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赢家的黏土矿争夺战
2019-12-16祁彪
本社记者 祁彪
>>田垅黏土矿部分现状 祁彪摄
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黏土矿争夺战。
作为出让方的江西省吉安市国土局(现称吉安市自然资源局)在公开拍卖出让吉安县凤凰镇田垅软质黏土矿(下称田垅黏土矿)采矿权8年之后仍有6000余万元转让款无法收回,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作为受让方的安福县天安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安公司)当初仅仅是义务帮四名合伙人代持,没有任何收益,如今却因此诉讼缠身,面临巨额赔偿;而当初企图开矿发家的四名合伙人,不但前期投入无法收回,发财梦破灭,而且曾经友好的关系也完全破裂。
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围绕田垅黏土矿发生了一系列的诉讼,而最近一次诉讼的开庭时间是在2019年8月29日,四合伙人之一的唐某某以其享有的田垅黏土矿合伙份额采矿权被侵权为由起诉天安公司,请求判令天安公司停止侵权,退出对该矿的占有和管理,并赔偿经济损失710余万元。
2019年12月2日,天安公司收到了吉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支持唐某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天安公司赔偿唐某某损失703万余元,天安公司准备提起上诉。
而在此前,四合伙人之一的黄某以同样理由诉天安公司的诉讼已经终审胜诉,天安公司认为判决错误,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江西高院正在再审立案审查。
四人合伙借壳取得采矿权
天安公司董事长杨光辉怎么也想不到,当初义务帮持黏土矿的行为,会惹火烧身。
2010年11月5日,吉安市国土局、吉安市恒丰拍卖公司发布了一则拍卖公告,公开拍卖田垅黏土矿的采矿权。
“田垅黏土矿是生产陶瓷的重要原料,品质在江西省范围内是数一数二的,2010年前后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这类原料的市场需求量很大,根本不愁销路,可以说只要有采矿权,肯定就能赚钱,当时黄某、唐某某和牛某找到我,希望和我一起合伙竞拍田垅黏土矿的采矿权。”杨喜光说。
杨喜光是杨光辉的丈夫,同时是一名肢体三级残疾的残障人士。“说实话,当初我是反对他(杨喜光)搞这个黏土矿的。我们的公司在安福县也算是排名前几名的公司,作为残疾人士,我们当初从卖菜到做建材再到做房地产开发,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终于有所成功,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我们一直做房地产生意,对于采矿根本就不懂,而且又是在人生地不熟的外地,我觉得风险太大,但是最终我的反对没起作用。”杨光辉说。
2010年11月26日,由于没有资质,杨喜光等四合伙人以符合资质的天安公司名义,通过拍卖的方式,竞得田垅黏土矿的采矿权。
“当时我们的想法是先借天安公司名义把采矿权拍下来,然后我们再单独成立一个公司把采矿权转移过来,但是没想到就是这次借名义代持,却让天安公司从此麻烦缠身。”杨喜光说。
2010年12月2日,杨喜光、黄某、唐某某、牛某等四合伙人签署了一份《股东会议纪要》,约定:暂以天安公司名义向相关部门办理采矿登记开展生产经营、直至新的合理方案最终付诸实施;在新的合理方案最终付诸实施之前,田垅软质黏土矿采矿相关生产经营由股东(四合伙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天安公司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应无条件配合,不得干涉。但因黏土矿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收应由四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2010年12月26日,四合伙人签订《关于吉安县凤凰镇田垅软质黏土矿采矿(竞标名)采矿权持有方式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四合伙人对采矿权也是按出资比例持有,如出现资金短缺时,各方股东必须按股份比例出资到位,任何一方未及时出资时视为自动丧失所持有的采矿权份额,其已出资金由其他股东按比例享有;出资比例为牛某43%、杨喜光32%、唐某某15%、黄某10%;釆矿权独立于天安公司的其他权利,天安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四方股东采矿权;天安公司只是名义上的采矿权所有人,真实的采矿权利拥有者是四合伙人。
一波三折的矿产开采
