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庙子沟遗址墓葬
2019-12-15陈新
□陈新
庙子沟遗址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黄旗海地区,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从1985年起先后对遗址进行了三次发掘,共发现房址52座,灰坑139座,墓葬50座[1]。庙子沟遗址发现的墓葬,17座属于室内埋葬,33座属于室外埋葬,其中部分墓葬是利用灰坑来埋葬死者的。发掘者认为遗址中的大部分墓葬并非正常埋葬。
庙子沟遗址房屋布局井然有序,灰坑散布期间,聚落延续了一段时间。所发现的墓葬均属于晚期,没有发现属于早、中期的墓葬,聚落中人口大量在晚期死亡,这的确是不正常的现象。关于造成庙子沟遗址这种特殊现象的原因,发掘者魏坚认为是由于干旱或者别的原因引发了瘟疫,导致这一文化的毁灭。并指出瘟疫造成的死亡存在一个过程:当瘟疫刚出现时,人们可以从容地埋葬死者,如M7、M25,不管是葬式还是墓葬形制上看都还算正常的埋葬方式。随着瘟疫的爆发,死去的人被随意地埋葬,如 M4、M10、M9 等[2]。此外,在遗址中没有发现炭化的粮食遗存,发掘者认为可能表明当时的干旱歉收导致了瘟疫的蔓延。其实很多史前的遗址也并未发现炭化的粮食遗存,可能是保存环境不佳等原因导致的,所以这一说法具有推测性。
发掘者认为庙子沟是一处以家族和家庭为生产和生活单元的聚落遗址,并推测其社会组织可能是以家族和家庭为主体的对偶婚制氏族家庭阶段。一个聚落内房屋的功能多种多样,如居住、仓储、公共活动等,晚期房址内的灶壁及灶底有坚硬、光滑的烧结面,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如果是用作仓储的房子,是没有必要设灶的。这些房屋中面积最大的F10约23平方米,但是屋内还发现有两个窖穴,这样留下来的活动面积就没有那么大,是无法当作公共活动的场地,其他房屋的面积有限,无法满足公共活动所需的条件。另外房屋内还发现有大量日常生活用器,因此发现的35座晚期房屋应该是人们居住生活的场地。35座房屋面积大小不一,平均大小12.26平方米,根据民族学材料[3],如果假设当时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每座房址平均住3个人,大的房屋可能居住更多的人,但是每所房子至少要住上两三个人,才能称其为家庭。推测庙子沟遗址晚期的时候最少生活着104例个体,遗址中发现78例人骨个体,占总人数的75%,包括陆续自然死亡或意外死亡的人,这样高的死亡率也是不正常的。造成这样大面积的死亡可能是因为水灾、火灾、地震、火山爆发、部落战争和瘟疫等等造成的,魏坚通过分析排除了前几个原因,认为是突发性的瘟疫导致庙子沟聚落在短时间被废弃,这一推测目前是可以说得通的,但通过分析房址内遗物的摆放位置和人骨的埋葬方式,可以看出人们并非仓促埋葬死者,而是存在有意识埋葬的行为。
一、居室葬
室内埋葬有人骨的房屋有17座,即F2、F8、F9、F10、F11、F12、F15、F17、F19、F20、F23、F24、F31、F35、F41、F43、F46。根据人骨出土的位置又可分为居住面、窖穴、灶坑内三种埋葬方式。居住面上埋葬有人骨的房屋共发现4座,即F11、F15、F19、F20;灶坑内发现有人骨的房址7座,有F2、F8、F9、F12、F15、F17、F35;窖穴内发现人骨的房屋8 座,为 F8、F10、F12、F23、F24、F31、F41、F46,其中F8在灶坑和窖穴内均发现人骨,F15在居住面和灶坑也都发现有人骨。这19例人骨个体全部发现在属于遗址晚期的房址内,中期的房屋并未发现人骨,所以说居室葬这种埋葬现象是在晚期才出现的。
