003-29342721.html.

[2]张文德,叶娜芬.网络信息资源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以微信公众平台自媒体“洗稿”事件为例[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7(2):48-51.

[3]陈正明.新闻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出版广角,2016(15):44-46.

[4]姜旭.微信多措并举保护知识产权[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9-15.

[5]张璇.关于“洗稿”的若干法律问题[OL].中国法院网. [2018-12-20].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2/id/3616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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