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金融的刑法规制
2019-12-15杨泽琛
王 慧 杨泽琛 熊 玲 薛 景
太原工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且发展极快的行业,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利益与便利,但是所隐藏的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刑法必须正确发挥其积极作用,克服滞后性的缺点,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物因其依托于互联网与科学技术,故人力与时间成本大大降低。且由于互联网的应用,使操作流程趋于标准化,大大加快了业务处理速度,提高了效率。但是,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还有待完善,同时也缺乏严格的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所以,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等优点,但是也存在风险大、管理弱等尚待改善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
(一)刑法执法定位的偏差
从目前执法方面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与规范更加倾向于刑事制裁,往往忽略了民法规范与行政处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将会是大势所趋,所以我们要在对之进行规范的同时,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而刑法因其制裁方式的特殊性,在利用其进行规范互联网金融时,不得不保持它的谦抑性。
(二)监管法规的缺陷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与刑法的稳定性的相互矛盾,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刑法对互联网金融规范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模式而设立,较少涉及互联网金融,且多以条例、意见的形式作出,缺乏系统性与统一性。而互联网金融又急需一个安全、规范的发展环境,立法的滞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的冲击
互联网与金融的创新,带给人们极大的便利与较高的效率,在这个追求高效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势必会取代传统的金融模式,这时刑法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其稳定性,对相关条文进行修订。但刑事立法程序的复杂性与严谨性,大大降低了立法的速度,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冲突,其滞后性不利于刑法的权威性体现。同时,侦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复杂性,也给司法人员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刑法规制应然走向
(一)刑事立法应渐趋开放,不能盲目定罪
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优势和特点就是开放式的集资和以大数据时代为背景的资金调配。对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现实的因素,当新兴金融力量的发展于某种程度的确超越了先前社会对金融稳定秩序的期待值时,我们就不应固步自封而落后于时代金融浪潮。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政策上应更多地给予帮扶。因此,刑法规制理应对互联网金融多一些宽容,及时做出调整,适应新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提倡案例指导制度
对于立法的滞后性,进一步发挥具有判例法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为有效的弥补方式。[2]通过互联网金融相关优秀案例的发布,引导此类案件的解决与纠正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加大司法部门对之的重视态度。使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用与刑事立法的修订相互补充,将会有效的解决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同时,互联网金融案件具有特殊性,而各个地区的司法水平与审判经验参差不齐,通过优秀案例的指导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一个可参考的例子,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差异性。
(三)摆正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定位
互联网金融的作为一个较新兴的经济发展领域,且将会成为主流的发展模式,所以既要保证为之建立一个较规范的发展环境,又不能抑制其发展积极性,而刑法作为惩罚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必须重视它的谦抑性。与刑法相比,民法的经济赔偿手段将更利于补偿互联网金融的经济损失,而行政的惩戒手段既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的规范,又不会过于严厉而阻碍其发展。在民法与行政法的基础上,使刑法制裁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时,相关协会组织也可以积极发挥自身的规范作用。
(四)加强司法专业化并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基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建立在网络信息化的基础之上,所以涉及此类犯罪的案件通常表现出极高的专业性,对于司法人员的相关专业素质要求也较高。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集合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专属合议庭处理案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普遍提高相关司法人员在该领域的专业化水平,从而实现对于管辖、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以及犯罪性质等问题的科学界定。从而保证此类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3]
四、结语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刑法既要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也要保持其谦抑性的特征,在为互联网金融建立一个规范的发展环境的同时,还要给予其足够的发展空间,让规制不会成为阻碍,发挥好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