居室葬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将死者埋葬在居址内的特殊埋葬现象,最早出现在旧石器晚期,李新伟[4]和王仁湘[5]认为居室葬可能存在捐弃个别房屋以葬死者的现象。根据二人的研究,史前弃居葬有以下特点:弃居葬遗物较多、居室葬的墓口位置一般不见长期踩踏痕迹、用居址烧土填塞墓葬、火烧弃屋、移灶、有意识的打碎遗物等。这些特点并不一定全部都共存在一座房屋内,有些弃居葬仅有一两处符合,即便是存在这种葬俗的地方,也仅限于所有单位的少部分,有的甚至是孤例。
庙子沟遗址晚期房址内共发现7处窖穴埋人,这些窖穴形制多为平面呈圆形或近似圆形的直壁竖穴坑或口小底大的袋状坑,形体较小,形制规整,发掘者认为是存放工具或粮食的窖穴。对比未发现人骨和发现人骨的窖穴,两者在形制上没有太大的差别,应该是将日常使用的窖穴当作墓葬来葬人,而不是像兴隆洼遗址M117那样在房子中专门挖一个墓坑来埋葬死者[6]。
在灶坑内发现人骨的房屋共有7座,属于二次葬,如F2在灶坑底部较整齐地放置有人的上、下肢骨,F8灶坑内放置2具人骨,头骨位于灶坑的东部,肢骨较整齐、集中地摆放在中间,分别为6岁左右和8~9岁的儿童。像这样肢骨较为整齐地摆放成一堆,这是典型“二次葬”特征[7]。发掘者认为“位于房址中的尸骨,也多是卧于灶坑或墙壁之下,这些死者则多是就地毙命”[8],但是根据发表的材料看,将其看作是有意识的埋葬比倒毙似乎更加合理。类似的现象在青海喇家遗址中也有发现,在F4内发现的I号人骨基本在房屋中央的灶坑范围内[9],按照一般的认识,应该是地震时碰巧被砸死在灶坑内,李新伟认为这一现象是居室葬的表现,是故意将死者安放在灶坑内的[10],同时他也认为庙子沟墓葬中也存在类似的埋葬现象。
原报告中认为房址居住面及灶坑内发现的人骨多数应是无人掩埋的弃尸,但是种种迹象表明,这些死者并非仓促掩埋。F15发现的三具人骨中一女性下肢上放置1件折腹盆,肢骨下压一件石斧,右臂戴一石环;同在F15内的儿童的肢骨下也发现一件石斧,这明显是有意识埋葬的结果,这种现象在这17座房屋内并不是孤例。在F2灶坑内人骨的上肢骨旁发现一件呈浅绿色的石环残片;F10在人骨的盆骨处有1件夹砂小罐;F41人骨的右腕部佩戴1件石环,紧靠左肘处发现1陶环,在盆骨和左腿下方发现有经火烧烤过的石块等等。这些特征可以证明 F2、F8、F10、F15、F41 内发现的人骨是有意识埋葬的。
庙子沟遗址发现有人骨的房屋内通常遗物比较丰富。庙子沟遗址晚期房屋共有35座,发现有人骨的有17座(报告中说有19座),如果分析对比两者出土遗物数量的话,会发现一个有趣的数值差。所发现的晚期房屋居住面上遗物共400件,平均数为11.4件,如果包括房址内灰坑和墓葬所出遗物,平均数为18.7件;在发现人骨的房屋内,这两个数据分别为15.5件和22.8件;在没有发现人骨的房屋内,这两个数据分别是7.7件和14.7件。数值上的差异一目了然,有人骨房屋的遗物远远多于没有人骨出土的房屋。F15,出土两具人骨,居住面上发现有95件器物,加上窖穴内的遗物,总数可达140件,是整个遗址中出土遗物最多的房屋。此外,无人骨出土的房址中有7座在居住面上未发现遗物,而有人骨出土的房屋未见遗物的只有4座。李新伟通过分析山东泗水尹家成龙山文化房址F204、F205以及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遗址房址M118“人猪合葬墓”,认为居室葬的房屋内通常遗物比较丰富,并推测居室葬房屋中遗物的作用大致相当于墓葬的随葬品[11],可见庙子沟遗址的居室葬中发现的遗物也属于这种情况。
