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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

2019-12-15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债权人股东权利

王 姣

1.湖南九嶷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1;2.湖南潇湘技师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1

股东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他们作为股份制企业中的出资人以其所出纳的股份份额享有对于所投资公司的部分收益。除去收益权之外,各位股东还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关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选择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等重要权利。按照投资主体不同,股东可分为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主要指各种性质和类型的营利组织(法人)或非营利组织(法人),而个人股东指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自然人。无论是机构股东还是个人股东,他们在所投资的企业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其行使权利基本上都在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来进行,所以其在公司中的地位没有大小之分。股东的存在能够以自己所出纳的资金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活力,并且在宏观层面不断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样既可以加速货币的流动速度也可以促进各行业经济产生强有力的联系,最终促进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出现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所导致地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启动时,股东的权利却常常处于被忽略的困境,因此,如何破除此困境从而充分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从分析此困境出发进而提出保护股东权利的要点和有效途径。

一、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所面临的挑战

(一)股东的共益权所面临的挑战

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和注资者,企业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股东的收益,所以法律赋予股东共益权可以使股东在保护企业利益同时也可以兼顾保护自身投资收益权利来行使管理公司或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法律所赋予的股东共益权包括,股东可依照自己所持有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事务进行质询权和对于公司财务等重要材料实行查阅权;股东还可针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批评建议以及对于董事会决议的确认进行无效请求的权利;最后股东还可以针对公司的合并和解散的合法性提出确认和司法诉讼的权利。但是在企业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过程中,公司已经停止了日常的运营行为,也就是说股东兼顾企业利益来行使管理公司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已经丧失,股东也无法行使确定公司重要负责人等重要权利,这样就会导致股东的共益权面临被自然剥夺的挑战。

(二)股东的自益权所面临的挑战

股东的投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我追逐经济利益的行为,所以股东在进行企业投资之后就会自然形成按照自己的出资份额和比例来享受公司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自益权的存在能够让股东以保护自身的投资收益出发兼顾保护企业的发展利益。自益权不仅可以用于对于公司收益的分红,还可以使股东按照企业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转让股权的权利,同时股东还具备优先享受公司股份的购买权,最后还可以享受公司在进行完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所剩余的部分财产权利。在进行破产清算程序的现实实践中,由于部分股东在没有得到股东大会重新分配利润决议通过的前提下申请得到清算之后部分财产的权利是出于对于自我经济利益保护的目的而进行的,所以人民法院是对于这部分股东的权利诉讼是不被支持的。另外,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债务问题,所以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后往往没有剩余利润可供股东分配。就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和股票而言,即使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没有得到债务问题的侵蚀,股东对进行抛售和出让也会碰到无人理会的情况。综上所述,股东的自益权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限制,也同时面临着来自债权人的挑战。

(三)股东遭受公司经营者的挑战

股东享有确定公司主要经营负责人的重要权利,而公司负责人和管理者负责执行股东或股东会议所形成的企业重大决策。但是在进行日常的经营各活动中,公司的主要经营和管理者将更多的经营风险转移到股东身上,这就导致了在进行破产结算的过程中股东及股东会议作为企业内部的人员和机构在承担较大的自益权损失的同时,还进一步承担了公司管理者在进行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经营风险。此外,由于部门公司管理者的信用缺失、不作为等问题,在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中过分逃避债权人的债务并拖欠一线工人的工作,这样极大地影响了股东和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受益平衡,同时也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二、股东所面对的挑战的成因

(一)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相比于西方关于市场主体和破产清算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来说,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不够健全,我国现存的破产法在性质上仍处于程序法的地位,这就导致了在破产法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过分地强调了程序的意义而对于破产法在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实际权益方面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比如如何处理好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管理者与一线工人的关系等。只有明晰诸多角色的法律关系能够在下一步的立法工作中明确各方的行为准则和禁止事项。

(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作用对象不明确

破产清算程序一旦启动,企业已经成为了名存实亡的客体。那么股东对于公司业务的决策权、质询权等共益权就会失去了明确的作用对象。股东既不能对于债权人行使共益权,也不能对于公司主要经营和管理者进行共益权的行使,这样就会容易使股东所享受的共益权也会随着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展而消亡。

三、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权利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有对于各方主体的权责界定清晰的法律法规是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环节的第一步。所以相关部门要善于总结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环节中所遇到的问题,然后充分考虑自己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将破产法由一部只注重程序正义的法律转变为既重视程序正义也要重视事实正义的法律。最后还要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设立股东权益进行充分保护的具体条款。

(二)帮助股东寻求法律援助

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地解决问题。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股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对于展开法律援助。股东也可以及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起司法救助,最终利用法律的力量来应对经营管理者所造成的经营风险。此外,股东还可以针对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职责请求法律的确认,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股东的经济利益。

(三)明确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进行破产清算相关程序的改革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关部门不能仅凭债权人在要求清偿方面居于弱势地位就可以自然无视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安排好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受偿次序和受偿范围,避免因为利益规定范围不清晰所导致的经济纠纷。

四、小结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此外股东还会受到来自经营管理者所带来的巨大的经营风险挑战。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作用对象不明确、破产清算程序缺乏规范等原因所导致的。所以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帮助股东寻求法律援助,最终明确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这样才能对于股东的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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