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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小恶”不能宽容

2019-12-14邓意闻邓全生

职工法律天地 2019年3期
关键词:执法者公共安全方向盘

□邓意闻 邓全生

各地相继发生的一连串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尤其是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惨剧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对于乘客在高速行驶的公交车上动手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应当按照《刑法》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乘客的以上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触及《刑法》,也可以适用《治安处罚法》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

然而,人们发现这些理应受到法律严惩的肇事者,相关部门对他们的处罚却总是“心太软”。一般都是口头教育警告、处以罚款、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有的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也大多是缓刑。尤其是对一些特殊群体,即使作出了处罚决定,也会不予以执行。据了解,各地对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殴打司机事件的处罚方式、罪名定性和量刑尺度也不一致。

显而易见,违法成本低是导致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事件一再上演的重要因素。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导向作用,过轻的处罚无疑会误导公众——“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没有什么大不了”。

亚里士多德说:“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因此,作为执法者,在社会公众安全屡遭威胁的时候,应该严格执法,给破坏规则之人一顶紧箍咒,让违规者时刻保持警醒,从而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悲剧的发生。

作为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每天都要运输大量的乘客。公交车的方向盘,维系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做法,往小处说,将给其他乘客造成惊吓;往大处说,极有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伤害,产生严重后果。

公共安全无小事,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作为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没有任何原谅的理由。尽管在一些执法者看来,个别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是“小恶”,但笔者认为,不论理由是什么,这种行为都是不能宽容的。因为就算没有发生损害后果,并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造成了人员伤亡,该从重的绝不能从轻,以此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力,有效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当中的关键作用。只有这样,才能震慑与遏止犯罪,让公交车开得平稳安全,乘客坐得舒心放心。

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具备规则意识,对法律要有敬畏感。作为乘客,一定要文明乘车,如果与司机发生了争执,要做到有理说理,选择举报、投诉等合理方式表达诉求,切莫用抢夺方向盘的方式宣泄自己的情绪。作为公交车司机,遇到抢夺方向盘的乘客,不管其是什么人,给自己造成了多大的伤害,都应遵守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及时靠边停车、报警等候处置,确保一车人的安全。而从公民而言,亦须借助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相关事件引发的舆论讨论和执法行动进行自我反思,认清违法本质,涵养法治心态,对法律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同时,遇到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时,要敢于“管闲事”,及时制止其闹事行为。作为职能部门,则需要顺应法治对公共交通规则的重塑,不能再放任法治的“破窗效应”延续,共同打造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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