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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合写“自书遗嘱”笔迹鉴定1例

2019-12-14孙维龙

中国司法鉴定 2019年6期
关键词:单字检材立遗嘱

孙维龙,王 楠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200063)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原告孙某甲诉称,原告与两被告孙某乙、孙某丙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徐某某系三人之母,于2010年8月份去世,遗有某市房屋一套,该房屋现由被告孙某乙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继承系争房屋。

答辩人被告孙某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母亲在世时就告诉原告不要插手房屋,该房屋是给答辩人的。称母亲留有自书遗嘱1份2张,并将立遗嘱的情况告诉了答辩人的两个舅舅,两个舅舅也写了证明,相熟的邻居也了解情况并能证明。被告孙某丙则称,相信法院的调查,要求法院依法分割。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遗嘱中,部分内容字迹虽系母亲徐某某所写,但大部分内容字迹不是徐某某所写,尤其重要的是落款处签名也不是徐某某所写,故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孙某乙提供的署名为“徐某某”的遗嘱进行鉴定:(1)检材《遗嘱》第1、2页上的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2)检材《遗嘱》上的内容字迹和落款处的“徐某某”签名是否徐某某所写。

1.2 笔迹鉴定

1.2.1 对检材的检验

经检验,检材上的字迹均用黑色墨水笔书写,所用的纸张为带有虚实双线条的信笺纸。检材第1页上的“立遗嘱人:徐某某……3008082421本遗嘱”字迹的字形相对较大,字间距、行间距的疏密变化不规则,行的走向大致为自左至右呈逐步抬高的趋势,字迹笔画有明显的抖动、弯曲、拖、带笔现象,单字结构较松散,表明书写人书写时的控制能力有较大的下降。该部分内容的相同单字、偏旁部首笔画的笔迹特征反映一致,系同一人书写;检材第1页上的“是在立遗嘱人神智完全清醒……能够按照”字迹和第2页上的字迹,字形相对较小,行间距较大且相对整齐规则,为隔行书写形式,行的走向基本上与横向格线保持一致,呈平行趋势,个别字迹笔画有抖动、弯曲、拖、带笔现象,单字结构正常,该部分内容的相同单字、偏旁部首笔画的笔迹特征反映一致,系同一人书写。

进一步比较检验发现,检材第1页上的“立遗嘱人:徐某某……3008082421本遗嘱”字迹与检材上的其余内容字迹,两者书写风貌特征不同,在相同单字的结构、字形的大小、字间距、行间距及行的走向,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及起、收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系不同人书写。如在“徐”字、“加”字的运笔、左右搭配关系,“镇”字的“钅”部、“海、浦”二字的“氵”和“现”字的“见”部的写法,“号”字、“东”字的收笔和“室”字的起笔,“国”字的外框与“玉”部的相互关系及数字“37”的运笔和组合关系等笔迹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图1~2)。

图1 检材概貌

图2 检材内容字迹特征比对表

1.2.2 对样本的检验

提供的样本材料是留存在房屋拆迁办及派出所的书面文件,经原被告双方质证认可,并得到委托方的同意。样本签名书写速度中等,运笔自然,书写正常,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反映且相对稳定。

1.2.3 检材上需检字迹与样本字迹比较检验

将检材上需检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第1页上的“立遗嘱人:徐某某……3008082421本遗嘱”字迹中的“徐某某”字迹与样本上的“徐某某”字迹,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同,在相同单字笔画的写法、运笔、搭配比例及起、收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很好的符合,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而检材上其余内容字迹和落款处的“徐某某”签名与样本上的“徐某某”字迹,在笔迹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如在“徐”字的写法、运笔,“娟”字的“女”部、“口”部及“月”部的写法和搭配关系等(图3)。

图3 笔迹特征比对表

1.2.4 鉴定意见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得出鉴定意见如下:检材第1页上的“立遗嘱人:徐某某……3008082421本遗嘱”字迹与其余内容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检材第1页上的“立遗嘱人:徐某某……3008082421本遗嘱”字迹是徐某某所写;检材上的其余内容字迹和落款处的“徐某某”签名不是徐某某所写。

2 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的遗嘱形式上虽为自书遗嘱,但经鉴定,遗嘱中的内容字迹非同一人所写,落款处的“徐某某”签名也非被继承人所写,故被告孙某乙持有的遗嘱无效,将依法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3 讨论

目前涉及自书遗嘱的笔迹鉴定是比较多见的一类笔迹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首先需要对内容字迹进行检验,并根据反映出的笔迹特征分析判断内容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然后进行内容字迹和落款签名与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工作。

在通常情况下,两人合写的“自书遗嘱”往往是利用被继承人没有书写完成的文字材料,添加书写部分对己方有利的文字内容形成,且以行、段整体添加书写为常见。由于两部分字迹系不同人书写形成,在书写水平、熟练程度、书写控制能力,字形的大小、字间距、行间距、行的基本走向及与格线的位置关系,标点符号的应用,相同单字的写法、错别字、运笔、搭配关系、笔顺及固定词组的应用、搭配组合关系等笔迹特征上反映不一致。由于每个人书写时的笔力轻重不一、书写速度有快慢变化,即使两部分字迹使用同一支笔书写,在字迹的墨迹色泽、笔痕,以及书写时在纸张背面形成的印压痕迹也可能存在差异[1]。相对而言,以行、段整体添加内容字迹的两人合写“自书遗嘱”,根据反映出的笔迹特征是比较容易判断出两部分文字的起止位置。如果添加书写者与被继承人的书写水平、书写风格差距较小,同时在考虑到文字整体布局是否协调的情况下,也可能接着原有文字末端书写,而不是另起行书写,则两部分文字的界线较难区分,如本案就是接着原有内容文字书写。

笔者认为,在自书遗嘱的笔迹鉴定中,综合检验分析检材内容字迹所反映出的笔迹特征,判断检材内容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及多人分别书写的内容,是鉴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该类鉴定中首先需要作出判断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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