2011年1月28日,为承接上述竞拍取得的采矿权并运作经营该黏土矿开采, 杨喜光等四合伙人在吉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吉安市恒基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基公司)。“但是,吉安市国土局和吉安县的相关部门并不同意将采矿权转移到恒基公司名下,我们只好继续用天安公司的名义。”杨喜光说。
2011年7月26日,天安公司与吉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天安公司以9010万元受让吉安县凤凰镇田垅软质黏土矿的采矿权,并由恒基公司代天安公司向吉安市国土资源局支付第一期价款3010万元。
2011年10月25日,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向天安公司颁发吉安县凤凰镇田垅软质黏土矿《采矿许可证》,期限为10年。
“原以为取得采矿权后,剩下的就是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生产赚钱了,却没想到后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不但使黏土矿无法开采,还把天安公司拖进了深渊,至今无法脱身。”杨喜光说。
因恒基公司无法承接该采矿权,根据吉安县税务部门需在当地纳税的要求,也为了保证采矿生产经营和采矿权的独立性,天安公司在吉安县设立了安福县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县凤凰镇田垅软质黏土矿(下称天安分公司),负责人为杨光辉,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其他黏土矿露天开采、销售。“设立天安分公司,合伙人均是同意的,唐某某参与了天安分公司的经营,从天安分公司领过工资、报过账,黄某、牛某均派人在天安分公司参与经营。” 杨光辉说。
此后,天安分公司在做采矿准备时发现,田垅黏土矿存在私挖盗采等历史遗留问题,无法顺利开采。而由于取得采矿权后迟迟无法盈利,四合伙人之间也爆发了矛盾。
“由于迟迟无法开采,还面临缴纳第二期、第三期共计6000余万元出让价款的压力,根本就没法继续干下去。2014年7月12日和7月15日,天安公司两次向吉安市国土局致函,希望其能收回采矿权并退回采矿权价款3010万元,吉安市国土资源局最终未同意。2014年7月29日,黄某致函我,指责我无能力组织合伙采矿生产经营,并要求独自进行开采。2014年9月28日,合伙人唐某某出具《授权书》,以黏土矿股东身份委托肖育仁、冯跃仁进行开采,并将《授权书》发至每位合伙人。”杨喜光说。
至此,四合伙人的关系完全破裂,黄某和唐某某分别进行了黏土矿的开采。
2014年10月3日,吉安县林业局向合伙人黄某、唐某某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凤凰镇山南村的“白泥山”山场上采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分别处以罚款。
2014年10月31日,吉安县国土资源局(现称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一份说明《关于我局对凤凰田垅软质黏土矿所采取措施的说明》,说明认定黄某个人无权开采,其行为属于非法开采。
“此后,唐某某等在2014至2017年间一直私自采矿,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总计获利至少达1700余万元。我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陈卫东等专门出具了专家意见,认为唐某某、黄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要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多次向吉安县公安局举报,一直没有立案。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我们不得已请了安保公司,私采才被遏制。”杨光辉说。
此外,杨光辉表示,天安公司还采取了一系列维权手段,比如2017年4月26日,天安公司向杨喜光、牛某、唐某某、黄某发出《关于中止履行〈采矿权持有方式协议书〉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通知》,通知四合伙人天安公司中止代持案涉《采矿许可证》,中止四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享有、行使该《采矿许可证》项下的任何权利,但最终并未实际履行该份中止通知。
2017年8月,杨光辉因阻止非天安公司开采人员采矿和运矿行为无果后,砸了四辆车的前挡风玻璃,被吉安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后上诉至吉安市中院,吉安市中院改判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杨光辉至今说起这事,仍难掩伤痛:我一个农村妇女,一直遵纪守法,本分做生意,好好的投资开矿,竟将自己开进了牢房,还被判刑,搁谁身上都想不明白!
