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
2019-12-15周东明
摘 要:在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国家为了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切实有效的保护,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要适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履行相应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企业国有产权;主体;合同内容程序
一、 引言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而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产权转让行为,这些产权转让行为对有效实现企业改制重组起着纽带和桥梁的作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目前,国家已经对涉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通过相关法律及政策进行了严格的实体及程序性规范,使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更显著的政策指导性和法律强制性。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助于我们开展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改制重组项目,确保企业改制重组项目内容的合法有效和项目进程的顺利推进,确保国有产权的安全运行。
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同内容要合法、完备
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最终要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转受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其转让行为必然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条款必须合法和完备。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于涉及国家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故其条款及其内容还必须遵守特别的规定。《办法》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和住所;转让标的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转让标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转受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在具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职工安置条款。职工的妥善安置是企业改制中必须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条款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注意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形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求在特定的公开场所进行交易。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审批文件,有些情况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不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审批确定的特殊情况
根据《办法》第30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二)国有企业或公司的增资行为
国有企业或者公司的增资涉及企业净资产的折价以及相应的企业注册资本或者是公司股权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形,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其必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的强制性规定。
(三)目标企业或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的方式
主辅分离,对辅业进行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根据859号文件的精神,对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采取向改制企業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具体交易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即此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决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选择,并不强制性要求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四)禁止“手拉手”进场交易
所谓“手拉手”进场问题,是指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前已经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为了符合进场公开交易的强制性规定,“手拉手”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走走过场。这种交易行为受到国家法律政策的严格限制。一方面,“手拉手”进场交易,无形中剥夺了其他潜在投资者受让国有资产的机会,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的公平竞争的权利,与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公开交易的初衷相违背,极大地影响了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另一方面,“手拉手”进场交易实质上是采取了私下进行的协议转让方式,这种转让方式由于没有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选择,又缺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的检验,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或者流失。为防止转让方与受让方“手拉手”进场交易的行为,268号文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作了特别的规定,从而保证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和充分性。
四、 结语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以上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是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前置条件。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权转让并且决定行使购买权,则股权交易就必须在公司内部进行。在此情况下,拟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就不具有对外转让的合法主体资格。
参考文献:
[1]彭斌.法律基础课程的调查分析[J].职业教育,2009(3).
[2]孔德容.《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看法[J].考试周刊,2010(26).
作者简介:
周东明,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