在史前时代,人类不仅把火视为熟食、取暖、照明的手段,也将火看作是一种神明,即火神,佤族称雷神为“普冷”,汉意为火神,更多的民族将火神称为火母、火姑娘、火祖母等。火是神灵,火塘也有灵性,不少民族认为火塘中的火是万年火,是不能熄灭的火,把火塘的火弄灭了是不吉利的,必然带来灾难[12]。因此在灶内安葬死者一定有独特的意义,在庙子沟灶坑内发现的人骨,我们可以推测为是当时人死后,活人将他们安葬在火塘内,是为了祈求火塘内的神明保佑他们灵魂,不被鬼怪侵犯。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发现的7座埋葬人的灶坑,只有一个是男性,其余的都是女性或者儿童,是何缘故就不得而知了。
根据人骨与遗物之间的关系,可以判明F2、F8、F10、F11、F15、F41 内发现的人骨是经过有意识埋葬的。房址内窖穴中发现人骨有7座,除去F24内的M28填土较硬外,可能存在埋葬完死者还在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其他6座房屋内的墓葬填土均较为疏松,应该为埋葬完死者后即废弃不再使用,可以判明F8、F10、F41为废居葬,其特点是二次葬,即将死者的尸骨进行了第二次的埋葬;葬式为曲肢葬,或侧身或仰身,在人骨的某些部位有陶器,女性人骨的手腕处佩戴石环或陶环;同出的遗物完整器较多,陶器多于石器。
二、灰坑葬
庙子沟遗址绝大多数室外墓葬的墓穴形制及结构与室外发现的灰坑相同,可以将其看作是灰坑葬。灰坑葬是一种在圆形或者方形的灰坑中埋葬死者的现象,考古遗迹中的灰坑指的是各种功能不一的坑,因为通常坑内填土呈灰色,故称灰坑,灰坑不一定是垃圾坑,也有可能是窖穴、厕所或者祭祀坑,我们无法明确地判断这些灰坑的用途,因此将灰坑内发现人骨的墓葬笼统地称之为灰坑葬。
灰坑葬共有33座,单人葬23座,有M2、M3、M5、M6、M7、M8、M9、M11、M12、M14、M20、M21、M22、M23、M24、M26、M27、M31、M32、M34、M35、M36、M39;双人葬 6 座,有 M1、M10、M13、M33、M38、M40;多人葬 4 座,有 M4、M19、M25、M29。单人葬墓穴平面呈圆形、方形、圆角方形、弧边方形、长方形、圆角长方形、不规则圆角方形,直壁,平底。还发现有5座墓底带坑的单人葬,平面呈长方形、圆形、圆角长方形,直壁,平底,在墓底挖一直壁平底的坑,有 M3、M8、M20、M23、M26。双人葬墓穴平面呈长方形或圆角方形,直壁,平底。多人葬墓穴呈长方形或圆角长方形,直壁,平底。
5座墓底带坑的墓葬,除M20的人骨被放在“二层台”上,其他4座的人骨都被放在墓底的小坑内。在遗址中也曾发现有墓底带小坑的灰坑的,即 H9、H14、H76、H81、H91、H133,可见这 5 座墓应该也是由灰坑改制的。除M26埋葬一50岁左右的女性,其他4座皆埋葬儿童。在M3二层台上发现5件完整陶器,似乎是有意放置;M23,人骨散乱、残缺不全地位于小坑底部的陶器碎片之上,并且这个墓所出的14件遗物全部出在小坑内,后经拼对,复原出5件完整陶器,可能存在“碎物葬”的现象。
多人葬墓 4座,分别有埋 3人(M4、M19),4人(M29),6人(M25)三类,这 4座墓内的遗物存在有意识摆放的现象,如M4中在II号人骨的头部放置小口双耳罐和锥铲状形器各1件,近东北角处双耳罐内放有侈沿罐;M29中还出土1颗珍珠等。
双人葬6座,除M33以外,其他5座墓出土遗物也存在有意识摆放的现象,如M10中在II号人骨面部西侧,发现集中分布的26粒小螺壳饰件;M38中在I号人骨的下肢处发现锥状铲形器和骨锥各1件,在墓穴的东北角出土1件完整的侈沿罐;在M40填土中出土1件可复原的小口双耳罐,在II号人骨处发现石璧、蚌环、蚌饰各1件。
单人葬中M22从墓葬形制、人骨葬式、随葬品的摆放与史前常见的墓葬一致,应属于正常埋葬。M7出土一具女性人骨,仰身直肢葬,四肢自然平伸,在人骨的右上臂、胸前及右股骨等部位,均盖有陶片,除去墓坑略宽一些,这座墓葬也可看作是一座正常埋葬。
