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河南人”身份 女孩求职遭拒
2019-12-14陈有谋
文_陈有谋
网上求职遭拒,原因竟是“河南人”。气愤的河南女孩小闫一纸诉状将招聘单位起诉至法院,并索赔精神损失费6万元。
河南女孩应聘遭拒,起诉用人单位
23岁的小闫是河南人,两年前毕业于国内某大学法学专业。大学毕业后,她先是在老家河南工作了两年,今年来到浙江杭州发展。7月3日,她在一家求职网站上看到浙江某度假村的招聘信息,遂投递了简历,应聘“法务”和“董事长助理”两个职位。7月4日,她收到了浙江某度假村的回复,称她不适合上述两个岗位,不适合原因一栏只写了“河南人”三个字。
“仅仅因为自己是河南人就被拒绝,我很气愤。”小闫说,经过慎重考虑,她决定起诉浙江某度假村,理由是该公司招聘人员存在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之规定,对方严重侵害了她的人格权。
小闫说,今年7月,她先是起诉到了该公司所在的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西湖区法院称,起诉事由符合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建议她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8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予以立案。她的诉讼请求包括: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公证费等一切与诉讼相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口头道歉;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连续15天在《人民日报》、《河南日报》、《浙江日报》上向她登报道歉。
裁判: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于小闫的诉请,被告辩称,该公司不存在侵害原告平等就业权的行为,公司没有给予原告面试机会,是因为原告的简历不符合公司的基本招聘要求,原告没有工作经验。
对于在不合适原因中使用了“河南人”三个字的原因,被告表示,这是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原告籍贯的备注,不等同于歧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某某向被告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闫某某的招聘过程中,被告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了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而给予闫某某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闫某某进行了差别对待。
本案中,被告直接以原告闫某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闫某某的求职请求。理由本身就包含明显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属于直接就业歧视,直接剥夺了闫某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对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构成侵害,故闫某某在求职中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与被告公司歧视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以推定被告公司对于其实施的歧视行为至少存在有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放纵损害发生的主观过错,具有可责难性。
法院判决:被告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闫某某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