>>吉安县法院 祁彪摄
2019年3月,天安公司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某按其持有合伙份额比例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92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天安公司不是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取的权利主体等为由,驳回了天安公司的诉讼请求。天安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院,江西高院也驳回了天安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江西高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也组织各方调解,希望能够一揽子解决,但终归调解未果。
到底谁在侵权?
记者就上述事件走访了吉安县国土局、公安局和吉安市国土局,均未获得正式回应。
而除了上述事件外,围绕田垅黏土矿的归属和股权分配等,四合伙人以及天安公司之间还产生了一系列诉讼,最新一个就是文章开头提到的,于2019年8月29日在吉安县法院一审开庭的唐某某诉天安公司侵权案。
唐某某诉称,天安公司对田垅黏土矿并不具有实际权利,却在未经黄某、唐某某等四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设立天安分公司,私自开采销售矿产,所得收入未向黄某、唐某某分配;黄某、唐某某要求天安公司公开收支账目未果后,组织生产被天安公司阻挠并报警;天安公司未经黄某、唐某某同意与案外人签订《干股协议书》,将四合伙人共有的采矿权进行处分,还将矿产发包给他们进行开采……天安公司成立护矿队,强占黏土矿。天安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侵犯了四合伙人的共有采矿权,应立即停止侵权,退出对黏土矿的占有和管理,并赔偿唐某某损失710余万元。
>>天安公司 祁彪摄
据了解,在此案之前,黄某已经以相同案由起诉了天安公司,吉安县法院依法追加杨喜光、唐某某、牛某为共同原告后,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以“〔2017〕赣0821民初1916号”判决,判令天安公司停止侵权,退出对田垅黏土矿的占用和管理,并赔偿黄某损失310余万元,吉安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唐某某此次起诉后,吉安县法院再次追加黄某、牛某、杨喜光为共同原告,但三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天安公司在答辩中首先提出,本案为重复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审理,并应就共同的诉讼标的作出合一判决。吉安县法院在审理黄某以相同案由诉天安公司的诉讼时,已经追加杨喜光等另外三人为共同原告,并已作出生效判决。而此次唐某某对天安公司再次基于同一事实相同案由提起诉讼,是重复诉讼,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唐某某的起诉,而无需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同时,天安公司表示在法院进入实质性审理的情况下,其答辩意见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和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天安公司是田垅黏土矿的唯一合法采矿权人,且并未实施损害采矿权及唐某某利益的行为,反而严格遵照《股东会议纪要》《采矿权持有方式的协议书》的授权,对黏土矿进行生产经营。天安分公司并非私自设立,而是经过四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唐某某还具体参与了天安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江西高院的“〔2016〕赣民终520号”民事判决也明确载明,天安分公司是经四合伙人一致同意后设立;根据开展采矿权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天安公司组织生产经营,与他人签署相关承包协议等经营合同,只要未损害全体合伙人的投资权益,则是授权范围内的正常经营行为。
事实上,唐某某在诉状中提到的相关合同,并未实际得到履行,因此,签署该等合同,损害全体合伙人的投资权益更是无从谈起;黄某、唐某某伙同他人私自开采矿产,天安公司不管是成立护矿队、提起诉讼还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都是维护四合伙人全体利益的行为。因此,天安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反而是唐某某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自行或擅自授权他人进行开采、销售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同时,天安公司表示,采矿权是典型的物权,完整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四项权利,而不管是四合伙人当初的约定,以及法院在之前系列诉讼的判决中,都混淆了采矿权这项物权所包含的四项权利,把四合伙人的收益权当成了采矿权。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的采矿权登记在天安公司名下,为天安公司所持有,而且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无法持有此项采矿权。因此,不管四合伙人如何约定,都不可能以个人名义享有采矿权,他们仅享有物权四项权利中收益权,即唐某某享有的是基于合同而对采矿权享有的投资份额收益权,而不是物权。
2019年11月27日,吉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天安公司对田垅黏土矿不具有实际权利的情况,实施了对于唐某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对唐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判决天安公司赔偿唐某某损失700余万元。
目前,天安公司已经向吉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本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