在17座单人葬,有意识埋葬的有M2、M5、M6、M7、M22,其余的墓葬没有发现有意识埋葬的现象,如在M2墓底靠西壁中部,发现一件曲腹钵,内置人的肋骨及碎骨若干;M6在人面部放置敛口钵1件,腹部放置小口双耳罐1件,内置1件残石刀,足部发现石磨棒1件,在下肢处还有部分陶器残片等。值得注意的是,在M5墓穴北半部距墓底25厘米的填土中,发现一具完整的狗的骨架,头向西北,背向北,四肢蜷缩于胸前,除脊椎骨略有缺损外,其他部位的骨骼基本保存完整。这种人与动物同葬的遗存中,完整的动物遗骸显然是一种祭祀的牺牲,灰坑中的死者应该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已有意见认为这是一种祭祀现象[13]。在墓底中部只发现一个3~4岁小孩的头骨,不排除骨骼保存差的原因,但是更有可能是一次祭祀的牺牲。
发现的33座室外墓葬,经过有意识埋葬的墓葬有 M2、M3、M4、M5、M6、M7、M8、M10、M20、M22、M23、M25、M29、M38、M40,并且还可能存在“碎物葬”和“祭祀”的现象。随葬品主要是庙子沟文化典型的侈沿罐、小口双耳罐、平口罐、双耳罐、鼓腹罐、敛口曲腹钵、敛口折腹钵、敞口折腹钵、小口双耳壶、石环、石刀、石磨盘、磨石等。
三、结 语
庙子沟遗址发现50个单位,78例人骨个体,根据埋葬位置可以分为室内埋葬和室外埋葬两种,室内埋葬可以称作居室葬,根据人骨与遗物之间的关系,可以判明 F2、F8、F10、F11、F15、F41 内发现的人骨是经过有意识埋葬的,F8、F10、F41有废居葬的特点。室外埋葬除M7和M22属于正常的埋葬方式外,其他可以叫做灰坑葬,经过有意识埋葬的墓葬有 M2、M3、M4、M5、M6、M7、M8、M10、M20、M22、M23、M25、M29、M38、M40。50 个单位中有25个单位属于有意识的埋葬,这与原报告的认为的大部分人骨都属于非正常埋葬的认识相左。
78例人骨个体中,男性27例,女性30例,性别不详的10岁及下幼童20例,性别年龄不详者1例。其中,儿童的死亡率明显较高,大部分人的死亡年龄集中在15~35岁之间,年龄超过30岁的仅有9人。加之部分人骨的埋葬姿势确显怪异,短时间内大量人口突然死亡,却属不正常现象。对于一件事知道的越少,就越容易形成判断,而且是越容易形成强烈的单纯判断,现今我们从遗址中获得有限的信息除将其解释为瘟疫造成的以外,似乎没有更为合理的解释,只能期待以后科技手段的介入,或者发现类似的遗址进行对比分析,看是否能解开庙子沟遗址特殊埋葬现象的问题。
[1][8]魏坚《庙子沟与大坝沟》,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
[2]魏坚《庙子沟与大坝沟有关问题试析》,《内蒙古中南部原始文化研究文集》,1989年。
[3]严文明《仰韶文化研究》,文物出版社,2009年。
[4][10][11]李新伟《我国史前房屋的废弃习俗》,《考古求知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5]王仁湘《史前捐弃房屋风俗的再研究》,《中原文物》2001年第 6期,79~79页。
[6]杨虎、刘国祥《内蒙古敖汉旗兴隆洼聚落遗址1992年发掘简报》,《考古》1997年第 1期,1~26页。
[7]宋兆麟《民族志中的二次葬》,《中国史前考古学研究——祝贺石兴邦先生考古半世纪暨八秩华诞文集》,三秦出版社,2003年。
[9]任小燕、王国道、蔡林海等《青海民和县喇家遗址2000年发掘简报》,《考古》2002年第 12期,12~28页。
[12]宋兆麟《中国风俗通史:原始社会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
[13]李伊萍《新石器时代“灰坑葬”中所见祭祀现象》,吉林大学考古系《青果集:吉林大学考古系建系十周年纪念文集》,知识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